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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条例系

国务院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条例系

2,计划生育法

陪产假国家没有严格规定,陪产假只是某些厂里的福利,百分之八十的都没有陪产假

计划生育法

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中育龄妇女是指16岁到49岁这句话是正确

正确。系统的说,育龄妇女即处于生育时期的妇女(理论上一般指妇女截止统计点处于15~49周岁,不管未婚、已婚和丧偶,但在实践中,逐人监控时,是从婚龄即20周岁开始的,特别是统计、监控已婚育龄妇女,这些都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其中,20~29岁属于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指的是生育期妇女。生育期又称性成熟期,是女性一生中的黄金时期,也是最重要而又最繁忙的阶段。
单独看这句话,没有错误。
不明白啊 = =!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中育龄妇女是指16岁到49岁这句话是正确

4,请问申请领取生育证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那条那项

第二十四条 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 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
  可以的,但需要向户口所在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云南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即有规定: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二)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5,计划生育条例

新条例相关规定   首次提出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困难给予政府帮助。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所在区、县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独生子女父母满足一定年龄条件,每人可享受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每月发放的10元独生子女费将延长至18岁。   9类家庭可生第二胎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婚后5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愿意赡养老人的;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6,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什么

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你在网上查一下你所在省市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就清楚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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