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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争议的房屋抵押无效法院案例

买卖合同无效,看因何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相关财产应恢复原状,导致合同无效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针对房产抵押的问题,请进一步明确!
效力待定  、房产争议产权归属疑问;  二、院判决房产归告所抵押合同效;否则效  事实房产抵押必须进行项权证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效设立;未经登记抗善意第三

有争议的房屋抵押无效法院案例

2,购房合同被判无效后已设立抵押权是否有效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规定,因为抵押合同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如果购房合同无效了,则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可以根据对方的过错来主张相应的赔偿。
无效。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就无效。
你好!抵押合同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购房合同被判无效后已设立抵押权是否有效

3,抵押权案例 求助各位

重复抵押应是无效的,所以第二次应属无效抵押.抵押物非人为行为灭失,在抵押人无过错的前提下,抵押权自然消灭.属一般债权.
1,你这不叫低押,而是抵债。2,机动车属于动产,交付就完成,物权转移。双方达成一致,车交给对方就完成交付。3,张某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机动车肇事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4,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是全责的,这30都由李某承担赔偿。 你这是个自编的题,不严谨。或者说你这是个真实案例,但是表述的不准确。总之,谁开车谁负责,即使车主还是张某,是李某开的车,就由李某承担责任。
(1)银行债权优先受偿,车辆抵押予银行一定在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抵押生效要件,可对抗第三人,抵押权人应优先受偿;(2)该抵押部分有效,超出原银行贷款部分的15-13=2万元额度内的抵押有效,但注意若未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可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3)抵押权依抵押物灭失而消灭,但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可见《担保法》第五十八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

抵押权案例 求助各位

4,抵押权案例分析

1、无效,抵押应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无效2、交付已完成,但所有权未转移,因未办理产权变更3、张某不需要赔偿,交付后产生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4、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是侵权人
1,你这不叫低押,而是抵债。2,机动车属于动产,交付就完成,物权转移。双方达成一致,车交给对方就完成交付。3,张某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机动车肇事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4,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是全责的,这30都由李某承担赔偿。 你这是个自编的题,不严谨。或者说你这是个真实案例,但是表述的不准确。总之,谁开车谁负责,即使车主还是张某,是李某开的车,就由李某承担责任。
1。以车抵债协议有效,因为双方自愿、符合公平原则,且与国家相关法规无抵触。2。车辆的物权有两个分权组成。一个是所有权,一个是使用权。在没有完成过户(法定所有权转移标志)前,李某当天收取的还仅仅是使用权。3。在李某无力赔付田某损失情况下,张某应当承担对田某的赔偿。这是因为车辆的所有权还没有满足法定手续的要求。但是,张某有追诉李某的权利。4。在本案中,李某实际上是依据张李协议,具有车辆使用权人与被抵押物权保管人的双重身份。这就是张某能够追诉李某的依据。但在车祸处理中不能加以考虑,这是两个案件的缘故。
1、协议有效。该协议名为抵押,实际上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抵押,而是以物抵债。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合同有效。2、车辆已完成交付,但所有权没有转移,因车辆需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才转移所有权。3、4:李某应负担赔偿责任,张某承担垫付责任,因李某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及肇事者,张某为车主。

5,抵押权成立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请求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时,债权人从中所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可以以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该履行利益乃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抵押权是一项权利,谈不上成立与不成立。只能说有没有这个权利,一份有效的抵押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抵押权的基础上,比如说你拿别人的东西作抵押,这就不行。并且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的条件下,还要符合社会常理,再比如你借人家一万块钱,用一个苹果做抵押,这就不符合常理,当然这是不可能的,不过大概就是这个意思。一般来说,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借贷物的价值,或者与之相仿。
抵押权是物权,以不动产抵押为例,不动产抵押权生效以登记为要件。抵押合同是合同,是债权,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字或盖章便成立生效了,因为是合同,故而可能存在签字后无效的情况。债权发生变化不影响已经成立的物权,所以可能存在楼主所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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