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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案例分析

卖方没有什么理由,支票购买与现金购买都是发生了买卖关系。
这是典型的仓库失职案例不是合同案例呀你搞错了吧

合同案例分析

2,高分求分析2个简单合同案例

都是些很简单的问题啊。1,甲和丙签订买卖合同,丁是丙的员工,戊属于无因管理,由于丁的过失导致丙没有履行合同,理应由丙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丙可以根据丁的过错大小要求丁承担部分损失。2,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和丙签订运输合同,因此丙必须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承担责任。丁是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由雇佣丁的丙承担。无论是什么理由,只要货物出现损害,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再根据戊的责任大小由丙向戊追偿。

高分求分析2个简单合同案例

3,合同案例分析

1、该病人是否已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宣告,且购买电脑当时不处于发病期,则该合同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如果已经宣告或者购买电脑当时处于发病期,则该合同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需看该病人的监护人的态度,是撤销该行为还是追认。 2、如果病人父母不同意,则该买卖行为无效,双方返还,即病人及其父母返还电脑,专卖店返还价款。 3、如果病人父母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不存在如何处理的行为。 4、如果专卖店知道甲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人父母追认之前,可催告病人父母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如果病人父母到期不予追认,则专卖店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该买卖合同,要求甲及其父母返还电脑,专卖店向其返还价款。

合同案例分析

4,合同法案例分析

1、合同的标的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该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标的是蔬菜买卖关系,标的物是新鲜蔬菜。 3、因为甲方与乙方是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已经形成了惯例,每次都是买大白菜或胡萝卜,有固定的交易标的物,所以应遵从原来的交易标的物,应支持甲公司的请求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个合同是典型的买卖合同 该合同的标的是新鲜蔬菜,标的物约定不明确!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买卖合同的解释】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既然原来有固定的交易标的物,应遵从原来的交易标的物!

5,劳动合同方面的案例分析

1、该损失由乙承担。此时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标的物的风险已经转移了。风险的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没有必然的联系。《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该小马应归甲所有。因为此时马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标的物的孳息(小马)应当归标的物的所有者所有,即归甲所有。 3、该损失由乙承担。交付后,乙负有看管的义务,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乙有过错,所以应由乙承担。 4、第三人不能取得马4的所有权。在我国,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况且第三人是以低价购得,即使是在市场上购得的赃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5、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但不是1.5万元的双倍,而是5000元的双倍,另外10000元只能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 6、该协议是效力待定合同,在乙取得所有权后该合同有效。

6,经济法作业合同关系的案例分析题

(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的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对甲提出的合同价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2)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未成立。甲方在11月1日发出的要约中提出承诺应在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作出,而乙方在11月10日才回复,已过承诺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此时,乙方的回复应视为新要约。 (3)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在通常情况下,卖方发出要约,买方在承诺的期限内直接提款上门取货是交易习惯所允许的行为,甲方此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就是合同中的要约、承诺的问题了 1、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子信件载明的日前活电报交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3、是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邀约失效的条款 乙公司没有作出要约失效的事情 具体条款就不详细说了 不知道对不对

7,合同法 案例分析

甲方因不可抗力请求延迟履行,并及时通知乙方,符合免责法律规定,因此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乙方因甲方延迟交货供不上市场需求,及时通知甲方宣告解除合同合法,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方虽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履行,但乙方合同的目的因此无法实现,并且该买卖合同的解除无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所以符合解除合同法律规定。  因此,双方指责对方违约均不成立。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乙方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都是错误的。  2、本案不应通过诉讼解决。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且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期限为四年,此时已超过。  3、本合同争议的处理办法即不履行该合同。  是我把时效这一点遗漏了,补充提问说得对。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1、本案中存在郑凯与吴勇购房及房产处置的合同法律关系、房产所有权法律关系2、郑凯与吴勇关于房产的协议无效,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3、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现房产的登记人为吴勇,所有权人为吴勇。希望采纳
1、要约于7月15日生效,要约人:康华公司。承诺于7月22日生效,承诺人:同泰公司。2、合理,根据合同约定,康华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将3台a设备运到同泰公司所在地。同泰公司开箱验货后认为符合要求,则当即一次性支付80%的货款。现在康华公司只运来两台,另一台未运来,未经过“开箱验货”,同泰公司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3、合理,根据合同约定,剩余20%的货款在同泰公司试用设备期满后,于8月25日一次性结清。此时试用期未满。4、不成立。根据合同约定,康华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将3台a设备运到同泰公司所在地。—— 合同中约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必须”。并且,康华公司延期交货未给同泰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而合同约定的是“康华公司中标后因未能按期供货而给同泰公司造成损失的……”,所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运费由康华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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