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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足谭某的那脚是不是过了

有点

国足谭某的那脚是不是过了

2,谁知道谭嗣的故事

谭嗣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3 学历 大学 国籍 中国 简历   工程师。历任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建筑经济处主任科员、武汉银泰房地产信息中心项目经理、建设银行武汉分行沿江支行投资中介科科长,现任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监事、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工会副主席。

谁知道谭嗣的故事

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案例分析题

谭某该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750-2000)*10%-25]+[7680*(1-20%)*20%*(1-30%)]+[(3800-800)*20%]=150+860.16+600=1610.16王某该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580-2000)*15%-125]+[5200*(1-20%)*20%*(1-30%)]+[(3300-800)*20%]=262+582.4+500=1344.4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案例分析题

4,故意杀人罪中止

嗯。。。这是你对未遂没有理解。。。自己先好好看看定义吧。。。未遂要求的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比如他的家人闯进来,他跳窗逃走这其中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吧。。。本案也不应走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不仅要求行为人依据自己的意志放弃犯罪,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洪某的行为就像你说的,只是抱上床离去,不构成这一点,甚至还有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的危险,所以肯定不能是中止应该定故意伤害罪,既遂。。。虽然口中喊了要一起死,他的主观意图是置于死地,但是后来的行为可以认定他的主观目的转化为了伤害第一,没有继续伤害以致死第二,没有积极的救助从这两点来看,定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
你好,可委托律师处理。纵横法律网 杨敏律师
委托律师会见从轻辩护纵横法律网 徐涛律师
请律师介入纵横法律网 严俊律师

5,安康岚皋县益河中学初一学生隔断同学颈部致死

2010年11月29日晚 这注定是一个不平静的夜晚 岚皋县溢河中学初一某班发生凶杀案 犯罪嫌疑仅仅13岁 警方于当晚11时左右介入调查 目前任未公布结果 一下内容皆为笔者从特殊途径了解 供大家参考29日晚9点30分左右 刚刚结束晚自习不久 大部分同学都去洗漱.睡觉 初一某班 杨某和谭某仍在教室未走 杨某和谭某平素关系就不太好 几次因小矛盾 险些发生斗殴时间 所幸有同学劝架 如果昨天晚上有其他同学在场 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杯具了起初杨某在用手机放歌听 很大的声音 谭某正在写作业 谭某请求杨某将声音减低一些 杨某不允理睬 而后谭某又要求将音量减低 杨某仍无动于衷 后谭某冲杨某吼叫 并辱骂杨某 杨某不甘示弱 予以还口 双方就这样你来我往 一句一句的对骂 后谭某冲向杨某 并将其推翻在地 杨某爬起来后 与谭某纠打在一起 杨某较为强壮 谭某无力招架 ,后检查谭某头部有轻微脑震荡 。 谭某被杨某击滚在地 并骑在谭某身上 用语言和肢体动作羞辱谭某 大约一分钟后 杨某放开谭某 谭某挂着泪水离开教室 并在3钟后迅速回到教室 恰好在门口碰见出教室的杨某 谭某手持约13厘米长的西瓜刀 迅速 准确 有力的 横切在杨某颈部 当即 杨某动脉血管 以及气管被切断 并血流不止 。谭某吓的失声大叫 值班老师听见尖叫 迅速赶到现场 杨某颈部迸出的血已然后大面墙壁......................后因抢救无效 死于救护车这就是整个事情的经过 我是顶着很大压力写出来的 希望大家多顶顶
凶案不假,但版本太多,不足为信
2010年11月29日的事,同学之间发生的摩擦、一学生把另外一个误伤致死,此事属实,案件正在审理中
你好!同学之间发生的摩擦、一学生把另外一个误伤致死,此事属实2010年11月29日的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6,无因管理方面的案例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管理行为的时候是否有必然的原因,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还是为了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同时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管理或服务行为即可。 本案例中,甲并没有救助扑灭乙大火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甲主观上虽然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损失,但是,甲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同时是替乙的利益进行管理,事实上也提供了帮助,甲的救火行为直接针对的是乙的房屋,甲并没有认识错误,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因此,本案例甲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已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中存在两种情况: 一,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缮;对落水的人进行救助;对失火的房屋的抢救等。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足以成立无因管理。 二,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 本案甲的救火行为是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客观救火行为上上为了他人的事务。本案显然不是不法管理,也不是误信管理或幻想管理。如果是误信管理或幻想管理产生的是不当得利之摘或侵权之债。不属于无因管理。 甲在替乙的房屋救火的时候,并没有产生误信或幻想(比如:以为这是甲的房子,自己在救自己甲的火),甲是明知自己是在替乙救火,只不过主观目的不是为了乙,而客观行为却知道自己的行为除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还保护了乙的财产,因此,不存在误信或幻想。当然属于无因管理。 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赔偿。因此,甲为了救火支出的费用2000元当然由乙承担。 由于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因此,无因管理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责任。甲在救火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乙的花瓶撞碎。显然,在救火的紧急过程中要求一般人注意保护花瓶显然是过高的要求,因此,甲的过失侵权行为只是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甲也不应赔偿花瓶的损失。 ################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 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二:民通意见http://www.law-info.cn/law/577.html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相关法理分析: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三种类型:(1)误信管理。(2)不法管理。(3)幻想管理。 1、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3、幻想管理。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如管理人张某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误认为为李某所有,指使李某的雇工进行耕作。又如管理人王某将自己的车,误认为是谭某的,将车归还给谭某。前者张某与李某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后者王某与谭某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幻想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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