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1-27 03:11:48
1,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ACD一方提供电、一方缴费、体现双务+有偿供电当然受到国家的计划控制该合同多格式(标准)合同
2,供用电合同有哪些特征
法律分析:1.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为电。2.属于格式合同,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3,多选下列各项关于供用电合同特点的表述 是正确的
A 合同的标的物是电力,是持续供给合同 B 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C 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D 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4,供用电合同有哪些特征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为电,属于一种无形物质;供用电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5,供用电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有何特征
供用电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用电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都有资格成为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订立供用电合同。(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4)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合同。供用电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起成立生效,而不以电力的实际供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而供用电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5)供用电合同为双务合同,供用电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利,负担一定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所以供用电合同为双务合同。(6)供用电合同为有偿合同,用电人使用电力须支付电费,供电人取得电费须供应电力,因此供用电合同为有偿合同。
6,下列各项关于供用电合同特点的表述 是正确的
A. 合同的标的物是电力,是持续供给合同
C. 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D. 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非格式合同。
ABCD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的当事人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用电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6.供用电合同是双务 有偿(支付电费) 诺成(达成协议即生效)合同A C D是正确的。
原因:供用电合同可以是非格式合同。A是对的,B是错的,C是错的,D不知道对错.可能是错的.
7,电大合同法简答题简述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特征如下:(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2、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3、行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5、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8,什么叫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的当事人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用电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人的需要和电力可供量订立。根据(合同法)第177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另外,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可分为工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供用电合同与生活消费供用电合同两种。 电是一种特殊的物质。这就决定了,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3个特征:(l)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连续的供给合同。这是由电是一种无体物,只能从不断地使用中才能表现出来的特征决定的。(2)供用电合同不发生诸如财产转让合同中的交货与退货问题,因为电的使用就是电的消费。(3)供用电合同只能按照供电人提出的规格合同签订和履行。 (合同法)第10章重点对供电合同作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84条之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也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9,供用电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合同内容包括:供电方式、供电质量、供电时间、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及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特征是: 1、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 2、属于格式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 3、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一、什么是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 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方根据国家计划、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保质保量地向用电方输送电力,用电方按电力统配部门下达的用电指标计划用电,并按用电量交纳电费的协议。供用电合同具有很强的计划性。供电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二、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1、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电力:亦称电力负荷,即发电、输变电,用电设备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变换和消费的电能,一般以"千瓦"表示。3、电量:即表示耗用电力多少的计算单位,一般以"千瓦小时"表示,也可以"度"表示。4、供电质量:即频率质量,电压质量和供电可靠性,国家对供电质量有专门规定:(1)频率质量:以允许波动的偏差衡量,允许的偏差值是: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0.2赫;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0.5赫;(2)电压质量:以电力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来衡量,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额定电压的±0.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3)供电可靠性:以对用户每年停电的时间或次数来衡量。5、供电时间:即用户从某时至某时可以用电,在用电高峰时,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电时间用电。6、电费:即用户按用电数量支付给供电局的相应的费用,供用电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严格遵守国家的电价制度,不自擅自提高或降低电价。7、违约责任:即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8、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即供用电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自行协商成时,可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三、供用电合同的特点1、合同的当事人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用电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4、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综上所述,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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