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赠与合同

你情我愿。如果你赠给我东西,我不接受,赠与合同就不成立。

什么是赠与合同

2,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或有权处分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协议。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目的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三、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一般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

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3,什么叫赠与合同

就是把东西赠给别人,以免留有后患签下的协议。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目的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三、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一般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中,出赠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一方为受赠人。

什么叫赠与合同

4,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马颖秋律师解答: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赠与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二)赠与财产的名称、种类等。如果一次赠与的财产是多种的,双方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财产。(三)赠与财产的数量。一次赠与不同种类财产的,应分别载明每一种财产的数量。(四)赠与财产的质量情况。在附条件的赠与中尤其应当写明财产质量情况。(五)赠与人交付财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六)附条件的赠与,应写明受赠人所负的义务。(七)需要办理赠与的财产登记等手续的,应说明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和要求。双方就这方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等的规定。(八)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当事人可以对撤销权进行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在未约定情况下,当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时,赠与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例如,当事人认为需要向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的,可以约定办理公证的时间等有关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在合同上写明签订日期、地点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目的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三、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一般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

5,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目的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一般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附条件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但所附义务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特殊形式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 1.附义务赠与。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和受赠人约定,受赠人要负担一定义务才能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其特点是附义务赠与中的义务属赠与合同的一部分,是附加于赠与的,不具独立性;所附的义务具有合法性,若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不予履行,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附义务赠与合同所负义务必须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但受赠人履行义务仅限于赠与物之价值限度内。当赠与所附的义务超过赠与物的价值时,受赠人对超过的部分无履行的责任。 2.混合赠与合同。 混合赠与合同是指含有有偿行为赠与,即受赠人负有一定对价给付义务的赠与合同。 一般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没有给付的义务,附义务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也只是负担一定的义务。而混合赠与合同受赠人要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由于混合赠与中的受赠人须向赠与人一方作出一定给付,其受赠人给付的部分具有有偿性。一般认为,混合赠与原则上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就在于受赠人一方须作出一定的不对等给付。然而,若当事人之间就双方的给付不对等部分并无赠与的意思,就不是混合赠与。所以,混合赠与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赠与人无偿地将一定财产价值转移给受赠人。 3.捐赠。又称捐助,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无偿地将其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捐赠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捐赠,赠与人为某单位的利益无偿地将其财产捐赠给一定单位并不附加任何条件,如向某学校捐款。有附加特定条件的捐赠,即捐赠人在将其财产捐赠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如捐赠人向某学校捐赠财产要求学校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奖学金。还有为特定目的的募捐,这是指由一定单位或数人作为发起人进行的募集捐助活动,如募集救灾物资等,这种捐赠的捐赠人并不直接将财产捐给受益人,而是给予募集人,由募集人间接转赠受益人。 4.死因赠与。死因赠与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于赠与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必须是赠与人死亡时生存着的人,受赠人在赠与人死亡时也已经死亡,死因赠与合同就永远不能发生效力。死因赠与是在赠与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因此,赠与人死亡后,若出现可由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情形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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