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区域从事经纪业务;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核保和统括 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给除保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是为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1、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的第四章经营规则第八十二条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委托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第八十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定保险计划,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八十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第八十五条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区域由其所属的保险经纪机构授权。第八十六条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区域从事经纪业务;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核保和统括 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国加入WTO承诺开放保险业的条款有哪些?企业设立形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将允许外资非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中外资股份比例可达51%;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资非寿险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即不限制企业设立形式。加入时,允许外资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份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的投资者可自由订立合资企业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中所作承诺的范围内。
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设立分支机构。内部分支机构不再符合首次设立的条件。地域限制时允许外资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资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天津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
3、保险经纪公司股权转让的要求?具体有哪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现公布《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马永伟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变更和终止第四章资格第五章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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