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山西省基本 农田 保护 条例》修正案

1。第七条修改为:“经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缴纳有关费用外,还应当建设数量、质量相同的基本农田基本。无条件建设的,应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经批准征用(占用)的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基本农田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未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农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建设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直接用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的公益设施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用地可适当减免。

6、《基本 农田 保护 条例》重要条文(4

第二十七条设立基本农田-2/区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2/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2/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2/责任书。基本农田 保护责任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2)土壤基本肥力等级为农田;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奖惩。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2/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2/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基本的行为。

7、基本 农田 保护 条例是为了什么

This 条例为落实-0/基本原则,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中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中国的重大课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基本农田-2条例”,指定基本农田-2/区域,根本目的是定义基本保护区域。

8、福建省基本 农田 保护 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农田的特殊政策,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农田的基本政策,第二条本文件所称基本条例是指基本农田-2/区域规划期内长期不能占用的耕地,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和建设用地预测确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0 保护区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农田-2/和管理工作。

9、基本 农田 保护 条例的基本 农田 保护 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分为保护区。保护区内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管理保护可参照此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57号令)(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7号令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0实行特别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农田 保护的基本制度。本文件所称的基本条例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占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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