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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动产的交付类型

(1)现实交付:实际交付动产。(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3)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4)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简述动产的交付类型

2,物权法上的动产交付是什么意思 仅仅是甲所有权的动产A将

一般意义上的动产交付仅仅是将交易物品交付给合同的相对方或相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就完成了“动产交付”,但事实上还存在有大量的“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和传统动产交付不一样的交付方式,但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你好!交付是一个动作,是将物交给另一主体。“:“交付协议书”、“售贷发贷票”、“馈赠书””是一种法律关系的证明,不是交付本身。动产:除房屋、土地、树木等不动产外的物;如车、书、电脑等。动产交付:就是将动产交给另外一个权利主体;如卖书者将书交给买书人,就是了。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物权法上的动产交付是什么意思 仅仅是甲所有权的动产A将

3,物权法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4,动产交付的不同形式及含义

动产的交付分四种情形: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也是最为常见的交付方式。出让人亦须有交付物之意思。简易交付,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如甲将A物借于乙,后与乙签订买卖A物的合同,甲之需与乙达成交付A物的合意即完成该物的交付。占有改定,指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商在物权变动后,出让人仍然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情形。亦即,甲乙订立买卖A物的合同,且达成交付A物的合意,但甲仍占有A物。指示交付,指让与的动产物权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形。由第三方向受让人为现实交付。由于动产无权的证券化,让与人将动产的证券交于手让人,即发生与交付动产本身相同的法律效力,如,仓单,提单所载物品的交付。动产物权的交付国内外并无显著的差别。
(1)现实交付:实际交付动产。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采纳哦

5,动产交付的规则有哪些

一般规则动产看交付。特点:买卖同时即交付,交付同时即买卖。俗语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见兔子不撒鹰。 特殊规则(三条)一、简易交付。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二、指示交付。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三、占有改定。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法条原文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意义严格确定物权转移时间的意义在于确定物的风险责任承担,也称为风险转移。 对三条特殊规则的举例1、简易交付。举例 张三租用李四的手机,张三即依据租赁合同取得了对手机的占有,而后张三又与李四达成协议,购买这部手机。这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交付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据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案例 张三将自家的耕牛租给李四使用20天,第5天,李四提出要买下这头牛,张三表示同意。双方约定1个月后付钱。不料第10天,这头耕牛遭到雷击而死。关于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1、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2、该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3、该耕牛意外死亡的风险由谁承担? 解:1、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2、该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也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3、该耕牛意外死亡的风险由李四承担,李四仍然应当向张三支付货款。2、指示交付。举例 张三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李四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又将该自行车出卖给王五,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李四合法使用,为使得王五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张三对李四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把自行车交给王五;同时对王五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自行车。

6,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所谓动产交付,就是指对于某一标的动产的债务人将动产所有权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的一种特殊的程序。在法律上这也是合同的一部分。今天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有关问题。一、动产交付的概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二、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一)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动产因交付而取得直接占有,故动产的交付使受让人取得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物权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现实交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现实交付也有了不同的情况,出现了假借他人之手而进行的交付。主要有三种情况:1、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2、经由占有媒介关系为交付;3、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二)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这一规定实际就是对简易交付形态的确认。《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规定的是简易交付。(三)指示交付指示交付又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得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因此,我国法律确认指示交付这种观念交付形态。指示交付也称之为返还请求权代位,就是说指示交付是在作为标的物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自己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实质上就是返还请求权的观念交付(四)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是建立在将占有区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基础上建立的交付制度。没有占有的这种区分,就无法确立占有改定的交付形态。《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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