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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点如下:1、具有双重支付的性质和承诺合同的特点;2、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自愿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抵押合同;保险合同是一份射幸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拓展资料: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首先,保险合同应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协商订立。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经申请人与保险人同意后方可成立。第二,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无论申请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与保险人没有区别。合同内容必须充分反映双方的意愿。此外,保险合同必须是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保险合约是射幸合约,或机会合约。这种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时是不确定的。这是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获得未来获得赔偿的机会,而保险人则以赔偿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为代价,换取无偿收取保险费的可能性。付出代价的一方最终可能会获利或一无所获。当然,保险合同是幸运合同,是针对单一的特定保险合同。如果从整体上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是按概率计算的,则保险人的责任与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和支付保险金的权利为正。3)保险合同是一种抵押合同。此类合同订立时,一方提出合同内容,另一方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保险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条款由保险人或保险人集团或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在此基础上,各保险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承保能力确定承保条件,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即明确各条款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只需决定是否同意,即要么接受保险人提出的条件,要么不签订合同。保险合同这一特点的形成,是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需要尽可能简化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以方便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时,要加强保险合同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特征

2,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与保险方均须履行约定义务。投保方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方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生约定事故时履行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等。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1.在一般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债务而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称“同时履行”原则。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为保险人没有履行给付责任而拒绝交纳保险费。因为保险人只承担经济保障的义务,是否发生给付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又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一方虽履行提供经济保障义务,但不能以诉讼请求对方交付保险费,如对方拒绝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只能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2.在一般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根据自由意志放弃其享有的权利,但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有些权利则不允许放弃。至于被保险人则可放弃其权利,如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二)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情况,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因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称为有偿合同。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偿付代价的,称为无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在一般的有偿合同中,是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即给付与反给付一致。但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只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间存在对应关系即可,并不要求双方所负的给付义务平衡一致。因此,投保人不能因为自己支付过保险费,就要求保险人给予相等的给付,长期人寿保险除外。同时保险人根据数理基础,准确计算,使所收取保险费与其他提供的经济保障的程度相适应,也不能高收费低保障。(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我国目前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否要式。其实质意义是涉及合同的效力。非要式合同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要式合同则在特定形式成就时才成立生效。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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