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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退不退 法规有规定

担保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是不退的,但是还要看具体的案件及案情,不是一概绝对不退的。
你交的如果是定金 不是订金的话是退不了的所以以后要注意 定金是不能超过总金额20% 如果你付定金方违约 不予退还如果是收定金方违约 双倍退还如果是订金 金额双方自行协定 付订金方违约 仍可以拿回订金 收订金方违约 也仅需退还原订金数即可可以试着交涉 做一些让步 一般开发商都比猴精 吃一堑长一智 以后要看清合同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定金退不退 法规有规定

2,法律知识定金退还

你确定你给客户开具的是定金收条?如果你们没有约定的双倍赔付的话,应该不用双倍退还,但是肯定是你们违约在先。担保法中有关于定金的规定,但是定金的定义及在保证合同履行方面的功能都是特定的。 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标的数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对于定金的规定,必须明确说明交付的钱为“定金”,即一定要有“定金”这个词眼,不能用其他此言代替。 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交付定金的一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收受定金一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知识定金退还

3,合同定金可以退还吗

视情况而定,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或者冲抵主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 定金基本种类是: 1、立约定金。这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2、成约定金。此种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 3、证约定金。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4、违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5、解约定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 以上第4和第5种定金可以退回。

合同定金可以退还吗

4,关于定金是否可以退还

根据楼主叙述的情况 如果《房产认购协议书》中对查看“五证”有约定的 我认为楼主可以主张返还双倍定金 理由是开发商没有能够在约定时间提供五证 实际已经构成违约 可以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没有约定 有第三人在场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存在邀约 也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正常来说“订金”可以退,而“定金”不能退,不过开发商没时间跟你闹,因为他可以调高价了再卖给别人。所以这个你根本不用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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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请教下关于退还定金的问题

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另外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 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就你的情况而言,在没有和影楼签订合同或其他责任条款的情况下,500元虽然在数额上是可以作为定金的,但是如果双方没有强调这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般是作为“订金”处理的,这样的话,可以向影楼主张退还500元。
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可以退尾款,但没收定金

6,合同上写订金能退吗

如果合同上写的是订金,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可以退,如果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买卖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其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商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简单点说,“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买方违约时,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对方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因此,卖方没有违约,反悔的是买方,虽然可以退,最好还是好好跟对方协商。 注意,如果是定金则不可以退,“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买方预先向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卖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买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7,关于购房合同违约定金退还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购房合同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购房合同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案情 2006年3月22日,李小姐看中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约定:1、签订认购书时李小姐支付1万元认购定金;2、李小姐在认购书签订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到楼盘销售中心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3、如双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抵作购房价款,如李小姐购房合同违约未在约定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当天,李小姐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 不久,李小姐不想购买此房,到售楼处要求退还定金未果。9月6日,李小姐以开发商虚构事实,欺骗签订无履行期限的认购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无效,返还预付的购房定金及利息。开发商认为自己于今年8月22日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李小姐购房合同违约没有依约前往签订正式合同属违约,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本案中并不存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是李小姐的原因放弃购买房屋,不依约前往签订买卖合同,出卖方并不购房合同违约,那么购房合同违约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李小姐依法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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