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城矿务局合同工有几种

长期合同和8年合同,。长期合同当然就是所谓的正式工。一直到退休。8年合同工,干够8年如果你还想干,也可以续合同,但前提是必须下一线。一线听说不是一般人能干了的!很累的,相对的工资也挺高!祝你好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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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晋城市有什么润律师事务所

晋城市,有山西润律师事务所。山西润律师事务所是有晋城资深律师成立的律师事务所,该所具有很强的律师服务团队和优质的法律服务理念,以“将当事人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去做”服务理念为当事人很好的服务,享有很好的声誉和极高的评价。所内的很多律师多次在《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城区报》、《山西法制报》上进行了大量的法律咨询,还经常被邀请为《晋城广播电视台》的特邀嘉宾进行现场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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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麻烦推荐山西晋城的好律师

建议到建设路城区法院那边去看看吧,那里的律师事务所比较多。说实话跟地头蛇打民事官司难度很大,律师费还要扒你一层,直接私了比较好。或者找个稍微懂点法律的做公民代理,实在不行到富景酒店对面的法律援助去求助。很同情你朋友的遭遇,希望他能早日康复!!!
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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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晋城哪有律师事务所

佳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建设路956山西慎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丰路1976号泽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地址:新市东街449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地址:新市东街475号城区东街法律服务所地址:新市东街515号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地址:建设路1183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地址:建设路966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地址:泽州路2551号晋城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泽州路2551号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地址:育红街

5,杭州哪里找合同纠纷律师

杭州市复兴大桥旁边有一家,杭州紫阳法律事务所,我上次打官司也是找他们的,TEL15988852828,你具体可以咨询一下他们,可能对您有帮助
你好,根据你遇到这样的问题,别慌张。在沈阳就可以找合同律师—苗琦,他就可以。我个人你最好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在下决定。

6,要啥合同才有保障

你好!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祝永根律师
小产权只要是正规开发的,符合当地的建设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条件的,可以签署,但是更多的小产权房无法满足其规划建设条件,是很难转正的,所以至于合同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本就是不合法的,就相当于小三没有登记领结婚证,再怎么表示也是不能按照合法夫妻来定位的是同样的道理!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牛增科律师

7,晋城哪家律师事务所好

香玉《花园相会》:无限相思苦,含情对天光。遥望三竿月,花下会无双。良宵有时尽,何须对天光。愿为梁上燕,栖处自成双。
佳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建设路956山西慎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丰路1976号泽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地址:新市东街449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地址:新市东街475号城区东街法律服务所地址:新市东街515号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地址:建设路1183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地址:建设路966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地址:泽州路2551号晋城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泽州路2551号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地址:育红街

8,晋城做好的律师是哪位

A 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 地址: 晋城市城区泽州路(钟家庄小学...B 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 地址: 泽州路2551号电话:0356-2024884 C 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红星西街国贸中心A座28层电话:0356-2052526
建议到建设路城区法院那边去看看吧,那里的律师事务所比较多。说实话跟地头蛇打民事官司难度很大,律师费还要扒你一层,直接私了比较好。或者找个稍微懂点法律的做公民代理,实在不行到富景酒店对面的法律援助去求助。很同情你朋友的遭遇,希望他能早日康复!!!

9,广州市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是律师港湾网的律师,有什么不懂,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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