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3执法subject监督的执法工作。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行政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第二条本规定所称-3执法-2/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下级-3执法部门、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8。

辽宁省 行政 执法 监督规定(2010

1、辽宁省 行政 执法 监督规定(20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3执法hierarchy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遵守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纲要》和《辽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第二条本条款-3执法12344489

江西省 行政 执法 监督实施办法(2021修正

2、江西省 行政 执法 监督实施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3执法-2/,规范行政 执法,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3执法-2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工作。本办法所称行政 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回复。上级-3执法部门对下级的工作级别-3执法部门的-3执法级别。

安徽省 行政 执法 监督 条例(修订

3、安徽省 行政 执法 监督 条例(修订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3执法-2。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3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复议、审计、监督等特殊活动监督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上级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3执法依法进行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地区设立的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机关和组织实施法律、法规。第四条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3执法-2/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江西省 行政 执法 监督 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3执法-2/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3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3执法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123459。条例是指行政 -0/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赋予的权力,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机关和其他组织实施的。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行政政府及部门行政首席责任制。第四条-3执法-2/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3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3)行为的具体性/合法性;(4) 行政 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5) 行政 执法团队建设;(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七)行政复议;(8)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5、2019年广东省 行政 执法 监督 条例全文

广东省-3执法监督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 -0/,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3执法subject监督的执法工作。

6、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 行政 执法 监督 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3执法-2/的回应,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保护公民和公民。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条例本办法所称-3执法-2/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7、重庆市 行政 执法 监督 条例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活动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项活动监督 This 条例不适用。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3执法-2/区域内的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3执法-2/的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工作-3执法-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的具体承办机构-3执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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