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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是否属于民法

属于民法。因为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否属于民法

2,合同法改为民法典市场监管局就不再受理销售者与消费者合同纠纷吗

如果属于行政违法,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管。如果不是,基本多会让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法改为民法典市场监管局就不再受理销售者与消费者合同纠纷吗

3,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否都属于民法

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
劳动法属于经济法,介于公法私法之间。
劳动合同法不属于民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二者在身份上并不平等。具备从属关系

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否都属于民法

4,新的劳动法到底改了什么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到期的也有经济补偿; 2、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员工的,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因单位的过错辞职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5,劳动合同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

是的,劳动合同法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合同,其实劳动合同法隶属劳动法范畴,劳动法又隶属于社会法范畴,已经超出了民法范围. 比如劳动合同法最主要的特点已经和民法相违背,比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平等. 民法崇尚意思自治,但是劳动合同法更多的受到强制性规范的制约,比如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的,要经济补偿劳动者,这明显和民法的精神不符,更多的体现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这个问题好像以前回答过.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民法的合同法属于一般法,而劳动法属于特别法,因此,在劳动争议方面,就应当优先适用劳动法,只有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合同法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规范.

6,关于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新的《劳动合同法》比对《劳动法》第一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年限,第二明确了不屐行劳动合同签订必须承担的经济补偿和支付二倍工资的关系,第三明确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企业工资基数的60%,第四明确了职工的职业培训和持证要求,第五明确了劳务代理关系和用工关系与用人关系的责任关系。第六明确了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处罚的法律依据。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主权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真正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和以前的《劳动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续聘的必须付经济补偿金;2、续约2次后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一年不签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5、用人单位用人超过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6、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端劳动者;7、试用期不能成为低薪期等。

7,劳动合同法问题

1、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续订合同开始计算。具体你可以参考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2、如你所说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况,所以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觉得应由双方协商后在次签定,次数是无关紧要的.
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不应计算在其中,因,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哪时尚未出台。只能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开始计算。 2、至于合同期满后签订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但单位有权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该次数内。
我觉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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