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属于什么法律关系,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的区别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1-29 04:39:07
1,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的区别
在超市购物的自动储存箱,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如果是收费的保管就需要赔偿你的钱,如果是不收费的而有保管性质就要付相对的责任(很少)
在合同法的规定
2,为什么保管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属于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保管物品所
所有和占有是两个概念,所有强调物的归属,占有强调物的支配状态(即对物的实际控制)。要看合同中怎么规定标的所有权的转移界限了,商业合同中的三次付款,一般第一次是预付款,然后交货后付足80%或者其它比例,剩余部分要在购方安装调适后才付.有的购方会因为质量不满意故意拖延货款,这个时候应该友好协商,实在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如果你的情况是这样,那么在购方第二次付款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购方,再收回去是不划算的.
3,签订了房子无偿保管合同应际承担法律责任吗
你好!保管合同就要承担保管责任,与有偿、无偿无关,与保管费用无关,当然这些可以主张后抵消。建议不承认有保管合同。建议你搜索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保管合同的法律条款以及合同法解释,你会明白的。另外,你父亲签订合同的时候,在1999年前还是后?因为合同法是99年施行的。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房子是要返还的,但是如果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无重大过失而导致自然毁损时,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4,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双务与有偿无偿有关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实践中,单务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双务合同为普遍表现.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合同但却属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 所以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5,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无权处分标的物托管人保管人第三人在
自己看看,所以保管的权利义务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1、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注意保管人的留置权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无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物的领取: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
6,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各负什么义务
没有法律规定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必须有偿或者无偿,完全可以自由约定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具体要看当事人有无约定付出劳动的对价即报酬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实践中,单务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双务合同为普遍表现.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合同但却属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 所以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有特殊意义,而无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对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意义重大;无偿合同因其内容和性质,不享有有偿合同中当事人的同等权利,其法律责任也较有偿合同轻,另外,两类合同在设立时主体要求也有差异.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保管人应尽与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注意,所以,只要尽了一般义务,能自证其无重大过失,便可以免却赔偿责任。但如果有重大过失,还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但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应该在对方.
7,保管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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