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网络。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婚假增加7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产假60天,配偶享受护理假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福利不变。

6、 辽宁省的 计划生育政策

辽宁省计划生育政策是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家庭生育两个孩子的,不需要经过审批和办理准生证。将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家庭自行安排生育。“辽宁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规定,第十六条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下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家庭自行安排生育。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再婚(不含再婚,下同)且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含合法收养,下同),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但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3)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且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残疾儿童;(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7、大连市实施《 辽宁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办法(20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辽宁省-3/和-0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本市户籍和本市户籍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计划生育本辖区内的工作,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第四条市、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8、大连市实施《 辽宁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辽宁省-3/和-0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本市户籍和户籍在本市但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协调宏观调控的战略、规划、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市、县(市)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制度。第五条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应当在条例 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9、 辽宁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人口和计划生育 Law(以下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 Law”),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 Law和条例。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宣传、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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