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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业竞争问题

反过来假设:假定甲乙本来就不是一个行业,本来就不是同业竞争,是不是也能达成你的这些条件呢?所以,木有办法判断~
反过来假设:假定甲乙本来就不是一个行业,本来就不是同业竞争,是不是也能达成你的这些条件呢?所以,木有办法判断~

同业竞争问题

2,发行上市过程中什么是同业竞争业务

同业竞争是非常有针对性的一个说法,之前早期的时候,经常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公司体外偷偷设一家新公司,从事与上市公司类似甚至相同的业务,故意从上市公司向新公司输送资源。几年后,上市公司被掏空,半死不活,坑死一批股民。而管理层创办的那家新公司继承了上市公司的资源,混得风生水起。同业竞争是专门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提出来的说法,实际中,就是防止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管理层明着暗着这么搞。具体判断的时候,标准很模糊,一般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监管机构感觉模棱两可,往往干脆否决上市
有很多同业公司相互持股,避免了同业竞争,谁做都是自己赚钱

发行上市过程中什么是同业竞争业务

3,请问什么是同业竞争有什么危害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与在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最终导致股份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的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 同业竞争的影响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要求是(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请问什么是同业竞争有什么危害

4,同业竞争求解答

同样有一个同业竞争的问题请教各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饮料(碳酸性饮料),此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另一控股子公司为超市,该超市同样销售饮料(不只碳酸性饮料)。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上市公司目前想非公发,募投项目仍是与碳酸性饮料有关的项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生产非碳酸性饮料,这种情况会不会对非公发审核造成实质性障碍?
5楼也存在同业竞争,碳酸性饮料也是饮料,不能细分的
同样有一个同业竞争的问题请教各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饮料(碳酸性饮料),此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另一控股子公司为超市,该超市同样销售饮料(不只碳酸性饮料)。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上市公司目前想非公发,募投项目仍是与碳酸性饮料有关的项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生产非碳酸性饮料,这种情况会不会对非公发审核造成实质性障碍?
既然大股东的年年亏损,为什么还要涉足光伏电站呢? 如果难以保证盈利,趁早将项目剥离,别拖后腿;如果能保证,则将大股东的收进来,增强实力,岂不两全?
一楼应该算。五楼我觉得还好,能说过去
上市公司托管大股东的呢?

5,请教一个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

1、是同业竞争关系,一定解决;即使并表,由于存在少数股东权益,且系同业竞争企业,不能保证拟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不受损害;2、有影响。建议:既然已经拟上市了,且关联交易占营收比例较大,建议还是以换股形式(增发股份),让原A企业2.3.4号股东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一体化较好。
同业竞争的概念是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前,拟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权益人不存在这个问题,计算是控制能并表,也不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啊
如果A公司是拟 上市企业则既存在同业竞争又存在关联交易的问题,一定要解决
就算3个股东改持拟上市公司股份,如果这些股东持有股份超过5%,且关联交易比例过大,就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问题。虽然现在的首发办法废除前办法中不超过30%的规定,对关联交易没有做出定量要求,但要阐述清楚这个问题,依然很费神。独立性问题是IPO冲击失败的重要因素。
一、肯定是同业竞争;并且一定得解决(如不解决肯定构成实质性障碍);与是否合并报表没有关系,合并报表只是财务处理的一种方式而已,并不影响同业竞争关系的存在。二、关联交易占比过高,肯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存在盈利能力不稳定的可能哦,这种风险有点大

6,同业竞争的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并行公司。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例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客户对象等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以来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要谁兼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这样表述:“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零售行业,但因双方业态和经营模式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华润将按照有利于万科长远发展和有利于万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避免在零售业务方面与万佳发生冲突,并将就零售业务的发展,与万科探讨多种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简单判断同业竞争关系,也不能一味简单的要求避免任何层面上的同业竞争关系。在能够通过解释、说明的方式取得监管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花大量的精力去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在同业竞争不得不解决的情形下,拟发行人应与中介机构制定出解决方案,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公司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3)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5)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拟上市公司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反过来假设:假定甲乙本来就不是一个行业,本来就不是同业竞争,是不是也能达成你的这些条件呢?所以,木有办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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