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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有2011电大法专最新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吗有的话能发给我

不好意思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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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贸易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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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3,分析化学形考1

复旦大学分析化学考研考试科目为:1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 (721)物理化学(含结构化学) (837)有机化学 ;2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 (721)物理化学(含结构化学) (838)无机化学和分析化学;3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 (727)生物化学(理) (872)细胞生物学 。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分析化学形考1

4,选择题每题4分 1生产力财富观是以 为代表 A 亚当斯

A
3.信息资源经济管理与行政方法、法律方法区别最大的一点是( )。
你好!我只知道部分答案,希望对你有帮助。知道的是教材上能找见的。作业1: 填空题:1艾萨德 5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 简答题:3教材32页 4教材25~26页 5教材13~14页作业2:选择题:5A填空题:2计算机技术简答题:1教材81页 2教材143~150页大标题 3教材157页 4教材211~212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答案
好多啊

5,求电大民事诉讼法形考答案

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第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调整。 既判力:是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 民事诉讼的主管:即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问题。凡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判;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则无权行使审判权。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是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之间持续经过的时. 期日是“期间”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日期。
路过

6,电大形考作业做完后保存答案没了

不会的。只是形式而已。只有个人资料才会存档。放心好了。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 C)。 A. 法定代表人变更 B.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D. 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 满分:2 分 2. 根据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不适合作为提存的标的物的有( B )。 A. 票据 B. 农副产品 D. 黄金首饰 C. 提单 满分:2 分 3.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 D )。 A. 可以附条件 B. 可以附期限 C. 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D. 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满分:2 分 4. 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 )。 A. 因混同而消灭 B. 因混合而消灭 C. 因抵销而消灭 D. 因免除而消灭 满分:2 分 5.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合同立法主要体现了违约责任的( A )。 A. 惩罚性
您好,看到您的问题将要被新提的问题从问题列表中挤出,问题无人回答过期后会被扣分并且悬赏分也将被没收!所以我给你提几条建议:一,您可以选择在正确的分类下去提问或者到与您问题相关专业网站论坛里去看看,这样知道你问题答案的人才会多一些,回答的人也会多些。二,您可以多认识一些知识丰富的网友,和曾经为你解答过问题的网友经常保持联系,遇到问题时可以直接向这些好友询问,他们会更加真诚热心为你寻找答案的。三,该自己做的事还是必须由自己来做的,有的事还是须由自己的聪明才智来解决的,别人不可能代劳!只有自己做了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别人只能给你提供指导和建议,最终靠自己。您可以不采纳我的答案,但请你一定采纳我的建议哦!虽然我的答案很可能不能解决你的问题,但一定可以使你更好地使用问问哦

7,法律作业谁能给我参考答案

民法案例6:  1.丁与乙、丙之间不能形成合伙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因此,合伙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因此,合伙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与亏的不是合伙。  本案中,丁同意借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论盈亏,都要乙、丙还本付息,丁对这批货物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承担亏损,所以,从合关系的认定上,丁和乙、丙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所以,对于经营洗涤用品发生的亏损,丁没有义务分担。  2.甲的退伙有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退伙事宜,所以,甲未经乙、丙同意,退伙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甲的退伙给合伙人造成了损失,并且过错在甲一方,甲对合伙的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甲对兴旺商店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商店欠丁的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乙以自己只承担1/3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是缺乏法律根据的。甲、乙、丙均有义务清偿百货公司的全部债务,但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未清偿的合伙人追偿。  刑法学作业2 李某冒充公安人员擅自指挥救火,构成犯罪吗?  答:  对本案的理解,涉及对什么是犯罪的认识。任何犯罪都是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有三个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中,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如果行为对国家和人民没有造成危害,也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国家就没有必要、也不应当把它规定为犯罪而予以刑罚处罚。  对于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一般要从事物的本质,全面地、发展地去认定。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危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还取决于行为的手段、方法和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所发生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动机、目的等。  本案中,李某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指挥救火,是为了使当时救火工作有秩序地进行,加速救火的速度,无论其动机、目的,还是结果,都是有益于社会的。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具有犯罪的特征,不构成犯罪。
嘿嘿,自己解决
我觉得合同问题应该从合同法入手,然后参照相关法律回答吧。。。租房协议是否有效应该从《合同法》方面去讲述一下啊,你怎么全部用的是《民法通则》啊。他们的合同为什么无效是因为符合合同法第52条里面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况。然后参照《民法通则》第58条。当然你说的那些应该也是违反了。
你这不把答案都弄上了吗?你要提问啥啊?
难,是前几天自考法律的题吧?
好,好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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