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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简要来说,我认为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加强房管部门监管以及相关政策引导。在我国,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部门房管局的物业科为主,要从源头上减少物业合同纠纷的数量,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2、成立社区调解组织,调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为依据,对纠纷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3、仲裁解决。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4、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事人在穷尽了所有的解决方式后仍然不能解决纠纷时,可选择诉讼途径。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3,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可以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找当地居委会协助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向法院起诉。2、向法院起诉时,应准备好物业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向被告所在地或物业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物业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产生纠纷之后,有以下几个解决途径:一、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二、由第三人调解。- 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投诉。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四、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简要来说,我认为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加强房管部门监管以及相关政策引导。在我国,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部门房管局的物业科为主,要从源头上减少物业合同纠纷的数量,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2、成立社区调解组织,调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为依据,对纠纷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3、仲裁解决。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4、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事人在穷尽了所有的解决方式后仍然不能解决纠纷时,可选择诉讼途径。

6,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我是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参与过不少业主起诉的案件,公司也起诉业主,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法院始终以你违约没有将电瓶车停放在规定的位置而拒绝你的赔偿要求是合情合理的。我认为你没有再次申诉的必要,肯定会败诉,一是你违约停车,二是物业没有尽到义务和责任只是你的理由,实事上你很难举证,建议你还是不要申诉,会浪费你的不少精力,没有多大意义。
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可以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找当地居委会协助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向法院起诉。2、向法院起诉时,应准备好物业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向被告所在地或物业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7,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要哪些材料

  起诉状,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物业合同,对方违约的证据材料,对方的身份信息等。程序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你得看是否出了保修期,如果出了保修期,你告开发商也没什么大用,而且这个并不一定属于设计缺陷。你说的下水管应该是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说物业有责任得看这个管道物业能不能日常巡视维护到,如果在一楼车库里面,物业不可能维护到,所以不得算物业责任,下水井结不结冰还得看是不是去年也这样,并且你向物业报修过没有,如果以前没发生结冰或没向物业反映过,那基本可以免除物业责任。补充一下,一般开发商不直接建楼,所以有可能你高了开发商,开发商转告施工单位。
起诉状、被告的信息资料、原告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物业服务合同、催缴物业费通知、

8,物业合同纠纷有哪些情形常见的物业合同纠纷

物业合同纠纷有以下情形:(一)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的情形1、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此时业主应当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将车停放在车位或车库的事实;(2)尽到了该尽的防范义务,如车门锁、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3)车辆的价值。2、物业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1)小区内治安状况的总体情况。总体情况良好,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上是没有过错的。如果总体情况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经常有打架斗殴,失窃失盗现象发生,就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2)各种制度是否健全及遵守情况。(3)必要的设施、措施及配备的相关人员的情况。比如,小区与外界通道是否设置了门卫及值班记录,值班记录主要用以证明有人值守。从常理讲,要求门卫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是不可能的。(4)在主通道及统一停车车位或车库周围设置的防范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夜间巡逻、电子监控设施、单独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员等等。防范程度应当与业主支付的服务费对等。正如你不能要求豪华宾馆与一般招待所对住宿顾客的人身、财物的安保注意义务是一样的。(二)小区内发生入室盗窃、抢劫,造成业主人身伤害、财产受损的情形1、此时物业公司一般应从以下几面举证证明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1)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2)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职业资格;(3)健全的保安服务制度;(4)按制度履行注意义务的记录或证明,如值班日志、重大事故报告记录等;(5)为履行安保义务所采取的措施、配备的设施及必要的宣传等。(三)业主无过错、物业公司无违约无过错的情形的处理小区内车辆被盗、业主人身被伤害、居家内财物被盗被抢,很多情况下,业主本身没有过错,而物业公司也能证明按合同全面履行了注意义务,也无明显过错。此时,业主诉讼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是很难胜诉的。面对此种情形,法院也不能简单驳回了事,多做做法律宣传和调解工作,达到业主撤诉或双方调解而息诉的目的。对物业公司是不是可以不收或少收物业服务费;对业主而言,“利之所归,损之所归”,即财物损失的风险由业主本人承担,这是民法一个被普遍遵守的原则。业主人身及财物损害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期待刑事案件的侦破。二、常见的物业合同纠纷(一)一个是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费用,由于相关条例出台后,“物业管理费”的包含费用项目与以往有所不同,而部分物业公司在给予业主的收据上往往只标明“物业管理费”5个字,所以容易导致业主们对于其概念的含糊而产生纠纷。另一个矛盾比较集中的是物业管理费收不到的问题,造成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二)目前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据悉,这方面的混乱使得目前最高法院案由分类中,涉及到物业管理合同的,既有服务合同纠纷,又有物业管理纠纷;而法院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时,部分案件的案由定为服务合同纠纷,部分定为物业管理纠纷,还有定为损害赔偿和财产权属等其他案由。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会表现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

9,物业公司和业主 服务合同有纠纷该怎么处理

案情一房地产开发商发布广告,称某广场商品房24小时保安值班,绝对安全,丢失重要财产物业公司负责给予赔偿。张女士基于安全保障而购买了该处商品房的顶层,并与房地产开发商委任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入住后一个月内,张女士下班后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第二天上班时,突然发现摩托车不翼而飞,便立即报警,此事至今未破案。张女士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摩托车损失。物业管理公司称:“尽管我公司知道房地产开发商的许诺,但入住协议并未规定丢失重要财产给予赔偿”。经查,物业管理公司并未24小时值班。入住两个月后雨季来临,顶楼天花板漏水。经物业管理公司做了防水处理后,张女士向开发商要求换房,开发商也同意。但由于漏水导致该房的装修受损。张女士准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供电、供水、供气费以抵消其损失。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及时联系维修房屋,对张女士的要求持异议。夏季来临,张女士安装了一个大功率空调。隔壁的李先生因为张女士的空调机声音太大而无法入睡,白天无法正常工作,对张女士非常有意见。分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评析(一)关于张女士丢失摩托车纠纷的法律分析张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入住协议书,是物业公司对张女士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以及张女士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张女士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就有保管张女士摩托车的义务。但是房地产公司在售房时明确声称24小时保安值班,绝对安全。而张女士正是相信入住后会有此项服务,才决定购买此处房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案中,房地产公司在售房阶段所做的安全保证和赔偿许诺进入了与张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之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承受了房地产公司的义务,对张女士所丢失的财产,要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张女士是否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和供水电气费的法律分析首先要弄清开发商、张女士、物业公司三者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开发商与张女士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对张女士负有漏水致其装修受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二,张女士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就物业方面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而约定的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张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那么是张女士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关于供水电气问题,一般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单独签有协议,应当依照执行,如果张女士拒绝交纳供水电气费,那么张女士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债务。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张女士主张以装修受损赔偿债权抵销物业管理费是不妥的,因为开发商对张女士负债而张女士却对物业管理公司负债,这两种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但是并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三)关于张女士的空调噪音侵害李先生权益的法律分析张女士作为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安装空调,改善住宿条件是其行使所有权的应有之义。但是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接受相应规制。即所有权的行使不应侵害其他人的利益。张女士的大功率空调的噪音已经扰乱了李先生的正常生活,致其不能正常工作。这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给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隔壁的李先生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制度要求张女士停止使用大功率的空调,安装小功率的空调,并可要求张女士赔礼道歉。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履行了,但到期后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你可以不履行和交纳物业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为原签订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没有续签服务合同,虽然履行物业管理,但因为公司服务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不是具体的业主。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合同官司,你应按主体不合法,合同到期提出你的意见和申明。但考虑到对方在些服务及管理的现状,可以在你认为或是服务价格合理的范围内接受适当的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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