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2-19 0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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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2,每台2000元下列不属于这一买卖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是
依合同法,买卖合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买卖双方当事人(甲医院乙公司),客体即标的物(电视机),内容即合同约定(电视机价款共6万元)。本题选C,甲医院院长非合同当事人正确答案:c 解析:法律关系的要素是主体、内容、客体。题目当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甲医院和乙公司,而不是甲医院的院长,所以选择c。
3,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您好!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需有人、标的、行为三个要素。
1、人的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2、标的的要素指买卖标的物和价金。价金是与买卖标的物对价给付的金钱,价金的给付通常用支付一词。
3、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出卖人应将买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买受人支付价金只能是金钱,不能是货物和其它给付。给付金钱之外的物,为互易合同,以劳务为对待给付,为雇用、承揽、委托等合同,而不是买卖。
4,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限定市场主体资格、规制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经济的过程中,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是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
课题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有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5,张某去年只有十七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6,问题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请分析本案中买卖法
买卖无效…因为张某使用的是父母的钱财…而张某的父母并未同意张某购买,因此买卖无效。买卖有效。因为张幕虽说未满18岁,但已经能已经有自己的收入,且当时还没患病1、案例中张某与李某的买卖是有效交易。
2、理由: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交易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卖方并没有向买方有售后服务相关承诺,不存在退货的可能;张某与李某的交易行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交易活动已完成三个月,形成交易事实,构成事实合同;张某已满十六周岁,且其消费购买能力来自于自身合法劳动收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权根据自由原则订立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尚无“后悔权”一条,不可悔约;张某在十月后因精神分裂症而失云民事能力,则相关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此项交易之前没有付现金,那么,李某有权向其父母索取“货款”,因此,张某父母想重新拿回货款已不可能。
3、主要的法律要素是:《合同法》相关规定:(一)、1986年7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1988年12月6日施行的《民通意见》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必须要有人的参加。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情况,可将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主体。由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都具有财产交换的性质,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就交付货物而言,买受人是权利主体,出卖人是义务主体,但就支付价款而言,出卖人是权利主体,买受人成为义务主体。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就相互交付货物和价款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民事权利 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各国学者有各种解释。美国法学家庞德曾列出历史上关于权利本质的六大学说。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三种: 1.意思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所支配的范围。 2.利益说,认为权利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认为权利为法律上的一种力量。 前述三种观点从不同侧面说明了权利的属性: 首先,利益是行使权利想要达到的目的及行使权利所产生的结果,任何权利都与一定的利益相联系,不存在无任何利益的权利,所以,利益(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是民事权利的核心; 其次,任何利益都要同特定的人相联系,而任何利益的取得或者利益的处分,依民法的基本原则,都应当遵从利益享有人的个人意志。所以,民事主体的意志(意思)使特定的利益得以与个人发生联系; 第三,法律强制力是当事人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所获得的保障。离开法律的强制力,任何权利都无从产生。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应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第一,即任何权利都必然体现、实现和维护主体的一定利益; 第二,主体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来主张、实现和维护。 第三,主体意图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取决于法律对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的承认、保护和限定。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利。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限定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限度,民事义务可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如损害赔偿义务),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如合同义务),但任何义务均有其特定的范围,义务主体仅在其义务范围之内承担履行责任。 2.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但不能基于义务人的意思而发生变更、免除或抛弃。 三、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了民事主体活动的目的性。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无法体现、无法落实。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一)物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即民法上的物一般应当具有财产的性质。 由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重要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都是以物即财产为客体(如买卖、租赁、借贷等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物)。在民法上,客体也可称“标的”,如果客体为物,则习惯上可称之为“标的物”。 (二)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内容这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物通常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往往是提供劳务行为的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身利益是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权利也可以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质权的客体就包含特定的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所确认的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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