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纠纷中电子邮件和传真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是有效的证据……
你好!同样有效。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在合同纠纷中电子邮件和传真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2,qq邮箱里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有作为证据的效力,需要有签字或盖章,或者其他证据的补正。
贷款合同用邮箱传过来后,应当双方盖章签字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就没有什么法律效力。

qq邮箱里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3,通过邮箱或者传真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光发合同不行、你得有对方回传的、双方盖章的合同。而且还要看合同内容、双方的权力义务。一般国内合同制作不仔细很难起到维护自身权利的作用。找律师好好确认合同内容、打官司有没有胜诉的把握。

通过邮箱或者传真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4,以电子邮件形式补充的合同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更改必须经双方协商后同意且符合法律要求,还需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电子邮件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作出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不懂行 只是来说说个人观点个人觉得不行 首先邮箱不能确认实名 就是说 怎么证明这个邮箱就是这个公司的其次 邮件又不能盖公章 没章应该就算无效了吧 就算是附一个扫描的公章图 也有盗用的嫌疑正规的合同 应该是书面的 反正觉得不妥

5,通过邮箱或者传真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传真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也是现如今比较流行的一种合同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合同,大大节省了双方的时间与精力。但却有人在质疑,传真合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合同法》明确指出: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从这条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传真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传真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传真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由于在实践中,传真合同可能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备受争议。要想证明传真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电信公司传真电话记录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即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签字确认过就有效力!
光发合同不行、你得有对方回传的、双方盖章的合同。而且还要看合同内容、双方的权力义务。一般国内合同制作不仔细很难起到维护自身权利的作用。找律师好好确认合同内容、打官司有没有胜诉的把握。
一般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只要双方盖章的,不管邮箱或者是传真都是有法律效应的。
电子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保存好电子证据,请律师打官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请问律师合同书用电子邮箱发过来具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邮件发的扫描版,且盖上公章了,才有效力。。
合同需要经过合同各方签字或盖章后才成立、生效,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条件,合同在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电子邮箱发过来的合同如果没有经过签字盖章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经过电子签章(签字、盖章后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形成电子档后发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附合同法条文: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因此,你所说的合同是有效的。希望帮到你。
电子数据有法律效力,只要电子邮箱是对方的对方收到后给了回复,或者回复已经收到并实际履行了一部分就有法律效力。
这个当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一定要是明确的白纸黑字的物理属性的存在,电子版也是可以的。合同的属性本来就是双方达成意思一致的,即使没有书面文字,合同也是成立的有法律效力的。更何况你现在已经有他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你的合同了。如果出现争议的话,你只需要证明这个电子邮件是他发给你的,并且你真对合同给他有所回复表示同意的。就可以要求他根据合同履行相应职责的。

7,电子邮件签合同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与传统通讯相比,电子邮件有其自身特点。从内容上看,电子邮件以文字表达为主,也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组合的多媒体形式。其载体主要是以计算机二进制文件形式(通过电波传送)存储于各种介质的磁盘上(硬盘、软盘、光盘等),供随时查看、阅读,必要时也可在纸张上打印出来。从方式上看,电子邮件有其特定的通讯协议和识别规则,每一个电子邮件都是由用户名、密码和地址组成的惟一系统,其中用户名、密码是任意的、不重复的,地址的编码规则是“用户名+@+服务器域名”,如abc@pub-lic.hh.cn就是一个标准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者只要按给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接收者就必然是一个惟一的、特定的对象。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带来的新生事物,它可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意思表达更加丰富、直观、明确,且不再受地域、距离的限制,安全、快捷、高效。然而,近一个时期以来,因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电子邮件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从而消除了一些当事人认为“电子邮件往来不是正式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观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对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的要约、承诺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生效时间。第1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第2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上述规定。由于电子邮件在按照特定地址发送过程中,首先要上载到特定的ISP商的服务器上,这样必然会在该服务器上留下相应的记载,此外还会在发送方和接收方的微机中留下记载。这些记载完全可以有效地确认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要约、承诺到达(即进入系统)的时间,因而也就为证明合同成立提供了可靠证据。而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电子邮件在发送过程中因ISP商的原因造成延误或丢失,给订立合同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情况,则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ISP商讨说法。此外,在处理因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引起的纠纷时,取证工作十分重要,也具有一定特殊性(称之为“电子证据”)。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电子邮件订立合同过程的“电子证据”,否则将会因“举证不能”而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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