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个案例说明法律的特征,请帮我列举例子和分析下 关于法律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01 16:07:44
1,请帮我列举例子和分析下 关于法律
某个人偷了100万,是犯罪行为,因为刑罚的3个要素他都具备了,第一社会危害性高,第2触犯了刑律,第3具备了刑罚当罚性
2,举一个案例并说明承担哪种法律责任
A借B钱,C做A的担保人。A无力清偿欠款,B承担代替A还款给C的连带责任
3,如何判断例子是属于法律的哪个特征
一般情况下,根据案例的主要意思来判断其体现的法律特征,其它意思也间接体现了其他特征,可以作为干扰来定。一时举不出合适的例子,你把你知道的案例列出来,可以给你进行分析解释。那当然是要你出题啊。总不至于叫我们来给你出题吧。这题目本来是很容易理解的。猜想是要考司法考试吧!可以用普遍约束力这一特性衡量具体事例!考的话,最重要的是第二个特征:因为其余两个是我们可以感受得到的,而强制性难辨别一点。如果说题中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实施的话,这就可以判断是国家强制力,体现强制性。
4,列举法律的基本特征并详尽分析
您好,希望您采纳,谢谢。在前人对法律特征进行探索和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把发的基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的调整对象是行为关系。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法律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且制定、认可和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四、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5,举实际例子 说明法律的强制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第二,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第三,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第四,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第五,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一 指引作用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2、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这两种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般还规定,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或奖励等)。 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二 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比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用来评价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的行政法规。 三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四 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五 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法的另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强制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6,用一个事例分析一部法律
背景
学生背着家长私下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样一个案件。北京市一名正在念初三的15岁女生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购买了一部手机。这名女生的母亲认为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遂将销售商北京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女生的母亲称,孩子是在没有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被告处购买了价值1200元的手机,后因这部手机主板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使用。由于女儿年仅15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要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静超时代公司则认为,作为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且当原告的家长提出手机有质量问题后,公司立即告知其应按“三包”规定到专业维修部门维修,但手机在维修时发现“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自行对手机进行拆装的情况,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据此,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将其所买手机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并赔偿原告工商查询费1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张广兴
民法上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意思自治。其含义是每个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并自愿承担行为发生的法律效果。意思自治建立在当事人能够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但在事实上,人们的判断能力是有差别的。为了保护那些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有欠缺的人的利益,民法上设立了行为能力制度。
行为能力,是指人们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决定一个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有精神疾病),也就是他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判断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十二条,按照年龄把人们分别规定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要经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无行为能力人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即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有了这样的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欠缺行为能力的人因为不能判断或者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他人利用其欠缺判断能力而损害他们的利益。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作了一定的修订和补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合同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例如接受赠与)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时,虽然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其法定代理人事后并不一定反对。在此情况下,通过追认程序,使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不会损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也未征得家长同意,主张合同无效,具有法律根据。被告提出的自己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因此没有过错的理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是因为对方是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仅仅以她的实际年龄为准;合同是否无效,也不以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为条件。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对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购买手机的金额过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双倍赔偿的请求,是因为原告主张的是由于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合同应为无效,而非因受欺诈请求撤销合同。这两种请求根据的事实不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原告也不能同时主张。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7,法律问题可以帮我举几个具体的例子讲解一下下面的三条吗 除了以
实质的一罪举例: 甲乙同在一个单位上班。甲的女儿与乙恋爱,甲不满,遂告诫乙不要再与其女儿来往,乙不从。 甲产生将乙杀死的念头。 经再三考虑, 甲认为毒杀的方法较妥。 乙每天都在单位食堂就餐, 甲不愿意毒死别人, 就想找一个只有甲一人就餐的机会, 甲发现, 每周六的夜晚食堂里只有乙一人就餐, 就趁此机会投了毒。 当晚乙邀请了十余名朋友共同就餐, 结果, 造成包括乙在内的6人死亡。 分析:甲的投毒行为构成一罪,而且是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 但在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其中包括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 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 但因其具有的特征, 司法机关将其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题中,从主观上看,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的死亡, 并且对这一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 但是对这一结果持不希望发生的态度, 并认为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从犯罪对象上看,甲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即乙本人;从客观结果看,造成了多数人的死亡。因此,甲是在杀死乙的犯罪意图支配下,主观上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但在客观上只是实施了一个投毒的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甲却触犯过失投毒罪、杀人罪两个罪名,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甲只能构成一罪,即杀人罪。 法定的一罪举例:2007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石胜远、何济驾驶车牌为渝HB0587皮卡车途经酉牡路段木叶乡犁耳村大桥湾工地时,因工地路面施工,车辆被陷。被告人何济要求该工地推土机驾驶员徐洪兵下车帮忙推车,被告人何济在拉徐洪兵下车过程中手撞到推土机履带上受伤,被告人何济伙同石胜远等人对徐洪兵进行追打。当驾驶员徐洪兵被追打跑后,被告人何济持石头先后将该工地上停放的一辆推土机、一辆压路机、一辆红岩工程车的车窗玻璃等砸坏。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推土机、压路机、红岩工程车被毁损玻璃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098元。 酉牡路段木叶乡犁耳村大桥湾工地施工负责人杨绪勇得知情况后即让工人向酉阳县兴隆派出所报警,并赶到现场要求何济等人一起在现场等候兴隆派出所前来处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石胜远遂电话邀约被告人杨勇、李洪忠、梁建全(另案处理)带人前来帮忙,被告人杨勇便伙同被告人何彦给夏冬云(另案处理)500元让夏冬云和石勇(另案处理)租车送人到纠纷现场,给杨历风(另案处理)300元钱让杨历风和石明租车送人到纠纷现场。因要到现场的人多,被告人杨勇、何彦又找杨进借车、让梁建全找个会开车的人去开车送人上毛坝纠纷现场;后梁建全找到侯勇,让侯勇在桃花源杨进处驾驶杨进的渝HB0430皮卡车开往纠纷现场。后被告人杨勇驾驶自己车牌为渝H07658的起亚越野车伙同被告人何彦、梁建全、梁鹏飞、杨洲、张义飞等6人持砍刀等凶器赶往纠纷现场。在赶往途中,被告人何彦对同车的梁建全、张义飞等人说:"到了现场后要听从杨勇的指挥"。被告人李洪忠带领被告人陈江飞、余江洲、黄用、代川、方涛、何李成(另案处理)、冉明(另案处理)、任平川(另案处理)、石勇(另案处理)等12人持砍刀等凶器乘坐夏冬云驾驶的车牌为渝HB0373奥龙越野车赶往纠纷现场,被告人李洪忠在赶往现场的途中要求同车的被告人陈江飞、余江洲、黄用、代川、方涛等人到现场后一切要听从他指挥。杨历风伙同石明(另案处理)租得车牌为渝HB0633奥龙越野车后将被告人冉俊桃、邱伟、杨彪、杨猛、石鑫、刘阳6人及砍刀等凶器送往现场。被告人杨勇、何彦等人到达现场时,兴隆派出所正会同木叶乡政府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处置。被告人杨勇一下车就大声质问:"是哪个在搞",被告人何彦下车后即辱骂、抓扯并打杨绪勇耳光。在此过程中兴隆派出所民警和木叶乡政府干部不断表明身份进行劝阻、制止,但被告人何彦仍用石头砸杨绪勇,并高喊:"砍死杨绪勇""打死他"之类的话语;被告人杨勇大喊"抄家伙,上"后,被告人石胜远、李洪忠即带领梁建全、张义飞、陈江飞、余江洲、黄用、代川、方涛、冉俊桃、邱伟、石鑫、何李成、杨洲、冉明、任平川、杨彪、杨猛、刘阳等20余人持砍刀等凶器冲过去追打杨绪勇及其工人。兴隆派出所民警和木叶乡政府干部立即予以拦截、制止,民警李季用身体护卫杨绪勇,被告人方涛、代川、黄用、陈江飞、冉俊桃、石鑫、邱伟、余江洲持砍刀等凶器将李季围住一阵乱砍,致使李季多处受伤,并在砍打过程中多次大声叫嚣"我们就是派出所的"、"砍的就是警察"。尔后被告人李洪忠、方涛、黄用、陈江飞、冉俊桃、石鑫、邱伟、余江洲等人又围在水田边用石头扔掷被追到水田内的被害人胡刚。后将被害人胡刚以"出来后不打你"骗出水田后,被告人方涛、黄用、陈江飞、冉俊桃、石鑫、邱伟、余江洲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在水田边对胡刚进行砍打,致胡刚身体多处受伤。在各被告人逃离现场时,被告人何彦给梁建全钱,让梁建全请"弟兄们"吃饭。经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被害人李季的损伤属人体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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