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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式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法律分析:要式合同包括:(1)非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2)不动产合同。(3)特殊动产的合同。(4)涉外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要式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2,要式合同有哪些

法律分析:要式合同包括委托合同,居住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抵押权合同,质押权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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