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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纠纷案件法院怎么处理

看是谁违约了,如果是女方变卦 彩礼必须全部退回 如果是南方则可以不退 或者你愿意 可以少退点给他
只要你赢的官司,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方确实没有钱的话,也是执行不了的。

彩礼纠纷案件法院怎么处理

2,彩礼纠纷怎么处理

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解决彩礼纠纷时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彩礼纠纷怎么处理

3,彩礼纠纷案如何解决

不给他,这不是法律规定的。但是民法中有这一说,谁先提出退婚,谁就失去追讨彩礼的权利。
如果是他送的就可以不赔,比如生日节假日他送的可以不赔,只要是他主动送的都可以不赔。
是否退彩礼钱,是根据是否同居来判断的,法律上同居是指领取结婚证后的同居,如果没有同居女方应退还,反之只要不是造成南方经济困难则不需退还。
彩礼纠纷案如何解决? 南方无故提出退婚并向女方索要彩礼 我们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南方无权那样做的。
不退,无正当理由且同居很久的话。女方还应要补偿。 确实民法中有规定的。下彩礼就相当如一种简单的合同一样。有法律效用的

彩礼纠纷案如何解决

4,订婚彩礼纠纷怎么外理

1、如果订婚后双方没有产生矛盾,准备结婚,应该按照当地风俗处理彩礼,一般的情况是,订婚后的彩礼由女方掌握,女方多是拿彩礼钱再加上她父母给的部分嫁妆钱置办一些结婚用品,结婚时带到男方家。2、如果订婚后两人分手,彩礼的处理问题更严重些,处理办法是:(1)双方协商解决,或返还部分或全部返还或一分不还,都可以,只要双方能协商一致就行。(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到法院起诉解决的。分手时彩礼的处理原则是:双方没领结婚证分手,彩礼应当返还给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是男方,上门女婿的情况除外。协商不返还或只返还部分也可以。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已经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切在一起生活之间较长,一般不需退还彩礼。

5,彩礼纠纷怎么处理

如果男方确实有困难是可以要回的。
无法给予具体的回答!一般不予返还,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中的三种情况,才予以返还由于案情细节不清楚
由于案情细节不清楚,无法给予具体的回答!
关于彩礼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适用,笔者建议应注意以下方面:1、 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2、 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2、3项的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3、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实在不知道是什么引起的纠纷,男方嫌给的多,还是收了彩礼而出现其他状况,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6,新婚姻法对退还彩礼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呢

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是要退彩礼的: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然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或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这些都不算彩礼,是不退的。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好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望采纳,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 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没有新婚姻法一说。2、彩礼,在没有结婚登记或登记后未同居下,在离婚时要返还。

7,如何处理彩礼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存在问题:  诉讼主体确定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类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只规定“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对“给付方”的范围没有明确,现实中收受彩礼的主体除了女方父母,还有女方其他近亲属,因而在审判实践中是单独将彩礼的给付人、收受人还是将婚约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这一主体确认上存在差异,有些还影响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彩礼范围统一难。实践中诉讼双方对彩礼的范围有很大争议,男方起诉时往往把恋爱过程中所有给付女方的财物都作为彩礼要求返还,而女方往往只认可男方给付的大宗金钱,对于给付的财物等,则认为并非主动索取,属赠与性质;举证查明事实难。依据民俗习惯媒人对彩礼的存在及具体数量比较清楚,但基于农村的熟人社会,媒人往往不愿出庭作证,这样更贴近事实的证言就有可能在庭审中不被披露,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诉讼案件调解难。诉讼中女方多处于弱势地位,且按农村习俗,女方悔婚的全部返还彩礼,男方悔婚的女方不再返还彩礼,如果男方首先悔婚,又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显然难以接受,双方对抗情绪很大。  对策建议:  明确彩礼范围。把彩礼限定于基于婚约和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付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范围之内,并明确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可考虑按照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彩礼的用途等因素确定诉讼主体;多方查明事实。针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举证难、法院查证难的特点,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官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注重将婚约习俗与法律相结合进行认定;坚持调解优先。返还彩礼案件绝大多数发生于农村,审理时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吸纳当事人亲属、婚姻介绍人、诉讼代理人、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软化双方矛盾,力促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加强法制宣传。采取巡回审判、就地开庭等方式,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逐步消除农村婚约缔结中的陈规陋习,摒弃影响和睦的不健康因素,转变婚俗价值观念,大力倡导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价值观。  相关结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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