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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性和诺成性到底怎么理解民法老师说只有保管和借用才是

诺成性,只要合同成立后就生效,谁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实践性,是指成立后还要实际履行才生效。
你好!不知道我这么说你能不能理解买卖和租赁都是双务行为 也就是双方互负权利义务也就互负责任 所以达成合意即可 交付只是履行合同内容 通俗点说 违反了这个对谁都没有好处 而典型的实践性行为如借贷行为和保管行为 都是单务行为 必须交付才可以成立 同样通俗地说 是否成立是由单方即享有权利的人决定的如有疑问,请追问。

实践性和诺成性到底怎么理解民法老师说只有保管和借用才是

2,据民法通则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缉单光竿叱放癸虱含僵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民法通则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3,民法 甲因出差将电脑交乙保管乙将其卖给丙丙以为电脑为乙所有

1楼胡说八道。两年内要求善意购买人返的是遗失物。本题不是。善意取得,中断物权效力。丙是原始取得。丙是善意的购得,甲应向乙要求赔偿损失,而丙没有责任。我们再来看看选项,确实很妙。A.可向丙请求返还 B.可要求丙返还电脑 两个选项看似一样,但是一个请字就不一样了,楼上 kvoncxjj的解释很好......应该选A这题扣得这么细,估计是李仁玉出的。
这种题目其实是在抠字眼,对司考复习者其实是一种误导。
楼主说得没错哈!甲的确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丙返还电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人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是有追及力的,但是这种追及力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此题中,丙显然为善意取得,故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其损失。而经理四级的答案显然是错误的,经理四级的答案是《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是针对遗失物的返回问题的,同时他给出的答案是对遗失物的回复权的限制。这道题各大参考书上应该都能找到正确答案的吧!因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最为典型的题目了!
首先,大家的分析都没什么错,可见BCD都是错的。那么最佳答案解释:甲说:“我不能-要求-你返还我的电脑,因为你取得了所有权.可是,我对我的电脑很有感情,虽然我可以让乙赔偿我,可我还是想要回我的电脑,丙大哥,我给你当初从乙处买到它时花的钱,能不能把我的电脑还给我呢?” 同志们,人家用的是请求,不是要求,因为他确实是丧失了要求的权利,可人家连请求的权利都没有嘛?
物权法的新规定,两年内可以向善意购买人要求返还,但要支付对价~~~之后可以去找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关于是否要支付对价这一点你再查一下法条~~~

民法 甲因出差将电脑交乙保管乙将其卖给丙丙以为电脑为乙所有

4,朋友把照看的东西丢了

不用赔偿,道义看管,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文太难翻了,你去民法里找吧....我直接告诉你答案- -甲乙之间通过口头达成一个保管协议,不过因为是无偿的,所以乙是没有义务全力看管的,也就是说,东西搞掉了乙却没有法律上责任,更谈不上赔偿的问题。 关于补充的回答:你不用研究,什么重大过失不过失的,无偿看管就是免责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乙应先赔偿甲丢失的包,在案件破获后,乙再向小偷追偿。 本案中,甲、乙二人去公园玩耍,在坐过山车时乙不玩,甲就将自己的包给乙看管,从法律角度讲,二人实质就达成了一个口头保管合同,乙依约就有了保管的义务,并享有收取甲报酬的权利(可以事后追加报酬,也可以无偿保管,如果乙没有支付报酬,也不影响本案的构成及赔偿的责任);但乙在承揽保管甲包合同后,不是细心看管,而是将提包放在自己的身边玩手机,造成包被偷走的严重后果。这充分说明,甲将包交给乙后,乙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乙只顾玩手机),造成了甲包丢失的重大过失。因此,依据《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法律归法律,人情归人情,建议甲不要再和乙索取失盗财物,必定二人是朋友,朋友的情义大于金钱。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是看丢包是不是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如果是就应当负责任。如果尽了保管义务则不负责任。
要对孩子负责不是儿戏

5,办公室笔记本被盗我是否全额补偿

单位是否也要为员工丢失物品负责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丢失物 的用途、丢失时间,保管义务分担等来确定。仅就受损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而言,大致有几种情况: 一、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只有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这里的“安全”应当仅指人身安全。 二、如果抓到盗窃人,由盗窃人承担。 三、如果丢失物是由单位统一保管的(如进入特定区域不能戴首饰,统一寄放在单位更衣室),不管丢失物是否与工作有关,则由单位负全部责任。 四、如果没有抓到盗窃人,丢失物也不是由单位统一保管,解决这一法律问题的关键在于:该物品在丢失时是否与其工作有关?关系多大? A、如果丢失物在丢失时完全用于工作(假定不是出借行为),则根据《民法通则》的无因管理条款,单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员工(是丢失物的使用者)未尽到适当保管的义务,应当减轻单位的责任。 B、如果丢失物平时用于工作,但在丢失时不能判断是否用于工作,就需要根据平时的使用状况推断谁对丢失物有保管义务,主要由负有保管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员工承担保管义务,则单位应当基于平时受益于该丢失物而给予适当的补偿。 C、如果丢失物与工作无关,单位不承担责任。 办公室里丢东西,除了窝火,还有些窝囊。要是明明白白是外来的“梁上君子”光顾,还有个挨骂的对象。要不然,一屋子人都不痛快。提醒各位:无论身在何处,还是多些防盗意识,注意保管好个人财物。
这要看情况而定,如果是由于你是失误,比如:下班未关好门窗等原因导致的丢失,你自然要负一定的责任,如果合理的注意事项你已经做到了,这时,你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不用交,但需证明你离开时笔记本是在办公室的自己并没带走,而且走的时候是把办公室门关上的,你是来工作的,合同上并没有要求在下班时间有义务帮公司看管固定资产,再说东西被偷本要追究公司的安全管理,门卫,保安等等责任,不过,要是上班时间笔记本被盗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可叫你全额赔偿或酢情赔偿... 附:如公司另有规定,笔记本由职员全面保管(可带出带进)这事就麻烦了.

6,民法中当拾得遗失物又出手专卖的不管受买人是不是善意取得遗失

《物权法》与此有关的法条: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与此有关的法条: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你好!失主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望采纳】
是,而且转买之人要负法律责任

7,监护人父母只有保管被监护人未成年人财产的义务和权利

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看一下父母到底有没有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可以得出,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监护人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换句话说就是在不减损为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拥有处分权。说父母没有未成年子女财产处分权死不对的,只是这个权利是有限制的。  其次、我们来看下什么情况下,父母的处分权是有效的?从第一点可以看出,父母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处分权当然是有效的。那么,是否还存在其他情况呢?我们从代理的角度来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处分(如果未成年子女智力可以理解这个处分行为,应当取得为成年子女的同意)当属有权处分,有效;如果父母的处分(如果智力能理解却没取得同意)行为非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否就无效呢?这种情况可以看作广义的无权代理,如果是表见代理(如未成年子女智力状况、经济能力、环境来看,足以理解这个处分行为并且同意了)这个效力由相对人选择,可以选择表见代理,处分有效,也可以选择狭义无权代理进行撤销,如果是狭义无权代理,就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未成年子女进行追认。就本案而言,监护人将被监护人的房产卖出,并且取得了有一定辨别能力的被监护人的同意,而价值45万元的房产刚好卖出45万元,没有利益减损,该出售行为应当有效。  再次、关于孩子学费和生活费是由被监护人财产支付还是监护人的财产支付的问题,应该这样看,让孩子接受教育和正常生活,也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这5000元换取了孩子的教育,1000元让孩子生活了,也就是说孩子的利益还是没有减损,为孩子所用了,监护人当然有权处分,这也是监护人在尽监护义务,只不过是行为上的尽义务,并不一定要从监护人的个人财产支付才算监护人尽量监护、抚养义务。另外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说,父母为了孩子的教育和生活,用孩子的财产支付,不违反道德,不违反法律,合情合理,法律来源于生活,也是为了生活的公平公正,从孩子的财产支付孩子的费用没有什么不妥的。这样的判定要特别注意一点,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和一般的监护人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而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我认为只适用于一般监护人和对未成年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甚至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于关爱未成年子女教育与健康的父母,另外从父母的抚养费中支付教育、生活费这样的判决是没有意义的,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没有立足点的。  一孔之见,仅供参考。
你好!我个人认为:1、这房子无论多少价值,是孩子的财产,也就是财产权利属于孩子!作为父母的监护人有义务进行妥善保管,而不能随意处分,就是不能把房子的款随意去支出,这是监护人的义务!2、孩子的学费,严格来说,应当是父母从其收入中支付:因为抚养孩子是其法定的义务,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都是父母应当负担的,这是法定的义务了。3、怎么区分:房子的财产权是孩子的,与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的权利不能侵犯,父母的义务不能免除。希望能帮助你!
你好!监护人(父母)只有保管被监护人(未成年人)财产的义务和权利,没有处分权。对吗?这个结论是错误的!法律规定: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可以的!譬如说处分财产让财产增值等。另外,看了你说的情况,监护人这种做法其实是错误的。因为被i监护人未成年,学费和基本的生活费等应该由监护人承担,而不能通过处分监护人的财产支付未成年人的学费和基本的生活费。出去这些基本的费用,譬如说被监护人要去国外留学等特殊要求,可以用被监护人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当然,这个是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的,在事实的操作过程当中,父母的这种做法其实没人追究的。但是如果被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的其他亲戚提出诉讼,法院还是会支持的,要求监护人返还财产等!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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