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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试卷好找 在你所在省的自考网上就能找到 上面有个叫例年试题库的 里面全部都是例次考试的试卷 但是答案是找不到的 在网上没有的

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2,问点合同法基础题

1、不属于变更主合同。这种情况属于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了履行期限,并没有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因此王五不能主张主合同变更,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债务人的明确同意。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电视机厂虽然未作明确表态,但是以实际的履行行为表明了同意甲将全部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因此该转让行为是有效的,乙厂不能主张转让无效,乙厂负有收货的义务和支付电视机厂价款的义务。
我同意你的观点,连高考和司法考试试题都会出现错误或者不严谨的地方,所以不能一味相信答案。

问点合同法基础题

3,关于合同法的一道题呢求解答

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应由公司承担损失(只能说他们拟订合同的时候考虑的不全面,没有把意外事故什么的明细写清楚)张某可以请求赔偿,后面一些列问题都可以要求赔偿。我现在一下子也写不清楚 或者你可以给我留言 具体问下 因为我现在在上班 工作时间 不能写的很详细了
1、汽车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合同内容合法、充分,是双方平等、公平的意思表示。跟汽车是否过户无关。2、汽车受损,损失应该由某公司承担。因为汽车在损失之时,还没有交付,毁损的风险应当由某公司承担。3、可以。因为汽车尽管是奢侈用品,但仍然属于消费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和保护的范畴。4、可以。因为汽车已经严重损坏,跟合同订立时张某的意愿有较大的出入。本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张某当然可以要求退车。5、不可以。因为两者只能取其一。6、不可以。因为这两个赔偿方式属于同一性质,只能选择一种。 本案例的知识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1、三金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定金的双倍赔偿、损害赔偿金、约定的违约金属于相互排斥的赔偿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去解决。只有在定金的双倍赔偿、约定的违约金远远不够弥补受害一方的损失之时,才可以要求加上额外的损害赔偿金。2、风险的承担方式。动产和准不动产(汽车类)以交付为转移。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3、合同的有效性。不管哪种方式的买卖合同。只要合同内容合法,要件齐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有效的。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为标准。
c:甲发出的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自然乙也就不是承诺了。如果是邀约的话应该详细列明相关价格、规格等内容。“欲购者请速与本公司联系”指明广告性质为要约邀请

关于合同法的一道题呢求解答

4,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急要答案啊

(1)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因为本案中所改进的对象,排版设备虽然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因为其质量不够,科技开发公司答应进行改进,而且是因为根据印刷厂需要才进行改进,并且使用印刷厂提供的资料。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可见本案钟虽然设备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是加工改进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去做的,因此为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报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定作人的请求,由科技开发公司承担重做的责任 原题链接http://hi.baidu.com/hemanzw/blog/item/5e7be038cc9d74f93b87ce35.html
答题要点:(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3分)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2分)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分)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2分)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1分)(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3分)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2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5—2006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法学专业 合同法 试题”原题答案

5,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原题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ce7e60100btco.html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 (1)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正点

6,大神好跪求解三道合同法题目

答:一、本案应该按照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处理,判决乙胜诉。二、张某可以起诉,主张撤销面粉厂与他人的财产买卖行为无效,如非善意取得,则张某可以胜诉。三、1、合同有效,孙某支付了对价,为善意取得行为。但该古董为文物,禁止交易的除外。2、可以。因为孙某系善意取得。但该古董为文物,禁止交易的除外。3、担保合同关系。4、无效。担保法禁止作出上述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5、无因管理。6、钱某。赵某不追认钱某的代理行为,则应该由钱某承担责任。7、撤销买卖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
答题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 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 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 己承担责任。 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 律依据的,39000 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 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但是本合同争议 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 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答案来自原题,第四问你自己根据题意改一下)(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 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 锭 100 吨,价值 130 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 支付货款价值 0.1%的违约金。 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 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 100 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 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39000 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 100 吨 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 该支付违约金, 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甲公司不应当小 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 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 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 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 39000 元 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 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 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 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7,帮帮忙合同法案例题

甲某于1999年10月30日表示将赠与乙某5000元,且已实际支付乙某2000元,同年12月1日,乙某在与甲某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某可以撤销对乙某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某的赠与  C.若甲某行使撤销权,应在2000年10月30日之前行使  D.甲某可以要求乙某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案:AD  4.9. 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之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之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均已收到两封信,但秘书忘了把第二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之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A. 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  B. 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 合同成立,快件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D. 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  【答案】B【解析】(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之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之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之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书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之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之问题,故排除A。  5.把甲的发函认为是要约,乙大学的回函认为是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而二者没有承诺,所有未成立合同。
1、李华和刘鑫的合同有效,与吴军的合同也有效。2、归吴军所有,因为办理了过户手续。3、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李华承担惩罚性违约金。5、不违约。因为乙方对甲厂回函不是一种承诺,两者并没有成立合同,而是改变了甲厂要求的实质性内容,为一种新的要约。
1、①:买卖房屋合同有效,但违约金部分无效,因为《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②:归吴军,房屋所有权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③:吴军因属善意第三人,可向李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2、①:属诺成性行为。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②:甲可不再履行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之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3、①:据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洪某属善意购得(注意不是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张某此时属无权占用,可能侵犯了洪某的占有权,洪某可以要求其返还占有物。我觉得问题可能是:侵犯了张某什么权利。合同法第230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告之。4、未成立,符合要约撤回的要件。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注意题中第二封已到达受要约人,且在第一封之前,秘书的行为对此无影响,要约采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第二封信发生实质性变更,是一个新要约。5、不构成违约。合同法第30条,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应属实质性变更,乙大学的回函实际构成新要约,而非承诺。除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之外,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甲厂行为不构成承诺,合同根本未成立,也就无违约之说。 辛辛苦苦一道一道做的哦,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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