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公共选修课案例-4/刘与张于1985年结婚,婚庆公司未经我同意在商场播放了我们的结婚视频,不清楚这部分如何划分。刘婚前买的100万房子,是刘婚前取得的,但本案例中需要公证的房产不属于刘所有,婚后,刘回复了刘的母亲...那部分130万的报酬,一部分30万的存款,一部分市值60万的房产,全部市值100万的房产,都是刘的遗产。
1、怎样看待法院在别人婚礼当天铐走老赖亲友的现象?法院执行人员只要持有拘留证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逮捕决定书,依法将“老赖”抄走是合法的。但民俗要照顾,婚礼前或婚礼后比较合适。我们应该努力把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老百姓办婚礼很喜庆,警车和司法警察呼啸而过,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气氛,有碍观瞻。如何看待法院在别人婚礼当天给老赖亲友戴上手铐的现象?法院这样做是合法的。很多老赖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销声匿迹,同时转移了全部财产,以自己的小聪明挑战司法权威。
有老赖说,儿子结婚那天,当众戴上手铐,一点面子都不给,法院那帮人太过分了。尽管如此,这种老赖只有不愿意去想。他欠的钱不还,就逼着人家去法院起诉,法院不执行。他玩弄财产转移和失踪。他这种人应该被拘留罚款。一方面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警示和震慑那些欠债不还,见机行事的人。
2、 婚庆公司未经过我同意随意在商场里播放了我们结婚视频,算侵犯肖像权...司法实践中,未经他人同意,非盈利性地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人像”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艺术意义上的肖像(或摄影)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所有者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性造型作品。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权包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所享有的个人利益。一般来说,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肖像是自然人外貌的艺术表现。通常我们在判断一个人物的外在形象是否构成人像时,要结合其形态和位置来看。
3、婚姻家庭法公选课 案例 分析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回答:1300万元稿酬的一部分、30万元存款的一部分、60万元市值的房产的一部分、100万元市值的全部房产是刘的遗产。(所谓部分将在下文说明)说明1:30万报酬、夫妻存款30万、刘从刘母亲处继承的财产均为刘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同时也没有独立的协议。所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死亡,刘的遗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
所以不清楚这部分怎么分。刘婚前买的100万房子,是刘婚前取得的,根据婚姻法和民法规定,属于刘的个人财产。所以刘死后,就分到了刘的遗产,回答二:虽然根据继承法,公证遗嘱是遗嘱的第一效力。但本案例中需要公证的房产不属于刘所有,因此,这种正义是无效的。在继承法中,如果没有公允的描述,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刘某从刘某母亲处继承的房屋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仍有一份刘某有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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