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服务项目啊

通常的律师事务所,一般的法律咨询、代书、法律顾问、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代理辩护等业务都可以做。
没看懂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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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一份网站与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案

1、上海律师佘丰胜(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为该网站免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但仅限于针对该网站的相关法律事务或法律咨询提供服务与解答。2、网站任何版块的管理,均由网站另行指定人员负责,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仅在每周定期为网站上的网友提供满意的法律咨询解答。3、无论是否专业问题,均无需网友提供联系方式,也无需有偿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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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主任也就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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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事务所如何为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工程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如下项目招投标文件审核、制作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施工过程中的节点把控、签证管理、及时催款、工程款纠纷解决、违约索赔等等
律师怎样拓展 案源 业务 年轻律师应该怎样拓展业务,几乎所有的年轻律师都思索过、实践过、也向老律师们请教过如何开拓案源的问题。日本有位律师写过一本小册子,概括业务开拓方式主要有两类,即横向发展和纵向发展。横向发展主要是通过老师、同学、朋友、亲戚介绍;纵向发展主要靠满意客户的推荐。 从横向发展来讲,主要取决于律师是否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和较好的社交能力。这类方式比较传统,很适合有一定家庭背景、比较擅 长交际的年轻律师也是目前很多律师在业务发展中常用的方式之一。 从纵向发展来讲,主要靠有影响力的满意客户的推荐。其前提有两点:第一,年轻律师必须地找到第一个客户;第二,年轻律师要非常注重办案质量,让客户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满意甚至是非常满意。缺点是必须要找到第一个客户,该客户是比较有影响力的,并且该客户对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才行,有点守株待兔的味道。 从我的从业经验来看,以上方式均为传统的业务拓展方式。我认为网上营销也是一个很适合年轻律师的一个营销方式,他有横向发展和纵向发展不可比拟的诸多优点:第一,宣传范围广,互联网是没有地域限制的一个宣传平台;第二,费用低廉,非常适合刚起步的律师,甚至只需要准备一台电脑、电费、宽带费就可以了;第三,网上营销可以充分的展示律师风采,在网上可以将你的成功案例,办案随笔,法理研究成果等一一向当事人展示。第四、新兴的律师威客网将以全新的运作模式来吸引更多的当事人来本网站寻找律师服务,当事人花更少的钱就能获得更好的律师服务。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不断深入人心,网民的不断增长,未来10年律师在互联网上拓展业务将是一个必然,甚至可能成为年轻律师主要的业务拓展空间。

5,律师事务所办公设计

律所一向体现的是严谨的风格,但在现代的企业管理中,除了严谨,合作伙伴更希望的一个有活动和品质的公司。在律所的设计更应该注重材的选择、细节的处理以体现吕质,结合企业的VI,企业的文化在家具或形象墙中做一些色彩的点缀,以体现企业的活力。
一.信息化应用背景 律师事业发展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对律师的管理提出了现代化的要求。随着it产业的迅猛发展,实行网络化管理,已成为实现律师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途径。相比其它行业,律师行业的专业性、独立性很强,事务所中的各个律师除共同合作办理的案件之外,彼此之间的工作很少有交叉的地方。实践中总是根据不同案件的需要,几名律师及助理进行组合,分工负责、共同承办一个案件。律师事务所中,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事务所,每名律师都根据自身的优势有其专攻的方向,例如负责知识产权的,不会涉及到刑事案件;负责诉讼案件的,不会干涉到非诉的部分;专门负责涉外部分的,很少涉及国内的案件。律师不是“万金油”,他们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各司其职,共同合作以最优的方式实现案件的办理。因此,实践中的情况常常是,每名律师的手中有多个不同的案件,每个案件互不相关,并且当事人、合作对象也不一样,然而每个案件却又都同时进行着。在复杂的合作办案过程中,某位律师分别牵扯到了与多个不同合作伙伴的关系,再加上他们很可能不在同一个地方办案,因此他们之间共享联系人、互换文件、数据、彼此之间的无障碍沟通协作十分重要。另外,律师行业十分注重证据的保持,因此,文档、电子邮件在日常工作中占有很大比重,其往来证据与数据的安全保密性总是摆在首要位置。目前,在律师事务所中,局域网和广域网接入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此类应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内部主要应用为网络会议、案件讨论、信息发布、资源共享、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和事务所内各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等;在对外方面主要体现为事务所之间的业务交流、事务所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络以及事务所与社会之间的公众监督等。oa系统应用的特点 目前律师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距离律师行业自身的特殊要求尚有较大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集成化问题:使用多种通讯工具和不同的电子邮件客户端工具造成信息分别存储于各种不同的媒介和档案中,无法进行快速查询;大量电子邮件中的正文与附件都自成体系,查找某一文件时常出现混淆;众多的常用文档充斥,其导入、存储、检索、修改与维护的方式各不相同,应用起来费时费力;■ 协作性问题:网络会议由于各律师对于案件了解程度不一,准备不足,经常流于形式;无法共享其他律师掌握的案件和联系人资料,相互之间会出现重复工作的现象;无法及时知晓其他合作律师的日程安排,很难及时召集合作办案人员开会、讨论案情,以致协作办案过程出现困难,工作被延误;■ 动态化问题:一份文件常必须由多个律师经手,但每人侧重的点及权限各不相同,在文件的流转过程中常会出现交叉与失误;由于律师经常外出办案取证,信息快速变化,难以实现对于案件进程的动态化监控;涉案人员,包括律师、助理、委托人和证人在案件进行中都有一定的动态变化,造成沟通困难;■ 移动性问题:外出办案时常脱离局域网环境,无法与事务所及时进行资料、案情互动;长时间处于车辆、飞机上,大量时间碎片不能得到良好的应用,工作效率低下;■ 保密性问题:由于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特殊性,如果大量机密信息与文件只能通过外部电子邮件或者外部通讯工具进行传递,很容易被监听获取,安全性缺乏保障;二. 景尚科技oa解决方案经过对律师行业的深入研究,景尚科技总结过去的实战经验,采用国际上先进的协同应用管理思想作为主要理论依据,提出如下观点:律师行业要想解决现阶段所面临的管理问题,满足律师行业发展需求,就必须引入先进的协同应用管理理念和律师事务所协同应用系统。推行协同应用系统后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什么好处?针对律师行业的需求特点,通过景尚科技oa构建的协同应用平台将给律师事务所带来一个完美的诠释并且协助律师事务所达到一切随需而变的目标。通过景尚科技在律师行业解决方案,律师事务所可获得专门针对律师行业设计的各类管理工具和业务流程,并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最终获得盈利。景尚科技oa能将当今最先进的协同技术与景尚科技对律师行业的深入理解全面地结合起来,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最佳的技术服务,最终解决信息资源即时传递、流程配置、流程管理、跟踪和分析用户行为等跨组织流程核心的问题。系统能让用户能够真正享受到由协同软件所带来的商业利益:如直接与律师事务所分散在各地的委托人或业务伙伴进行沟通,进行信息共享,有效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行业风险等。系统帮助律师事务所对各类业务关系进行日程计划和安排,以便更好地维系客户和协作关系。系统支持手机、pad使用。为经常移动办公的律师提供了良好的工具和手段。在律师进行实地调查和取证时,帮助分散在各地的律师迅速、有效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发出取证信息、现场需求以及要求获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等,达到及时、高效地与组织交换信息的目的。同时,系统通同intel倡导的移动计算的完美结合帮助律师在旅途中充分利用时间碎片进行办公和交流,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在系统中建立律师业务协作区,既可以满足律师机构内部协同工作的应用,又能够实现律师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交流、沟通。协作区能帮助律师事务所管理、追踪及控制分散在各地的办案人员和客户、以及整个案件受理周期,从而对各类成本和业绩均能了如指掌,同时也能让委托人能更有效地进行案件受理进度了解,使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能完全打破信息孤岛,全方位交流案件状况。协作区还能够向律师事务所提供决策所必须的来自各方面的准确、实时的信息。通过这个协作平台,律师事务所可以改善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关系,可以共同交流办案经验,提高客户成长率,实现共赢;也可以进一步巩固和已有客户的关系,聆听客户心声,拓展业务分类,完善服务质量,实现双赢;也可以实现事务所内部的信息共享和传达,使律师行业用户与不同时区、地区、不同系统的各业务伙伴组成动态的合作关系以适应多变的市场需求,提高敏捷的市场响应能力。而对于固定流程中的问题,律师机构能够通过系统工作流引擎针对行业的特点进行流程定制,使律师业务处理的流程更加自动化和更有效率,从而全面提高运作效率。以此提升律师机构的市场反应速度、应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6,律师如何服务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一、服务态度开拓一个顾问点不容易,应该说大多数律师的服务态度还是很好的,都能正确对待。但实务中,服务态度也存在打折的情况。容易出现“前紧后松”的情形,即前期积极、主动,“没事就去”;中期消极、被动,“没事不去”或“有事才去”,顾着了问,顾不着就不问,极端的甚至“有事也不去”;到了后期,将要续约时,又“没事就去”。形成“两头大,中间小”的被动局面,长期下去,只会让自己的路越走越窄,我们应引以为戒。实务中,服务态度还存在两种极端。一是过于看重顾问单位,二是轻视顾问单位。前者当然是大的顾问单位,凡事必去,无论大小;且态度上过于尊重、过于小心,一点儿小事都兴师动重,动辄开会,动辄研究。后者当然是小客户,觉得有无均可,掉以轻心,得过且过。笔者认为,对所有顾问单位,我们都应尊重,无论大小,他们都是我们的客户。但不卑不亢”很难做到,因为大客户给予的服务费更多,失去大客户,将导致我们失去更多的个人利益,如何拿捏好其中的尺度,值得玩味。二、律师的合作与诉讼业务相比,非诉更需要合作。原因是,在顾问单位数量较多时,单个律师的时间、精力有限,特别需要律师的合作。有时,顾问单位的专业性较强,而自己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时,也需要律师之间的合作。有律师提出,律师的合作一定是基于“需要”的合作。事实确是如此。人脉资源与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合作是最好的一种合作方式。在合作初期,“有事共同做”,大家都能做到。可合作时间长了,当初的激情已然裉化,彼此之间更需要一种制度进行约束,否则,你的心理会不平衡。遇到此种困境,如果合作双方能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进而改进,则双方的合作会进入一种更高的境界;相反,如果不能正视问题,则合作会流于形式,甚至会导致合作的破裂。三、专业知识和社会阅历的积累律师是杂家。做非诉,更要求律师除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掌握相关的行业知识。常年法律顾问做久了,你会发现,在处理问题时,用的法律知识少了,行业知识多了;理论知识少了,实务经验多了;专业知识少了,社会阅历多了。还有,你觉得自己知道的越来越少了,有时会产生恐慌感,甚至怀疑自己还能否继续为顾问单位提供服务了,产生了不自信心理。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好事,这样可以督促着自己不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知识,闲时积累、忙时用,厚积薄发。有人说,你闲暇时阅读的兴趣所在,决定着你未来的发展方向。的确如此,闲暇时你研究公司并购知识,意味着你的发展方向肯定不会是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处处留心。留意你的合作伙伴和你所服务的企业老总,与他们同进步。刚进律师事务所时,你和你的“同年”的专业知识相差不大,可一年二年后,你们的差距就逐渐显现出来了,三年五年之后,你们的专业知识可能就不在一个层次上了。如果你发现自己所谈所讲的内容,还停留在一两年前,甚至半年前,那么你可能就落后了;如果你发现合作伙伴的口里时不时蹦出几个“鲜词”,而这些“鲜词”是你没有听说过的或者虽然听说过但从未深入研究过的,那么你就需要反思自己,并且向合作伙伴看齐了。与企业共同成长。你所服务的企业老总,大多站在经济发展的前沿。他们会遇到很多新奇、古怪的问题,与他们共同解决这些疑难问题,也是律师提升自我的绝好时机。顾问单位给律师学习的机会,还为律师支付顾问费,我们应该感谢顾问单位给我们的机会。企业老总身上,总有其过人之外。留意他们的闪光之处,对我们从事律师职业以及做人,都是大有裨益的。言传,不如身教,特别是他们处理疑难问题时的作风,无形中都会对我们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而我们能力的提升,就是这样炼成的。四、注意事项1、保守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有时,为显示自己的实力,你会在一个顾问单位面前说另外一个顾问单位如何如何。说着无心,听着有意,说不定你会泄露一些商业秘密。另外,他们也会担心,你会不会在其他顾问单位把他们的商业秘密给泄露了,所以在讨论机密事情时,可能会对你有所隐瞒或者谢绝你的参与,让你非常尴尬。上市公司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律师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对外交往中,一定要谨言慎行。如果有人问起,你的回答只能是“我不太清楚”、“我没听说过”,切不可出于炫耀目的或其他目的而在无意中泄露这些内幕信息。有时,律师到相关部门查档或咨询有关事项,他们会询问你的使用目的,此时只能回答“经济往来的需要”,而不能把具体事项说出来,这不但是律师执业经验的体现,也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2、不熟悉的领域,就坦诚的说“不知道”或“知道不多”,待了解后再回复。千万不要为了显示自己博学而乱说、不懂装懂,特别是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的专业问题,更需谨慎。蒙对了,算是侥幸;万一解答错了,除了影响律师的执业声誉外,还可能给顾问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些损失恐怕不是一句“对不起”能够挽回的。3、合理安排时间,提高效率。顾问单位数量较多时,更需要提高效率,能当时处理的问题,当时就处理,不要拖延。好的习惯养成了,对你会非常有益处。有时你在一个顾问单位开会或者在外出差,会接到另一个或几个顾问单位需要处理问题的通知,如何妥善安排时间和工作,考验着你的智慧。笔者的几个顾问单位,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形:要么都没事,要么全都有事,让我措手不及。后来,我适时干预,提前介入,分散了时间,为自己赢得了主动。4、主动给顾问单位预警的少。包括笔者在内,大多时候是顾问单位有事给我们打电话时,我们才被动去处理,很少做到“没事找事”。这里面有多种原因,一是律师本身事务多,没时间主动去问;二是其他顾问单位的事,未必适合另外一个顾问单位,没必要主动预警;三是律师在相关领域的经验不足,无法提前预警。但无论哪种情形,只有用心去服务,才能找到一些预警信息。“认真”只能把事情做对,“用心”才能把事情做好,每一个顾问单位,都值得我们用心去对待。5、多交流,多总结。业务做到一定阶段,会遇到瓶颈,不断突破瓶颈的过程,也是不断提升自我的过程,而瓶颈的突破需要交流、需要总结。多与那些在相关领域有经验的人进行交流,而不是固步自封。交流是双向的,不能变成你单方的演讲。当然,单方演讲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对方不想交流,怕交流时丢了经验;二是对方没有经验或经验不足,只能听你讲。交流时,肯定有很多信息是重叠的,但哪怕有一句话对你有启发,那么这种交流就是值得的。6、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可以用法律来解决;也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可以由律师来处理,在做法律顾问之初,就要给顾问单位灌输这样的思想。很多顾问单位认为律师应处理所有的纠纷,但有些纠纷本质上不能算是纠纷,而是协调关系。这些事情,如果你处理好了,当然皆大欢喜;如果你没有处理好,将给你未来的续约减分,甚至导致续约失败,笔者曾深受其害,痛失一个顾问单位。7、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法律是上层建筑,代表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利益。当股东之间有不同意见甚至有分歧,而你被邀请处理两者之间的纠纷时,一定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或者说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说话办事要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你就告诉他们实务中的处理方法或惯例,不要让自己卷入股东之间的纠纷,这里面也有很多学问。另外,股东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时,你最好提前问一下,是否需要律师回避,因为他们开会时,有时争执的会比较激烈,人性中最丑陋的一面也难免会暴露出来。这样的会场,律师非请勿入!不然,在这样的场合,你的角色会让你很难堪。适时退出,也是律师社会阅历的体现。8、加强锻炼,否则身体吃不消。顾问单位的数量多,事情也会很多,加班是经常的事儿。如果身体不锻炼好,就会出现“一加班就感冒”的怪状,个别律师超强度加班,甚至出现“脑痉挛”而需要打点滴的严重后果。律师业务本身就是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劳心劳力,需要律师有强健的体魄。

7,法律咨询

单纯法律咨询 :如果情节明了,案情简单,一般不收费, 重大、复杂 案情在200元以下。 昆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2  第三章 收费管理……………………………………………4  第四章 过错责任……………………………………………6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7  第六章 附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质优价廉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也可委托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并有利于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按照补偿律师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需要的律师人数;  (二)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九)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就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律师事务所调整收费标准应事前备案,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调整。但因组织机构或者人员等变动造成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及时另行备案。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具体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案件,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标的额的20%。  本条款所称标的额,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协商约定的标的金额。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一)诉讼案件;  (二)婚姻继承案件;  (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与委托人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为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确需调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后确认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 办案费结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办案费用清单和有效凭证,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由委托人支付。已经收取的办案费中,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应当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二)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等。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加强成本核算,照章纳税。  第四章 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律师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委托人预收款项。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从全部预收款项中扣除办理该项法律事务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余额退还委托人。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所称过错,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认定。  第三十一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律师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超出政府指导价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六)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标明价格的;  (二)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 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 未在委托协议中载明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支付时限而收费的;  (五) 不按规定公示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的;  (六)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办法另行颁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3月1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和2000年4月4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同时废止。
06年出过一起类似的案件,甘肃某中专学校一名未成年学生,按照学校的安排在校门口值勤,被一辆失控的客货两用车撞成重伤,造成终身性伤残。学生的母亲不但向肇事司机索赔,还将学校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人在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学校究竟在事故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之前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赔偿问题一直困扰着学校和司法机关,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对教育界、司法界和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画上了重重的一笔。该《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受害人亲属要求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司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毫无疑问,但学校是否就此可以免责了呢?根据基本法理,在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学校免责的唯一条件就是学校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侵权人完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学校即使有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有过错而侵权人又无力赔偿或只能部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对侵权人不能赔偿的部分,学校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既不是过失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不是事实上的过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因此,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为如果存在第三人无赔偿能力或者故意逃避诉讼的情形,则学校将成为实际责任的承担者。 侵权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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