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区别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如果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直接为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除行纪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行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行纪人、行纪人与第三人关系承担,在行纪活动中,人与委托人之间会存在行纪委托合同关系。
1、 行纪合同的特点主要有哪些法律分析:行纪合同的主要特征如下:1。行纪合同标的的限制。二。行纪合同标的物特定。三。行纪本人以个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4.行纪人为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事务。五.行纪本合同为不承兑、双务、有偿、不承兑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51条行纪合同是一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行纪是什么意思行纪 A合同是行纪一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合同行纪中,以个人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行纪在中国人们习惯称之为“牙科从业者”和“经纪人”。行纪是生意。自然人或法人要从事行纪业务,必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行纪合同中,支付行纪人的另一民事主体称为委托人。行纪合同在mainland China被称为“信托合同”,行纪人被称为“信托商店”或“委托银行”。
3、什么是 行纪?代理与 行纪有什么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一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谓行纪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另一方当事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根据他人的委托收取报酬的行为。行纪直接代理和直接代理都是三方关系,都是为他人从事活动,这是两者的相似之处。与代理相比,首先,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
其次,一般情况下,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不仅限于贸易行为。最后,行纪多为付费行为,代理包括免费代理。与代理不同,行纪人因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承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行纪人的风险远大于代理人。正因为如此,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1)为客户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行为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使委托人的利益不遭受或者少遭受损失。(二)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如客户指定卖价或买价,行纪人按客户指定的价格办理。行纪如果业主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或者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购买,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如行纪人赔偿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生效。
客户对价格有特殊说明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说明卖出或买入。(三)保管义务。行纪所有人有委托财产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财产。(四)处分委托物的义务。委托财产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易腐烂变质的,行纪人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处分;如果不能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行纪人可以合理处罚。(5)承担义务行纪费用。行纪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行纪人主要义务有哪些法律分析:1。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2。行纪人的保管东西的义务3。行纪人对委托物的处分义务4。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买卖。第953 -0条物主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时有瑕疵或者易腐的,
行纪人可以处置;如果不能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行纪人可以合理处罚。第九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或者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购买的,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如行纪人赔偿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生效。行纪本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6、 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在行纪活动中,会出现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还可能出现行纪委托人。在行纪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是当事人一方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58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直接享有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7、 行纪人跟第三人的区别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如果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直接为该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除行纪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行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51条行纪合同是一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8、 行纪合同中 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法律分析:行纪在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包括:1。自己成为买方或卖方的权利,除非客户不同意;2.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保留委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56条规定,/123,456,789-0/人可以是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本人,但委托人表示相反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959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56条行纪人销售或者购买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本人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但委托人另有表示的除外。行纪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所有权人仍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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