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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同

这应该不算生效,合同一般规定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最终时间是已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购销合同

2,求文档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 5more or less at seller

100公吨,5%溢短装(卖方可以多装或者少装总数量的5%,不违法合同)
合同为准,降价多卖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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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问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的哪一章

《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
太多了,给你说说不适用合同法调整的情况吧,我国合同法规定有关婚姻、收养和监护有关的不适用于合同法的调整。

请问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的哪一章

4,买卖合同法是什么最好是全文

买卖合同法包括:1、合同法中的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部分;2、民法通则中的与合同及买卖合同有关的内容;3、其他法律中包含的与买卖合同有关的内容,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与房地产买卖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属于买卖合同法律的法律规范;4、行政法规中有关买卖合同的内容;5、地方法规中有关买卖合同的内容;6、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中有关买卖合同的内容;7、其他与买卖合同有关的政策、交易习惯等。因此,买卖合同法律规范非常繁杂,短时间内无法提供全文。如果你只需要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部分,是容易做到的。
买卖合同是买卖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

5,购销合同文本式样

购销合同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经双方充分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不含税): 品名 款号款号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第二条 加工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及要求:乙方应依照甲方所提供(或认可)的产品样板要求,经双方代表认可盖章封签核实,作为质量验收的收货标准及做工工艺技术的依据。 第三条 加工产品的质量验收办法:经双方认可盖章封签的样板作为质量验收标准。甲方收货后发现产品不符合检定的,甲方可以退回产品,乙方应负责翻执、修改。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及费用负担:上述产品运往深圳市指定地点,一切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商品安全投保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结算期限及方式:月结 天,付款方式 。 第六条 产品交货期 年 月 日。 第七条 纠纷的处理: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解决,在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具有法津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6,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 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适用

7,房产买卖合同全文要详细

房屋买卖合同( )房字( )号出卖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共有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买受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共买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出卖方对本合同标的房屋的声明。1、出卖人声明,出卖人以 【购买/ 继承/受赠/ 调换/ 房改购房/ 受偿】方式取得位于阿克苏市金银川镇 号 【住宅楼/ 商业楼】 单元 层 室的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平方米, 结构,使用性质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房屋的房产证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2、出卖人声明,该房屋没有其他未列明的共有人,权利完整,无产权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有/ 没有】设定抵押权、典权, 【有/ 没有】租赁给第三人。3、出卖人声明,该房屋没有重大质量瑕疵,出卖人未拆改该房屋的承重结构。第二条 买受人声明,已经对合同标的物做了表面的了解,自愿购买该房屋。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1、按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2、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 答案补充 第四条 该房屋四墙、地面、天花板的装修及固定家具、卫浴设施所有权随房屋转移,其价值已计入房屋价格。该房屋内有空调 台、电视机 台、抽油烟机 台、热水器 台、其它 由买受人购得(此处不够填写时可制作附件)。有关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用、水费、煤气费、电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的约定 答案补充 第五条 定金。买卖双方约定,本合同定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整),订本合同书时,由买受方支付给出卖人,该定金抵扣最后一期的房屋价款。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至迟于 年 月 日前付清;2、分 期付款:首付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第七条 房屋交付使用和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与买受人一起赴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答案补充 第八条 附随义务。出卖人承诺将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30日内,将该房屋内人口户籍全部迁出。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在 日内,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日,出卖人并有权解除合同。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并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答案补充 (三)出卖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做虚假陈述,无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都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无效或买受人解除本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不低于房屋价款 %的违约金。(四)出卖人违反第八条约定,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五)其他违约行为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 如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效,违约方应当向对方赔偿因房价涨跃所造成的损失。本条所称因房价涨跃所造成的损失是指本合同签订之日的房价和本合同解除之日房价的差额(此处房价是指当地市场价格)。 答案补充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后,补充协议和其它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房产管理部门 份, 部门 份。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答案补充 出卖人(签名或盖章): 买受人(签名或盖章):出卖人(共有人): 买受人(共同买受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 )房字( )号 出卖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共有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买受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共买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卖方对本合同标的房屋的声明。 1、出卖人声明,出卖人以 【购买/ 继承/受赠/ 调换/ 房改购房/ 受偿】方式取得位于阿克苏市金银川镇 号 【住宅楼/ 商业楼】 单元 层 室的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平方米, 结构,使用性质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房屋的房产证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 2、出卖人声明,该房屋没有其他未列明的共有人,权利完整,无产权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有/ 没有】设定抵押权、典权, 【有/ 没有】租赁给第三人。 3、出卖人声明,该房屋没有重大质量瑕疵,出卖人未拆改该房屋的承重结构。 第二条 买受人声明,已经对合同标的物做了表面的了解,自愿购买该房屋。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 1、按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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