本文目录一览

1,有挡电视节目讲解民法总则新民法十月一日实施的看了一集忘

在网络搜索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12,法律讲堂

有挡电视节目讲解民法总则新民法十月一日实施的看了一集忘

2,小漠解说三次五杀 国服第一无双剑姬西门吹牛37分钟背景音乐女

爱上鲨鱼的人鱼-朴熙京 很好听的歌,直接百度,第一个就是了。
西游记巡山歌没说的

小漠解说三次五杀 国服第一无双剑姬西门吹牛37分钟背景音乐女

3,民法典草案中侄子侄女也能列入继承人了吗

这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这对继承法来讲是一个大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体现遗产不轻易收归国有的原则。
这是代位继承问题,根据民法,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是法定继承人.按上述情况,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草案中侄子侄女也能列入继承人了吗

4,心经 心经视频 心经讲解

http://video.sina.com.cn/v/b/77422524-2773783172.htmlhttp://video.sina.com.cn/v/b/77422377-2773783172.htmlhttp://video.sina.com.cn/v/b/77423183-2773783172.html这几个都是心经的讲解视频 动画视频 是悟格文化版本的 有简体繁体的你看下

5,民法总则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任务占坑
民法总则现在还没有正式出台,草案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具体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民法总则草案新旧不同

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即未成年人年满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民事活动。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1.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3. 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4. 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5. 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6. 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7. 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8.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9.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7,怎样看待民法总则草案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问

赋予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补齐了之前法律关于胎儿民事权利的短板,避免了胎儿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具有进步价值和意义。1、《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4、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国人大信息中心[引用时间2018-1-22]
民事主体的扩张...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被赋予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是一大进步。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胎儿参与继承、赠与等,在世界多国的民法和继承法中已成惯例。胎儿虽然尚未出生,但是按照自然规律,必然会出生。一旦出生之后,胎儿就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假如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不给予保护,不仅不利于胎儿出生之后的成长和生活,而且也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正因为如此,民法层面应该对胎儿权利给予相应的保护,但囿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也应给予一定的限制。从民法总则草案中可以看到,胎儿的民事权利只是局限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而且假如出生时为死体,权利则归于灭失。这种立法思路,正是基于胎儿的特殊身份属性,从而做出的特殊权利保障规定。赋予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补齐了之前法律关于胎儿民事权利的短板,避免了胎儿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具有进步价值和意义。

文章TAG:民法典  草案  解读  视频  民法典草案解读视频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