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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

法律分析: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下: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4、对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越不结算是否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结算采取何种的标准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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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资料齐全就可以根据合同中纠纷的约定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啊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张*胜律师认为,该部分费用显然应当具有优先权,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应当取得财产权益,垫付费用系本该由发包人承担而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垫付费实际上是承包人“额外”负担,因而,至少应当受到与工程款同等的保护;另外,这样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垫付款清偿问题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法院应当支持该请求。但是,对于利息部分,如果约定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法院不支持。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那么,垫资部分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不得请求支付利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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