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aa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夫妻签AA制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8-19 1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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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签AA制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2,夫妻之间AA制协议 对外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可知,夫妻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生活中如果不能一对一地向人表明夫妻间签订AA制协议的话,最好的办法也只能是通过报纸等媒体发表声明。这属于民事问题,只要你们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即可,即对你们双方均有效力。
3,再婚夫妻aa制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
不具法律效力,只不过是一种双人游戏规则而已。作为夫妻协议罢了,不存在法律的界定范畴。我想这不太好,要是这样的话,我觉得这样的夫妻连个朋友都不如,夫妻之间不应该太计较,因为这样才能相处生活
4,自己写的夫妻经济aa制协议有法律效吗
只要协议是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书面确认,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必须是在婚前提出,并且经过公证处公证才是有效的婚前协议,婚后补订的都无效。
5,夫妻AA制生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率如果今
aa制:同居双方平均分摊房租、水电、伙食等公共费用,个人花费自理,有时甚至连互送的礼物也是基本等值的。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有固定收入,女方追求自尊独立。 印度谚语说:用心真诚地去爱,那样你也许会受伤,但那是使人生完整的唯一方法。全力以赴、不设心防,这是爱情原本的模样。精打细算、明哲保身、时刻准备全身而退,可能令你损失甚微,不过,你的人生却也遗憾多多。所以我个人认为不太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6,夫妻财产AA制口头约定有效吗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是否可以就此得出口头财产约定无效的结论呢?笔者所给出的回答是否定的。具体理由,且看如下分析。《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单纯从字面去理解这个条款,似乎确实可以得出口头约定无效的结论。事实果真如此吗?对问题的必要说明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该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本文所指的情形包括两种:其一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存在口头约定,在离婚时一方予以否认的;其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存在口头约定,而且在离婚之时双方均承认口头约定的事实,只是其中一方以该约定不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主张无效。前一种情形实际上除了法律理解及适用的问题外,还包含一层证据的问题,而证据的角度不是本文所关注的,为更突出问题的针对性,本文将该种情形假定为其中一方完全可以解决证据问题。后一种情形则纯粹是法律理解及适用的问题。这样就把两种情形统一到同一个角度和层次上来了。对婚姻法第十九条法律效力的分析与口头财产约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息息相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看待婚姻法第十九条的法律效力。谈及此问题,便涉及一个更为专业性的话题了。学理上,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条款划分为任意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而强制性条款具体又可进一步分为效力性条款和管理性条款。所谓效力性条款,指的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或者是虽然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无效,但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管理性条款,是指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而且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婚姻法》明确规定,(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就是口头协议也有效的,但是这个协议不能对外,对外是无效的。
7,夫妻之间AA制协议书怎么写法律是否有效
1、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3、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签名真实,就是有效的,离婚时可以按照该协议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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