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错误,刑法上方法错误又称为打击错误这个好难理解啊谁能给我讲解一下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1-26 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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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上方法错误又称为打击错误这个好难理解啊谁能给我讲解一下
这个很简单了,我自己记忆就是打击错误(也就是方法错误)就是打错了,是客观造成的错误,而对象错误就是认错了,是主观造成的错误。
2,行为人出现打击错误的怎么处理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是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过同一犯罪构成。
3,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别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及案例网址 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10709
4,打击错误和行为偏差有何区别
您好!天星培训百度知道团队为您解答 这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这里应该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损坏财物,但过失损坏财物刑法并没规定为犯罪属民事赔偿问题,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5,对象认识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
你采纳这个答案,说明你根本就不知道这是个法律专业术语,说明你连基本的刑法知识都不懂让对象认识错误是一种 确认打击错误是一种命令举个例子假如你对象把你的手机弄坏了手机已经坏了 这是不变的 而你回答他“她”的方式却很多假如用确认的方式回答“啊,我的手机..既然坏了那也没办法了。 记得不准有下次哦^^”而命令的方式是“你怎么把我手机给弄坏了,我不是叫你别动我的手机了吗!”前者是告诉 后者是命令但结果却截然不同 以后处理事时先想想 再做下一步就好^^祝你成功楼下的回答不知道是哪个角度的回答,但是这两个是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两种情况,是专业法律术语,并非楼下所谓的确认抑或命令。 事实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二是客体的认识错误;三是对象的认识错误;四是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五是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 其中对象认识错误是指: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加以侵害,且甲和乙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内容,其侵害的法益没有变化,体现的法益属于同一。 打击错误又称行为偏差,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偏差导致了行为人欲打击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二者的区别更多的体现在了前者是主观上的对对象的认识错误,而后者主观上对认识的内容没有错误;前者在手段和方式上不存在偏差或者失误,知识由于主观对对象认识错误而发生了偏差,后者主观上没有认识的错误对其欲打击的对象,只是手段或者方法上的偏差出现了预想与实际上的受害对象不同。至于受损害上法益的区别,不言自明。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及案例网址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criminallawbnu.cn%2fcriminal%2finfo%2fshowpage.asp%3fpkid%3d10709" target="_blank">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10709</a>
6,什么叫刑法上的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的含义及特征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打击错误有以下基本特征 :
1、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如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对其兄实施了以土坯打击的侵害行为。如果李某本欲打其兄却将丁某误认为其兄而伤害的,就不是打击错误而属于对象错误。
2、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一致。这一特征包括以下含义:其一,要有实际的侵害结果发生,如本案中李某造成被害人丁某轻伤的结果;其二,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如李某的侵害对象是其兄长,如果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则无论实际侵害对象为何均不违背行为人本意,因而打击错误也就无从谈起;其三,实际侵害的对象不是行为人意欲侵害的,也不是其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特定对象,因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虽然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但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特定,也不存在打击错误的问题,如果李某采取向其兄所在的人群中扔爆炸物的方法伤害其兄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就不属于打击错误。
3、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对象)造成危害。
打击错误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如本案中李某用土坯打其兄却误伤了丁某;二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如某人从楼上投掷重物意图砸毁甲的汽车,却将过路的行人乙砸死。
(二)我国刑法理论关于打击错误的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的处理没有大的分歧,通说认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阻却故意的成立,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刑法有处罚过失犯的规定时,成立过失犯罪,与其所预见的事实的未遂犯,形成想象数罪,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关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如何处却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击错误是在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一种错误,由于行为发生偏差,使本欲发生在此客体上的侵害结果转移到彼客体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本欲侵害的客体构成犯罪未遂,对非欲侵害的客体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但由于是一个行为,因而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只依据本欲侵害客体的犯罪未遂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预期的侵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对实际侵害结果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构成过失犯罪,具有间接故意的,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对二者应合并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结果构成过失犯罪,对预期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而这种情况属于想象上的数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则构成故意犯罪,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
第四种观点认为,打击错误是发生在行为过程中的偏差,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心理,行为人应就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负故意的罪责,否则会轻纵犯罪分子。
首先,在以上观点中,认为打击错误是发生在行为过程中的偏差,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心理,行为人应就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负故意的罪责的第四种观点不可取,因为行为人的故意心理并没有因其行为的偏差而从预期的对象发生转移,这种无视行为人主观的心里事实,而让其对实害结果承担故意责任带有浓厚的客观归罪的色彩。
另外三种观点在行为人对预期的犯罪成立未遂的认识是一致的,所区别的是,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就其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时成立过失犯罪,在不存在主观过错时则是意外事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击错误不仅可以成立过失犯罪,在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依据刑法的规定,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态度,换言之,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反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这显然与打击错误的定义相悖,故打击错误不可能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发生。另外,打击错误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数罪而非实质数罪,故主张对两个罪名合并论处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结果构成过失犯罪,对预期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而这种情况属于想象上的数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则构成故意犯罪,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此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基本一致,但却忽略了打击错误也可在意外事件的情形下发生。因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关于此种观点的和理性,有学者分析道,首先,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打击错误的场合,由于行为偏差,实际侵害对象与行为人主观上本欲侵害的对象完全不一致,对实际侵害结果,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其发生,而且也没有放任其发生,故不可能有犯罪故意,当然不会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其次,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在打击错误的场合,行为人对其预期的危害结果而言,是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只是由于行为失误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得犯罪结果未能发生,所以,行为人对预期的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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