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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于市场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这种情况是双方认可的问题,没有规定的标准价格,愿意就干,就签字...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志表示,且不违法,是有法律效力的。

低于市场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2,合同法对合同行为的效力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的差异

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 ,无效,待定,可撤销可变更民法中是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行为的效力也应该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他是特别法,应该优于民法,所以在做题时碰到合同就用合同法,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就参照民法通则
1、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的效力是通用规定,适用于单方民事行为及多方(含双方)民事行为。2、后来颁布的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部分仅适用于合同,单方单方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合同法对合同行为的效力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的差异

3,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在无效法律行为的立法上有何不同为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看是否无效,差异就一点。欺诈胁迫手段,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表示。你就看是否损害国家真实利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而不损害国家利益,就变成可撤销。可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管你损不损害国家利益,都属于无效。是立法上的冲突。以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在无效法律行为的立法上有何不同为什么

4,我国现行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有哪些类型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都应受合同约束,承受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有效。 合同无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否定评价,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不能实现,但可能会因此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定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汀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认定无效:(1)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二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只是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当事人可能要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承担法定权利义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请问一个问题关于民事行为效力问题

咱们的参考书上讲解的很粗糙。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但是《民法通则》把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实施的民事行为统归无效。其实分析上的“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和“依法不能从事的行为”没什么区别,都是指的一个意思,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分析上把这两个分开归为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有点令人混乱。可以这样理解,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是双方行为,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了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就是效力待定,如果从事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行为不是合同行为,是单方行为,比如立遗嘱,就依《民法通则》,无效
咱们的参考书上讲解的很粗糙。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但是《民法通则》把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实施的民事行为统归无效。其实分析上的“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和“依法不能从事的行为”没什么区别,都是指的一个意思,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分析上把这两个分开归为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有点令人混乱。 可以这样理解,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是双方行为,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了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就是效力待定,如果从事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行为不是合同行为,是单方行为,比如立遗嘱,就依《民法通则》,无效

6,无效合同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

法理学上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其可分为两类: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我国民事法律方面,由于《民法通则》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因此《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相当于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一词。而在民法教材上通常将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由此导致概念有些混乱。由于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符合生效要件,故都可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无效合同欠缺有效要件,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即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是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赋予法律效果。
我国民事法律中使用的“法律行为”一词暗含“合法行为”的特定指向,故无效合同并非民法领域所称的“法律行为”
无效合同也会产生一定预期的效果。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双方所做的任何行为都是无效,例如签订贩卖毒品的合同,是法律行为,但它是否定性的,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犯罪,并不是没有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是分多种的,各自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使合同无效的情况就那几种,你自己搜一下。你说的特例应该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后,但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有效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劳动行为并不自始无效。希望能帮你一下
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这样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非合同行为,如继承行为。合同的效力受制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是否齐全,如不全,合同行为不成立,进而合同的效力无从谈起。

7,民法总则对合同效力做了哪些调整

民法总则共调整了6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部分无效、部分有效。《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3)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新增了一条 虚假表示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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