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赠与合同效力问题,附解除条件的赠于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8-03 09: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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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解除条件的赠于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依据此条,答案就是:是。这道题你可以这样想,只要是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行使某种行为来与合同原实现目的想反,或想违背时,该合同则生效,此生效依其所附条件的属性而定,附解除合同,则为合同解除,附生效条件,则合同生效,而您的第一句话“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就是说,当事人不正当的阻止解除条件自然成就时,则视该合同的解除条件成熟,则该合同解除。希望我的回答令你满意
2,关于赠与合同的三点疑问
1、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是看合同在主体上、内容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意思表示完全自愿,内容没有违法的地方,该合同就是有效的,与是否有见证人无关。2、有法律效力。但应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赠与的对象和其他赠与的条件。3、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转移的赠与物。一、赠与合同不以公证为生效要件。二、赠与时明示即可。三、此种情况为附条件的赠与,以你们之间的约定为准,意思自治原则十分广泛,你当然也可以约定是不是需要儿媳的同意。保险起见,签个赠与协议,再去公证一下吧,把你想的都写上去,这样就完全没有后顾之忧了。1赠与合同有法律效力。2如在赠与的条款中注明被赠与人可认为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儿子和儿媳的共有财产。3如有附加条件,最好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如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要求返还时不必要儿媳同意。
3,长辈与其不满14岁晚辈签署的附条件或附义务赠与承诺协议
单务合同,9岁孩子应当能成为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主体,合同应当是成立,合同成立时或最晚在孩子第一次70分时生效。但是合同中约定的可收回压岁钱的权利不大好说,有些瑕疵甚至无效,一是所有权转移了赠与方无权处分,二是合同约定孩子得钱可以立即花出去,一方面说可以花,一方面说达到某些条件产生一个收回的权利,个人看法是不大合理,至少是有瑕疵,也就是不能依单方意愿行使这个权利,应该考虑孩子或其监护人的意见个人感觉你就是姑姑了,有必要签协议吗?跟一个不满10岁的小P孩签的承诺(协议)当然没有法律效力了,要是跟他爸妈签的话那还可以有法律效力这协议根本就没效力。。。。不管协议还是合同什么的,双方或多方必须是能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且必须法律地位平等。。。我想请问了:你见过承担民事责任的小孩吗?他都还属于被监护期,怎么可能跟你签订什么具有法律意义的协议。。。。抛开这个不说,这个姑姑现在已经可以说侵犯了别人的私有财产,你将钱当做压岁钱给了你的侄子,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它是财产无条件转移给别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赠与后,财产就是你侄子的了,怎么能以各种借口或者说辞来收回?
4,有关赠与合同中的附加条件问题
不合法,既然赠与就是所有权的转移,也就是你弟弟现在所有这套房子,既然有所有权你弟弟就有处分的权利.你父母用这样的方式限制了你弟弟的处分权.是不合法的.赠与是可以附条件的,但是限制受赠人权利的条件不合法,也就不会产生那样的效力.你好 可以让你的妈妈 以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方式 与你的弟弟签订房屋赠与合同 在合同中写明要附加的条件和义务 这些我国《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你的弟弟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中所附义务,那么你妈妈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所以你妈妈可以采用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来规定你弟弟接受赠与的义务和条件 这些都是合法的!应该是合法的,因为你小弟现在年龄不大,可能怕社会经验不足,在转让或买卖时吃亏,父母的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可以附条件赠与,这条件也不违法,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此条件。但是,这个条件不可能在房产证中记载,30年的时间也太长了,你小弟真的取得房产证后再转让,你们未必能发现或限制得了。合法。这是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而附期限属于可以预料的将来事实。因此,此赠与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约定有效。
5,赠与合同问题
第185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消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95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①撤消赠与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②赠与人行使撤消权得时间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③赠与人撤消赠与后,无须再履行合同的义务,及不必在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增人,这是撤消赠与的法律后果;
④赠与人撤消的行使存在例外情况,注意以下三类合同不得任意撤消:a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b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c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既然赠与人不能任意撤消这三类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时,受赠人当然可以要求交付。这要看双方的赠与合同签订方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的:
如果是书面形式的,该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履行给付赠与物的义务的,为违约行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如果是口头形式的,在赠与人不按口头约定交付财产时,受赠人不能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人也不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但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当赠与人不交付财产时,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赠与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赠与合同有效。但甲在未给付情况下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不属于违约。
如果甲是通过国家设定的捐款机构捐赠捐赠的扶贫、救灾性质的款项,在甲没有遇到足以威胁其生活状况的情形下是不能撤销捐赠的;但是,如果甲是直接捐赠给乙本人,则属于个人捐赠,甲在未给付的情形下可以随时撤销捐赠合同,不属于违约。如果受捐赠人严重侵害了捐赠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捐赠人还可以要求受捐赠人返还已给付的捐赠。
6,请问为什么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呢
单务合同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单边合同,它是其中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听起来很不公平。我们熟悉的赠与合同就是典型 +的合同,那么,赠与合同为什么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1、单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2、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等给付义务。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区分意义在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合同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里面,赠与人没有抗辩权的。也就是说,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条件满足,合同生效,但是这里注意是条件不是义务,条件可以满足,义务必须履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虽然生效需要一定的条件,但这种条件并不是义务,这里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条件和义务不是同一概念。 综上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这些都是以不同的标准来划分的,因此,它们之间也是相互重叠的,也就是说单务合同可能同时也是诺成合同或者实践合同,双务合同也可能是诺成合同或者实践合同。赠与合同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都属于单务合同。你分析的错误点在于:B没有与A生活的义务。 先回顾下: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分析: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区分意义在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合同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里面,赠与人没有抗辩权的。也就是说,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条件满足,合同生效,但是这里注意是条件不是义务,条件可以满足,义务必须履行。这里只有赠与人有义务,题目中B是没有与A生活的义务的。 所以B跟A生活在一起后,A不给房子,则B有权要求A履行义务;但是相反,A不能因为签了赠与合同,硬是要求B跟他住。如果附条件赠与合同是双务的话,那就天下大乱了。 O(∩_∩)O~ 希望能帮助到您~
7,房屋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必须符合一下规定:1、赠与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赠与的房地产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4、房地产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房屋赠与协议效力: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可以将房产赠与他人,并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受赠人虽然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只有在办理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产权才会发生转移。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此时受赠人并不能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房产赠与协议经过公证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房产赠与只有依法办理了登记才能转移房屋产权,所以只是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1、实际上没必要签订赠与合同,写一份书面文件,把当初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实际上是为A办理贷款的事说清楚,并明确房产过户回来的条件就可以保证将来要回房产。 你写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又是得在完成赠后才能确保有效的,否则在赠与物实际交付前,可以反悔,单凭一份赠与合同,没把握要回房子。 2、涉及抵押贷款,无法过户,得还清贷款解除抵押。解除抵押后,愿意的话,以赠与或买卖的形式过户都可以。 3、参考1的内容,不建议现在按赠与的形式处理。 4、参考1的内容。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是没有转移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并未生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赠与以登记过户为生效条件,该房产未过户,赠与合同不生效,赠与人b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如果要办理过户一般应先将贷款还清。对于3和4,赠与合同可以作为依据,但是因赠与人有随时的撤销权,那么走法律的话对a不是很有利,要想其他的办法。“合同为自行打印的,未该章,未公正,出租人未出示房产证”这些都不是关键,如果出租人不是单位,那只要双方都同意,都有签字,这就是一份合同了。合同的要件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公证、盖章等形式内容。对于租赁合同,并不要求固定格式。生活中,只要你有证据,甚至口头合同在法律上也有效力的。你的问题关键在于出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一点才是关键,他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无权处置,所以他签订的合同肯定是无效的,房主随时可以主张收回房屋,但你只能和出租人去主张权利,如果合同他签了字,你可以通过起诉主张,不过说实话,如果数额不大还是不要轻易诉讼,中国的法院效率和素质不敢恭维,浪费你的精力太多。但如果他也是承租了这套房屋,如果他在租房前和房主有过协议,那他可以转租,这是法律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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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 条件 赠与 赠与合同 附条件赠与合同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