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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斡旋受贿实施者定罪

斡旋是受贿罪的一种方式,自然依受贿罪定罪量刑。
斡旋受贿不一定是上级和同级哈!只要是不属于自己的权力支配下的同事,你在受贿之后通过请求他为你办事即可!即使是与你不同部门的下级也可以

斡旋受贿实施者定罪

2,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

3,斡旋受贿的问题怎么定罪

斡旋受贿不一定是上级和同级哈!只要是不属于自己的权力支配下的同事,你在受贿之后通过请求他为你办事即可!即使是与你不同部门的下级也可以
斡旋受贿不一定是上级和同级哈!只要是不属于自己的权力支配下的同事,你在受贿之后通过请求他为你办事即可!即使是与你不同部门的下级也可以

斡旋受贿的问题怎么定罪

4,斡旋受贿详解

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最多一万年,最少一千年!你有点权力干什么不好?何必操这些心?!

5,受贿罪中普通受贿与斡旋受贿有区分吗

斡旋受贿罪也称间接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如果说这个B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不会定斡旋受贿罪。但他仍旧是共犯,只是罪名不以该罪名论处。可能会定行贿罪的共犯。最后还要看B有没有获得非法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两者都是间接受贿 不同之处在于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相同之处可以自己总结了,犯罪客体都是相似的。 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6,斡旋受贿人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常说的“斡旋受贿”,是受贿行为一种特殊形式。
您好,斡旋受贿怎么认定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的条件: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1、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并且这种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但如果行为人是利用离退休之前的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则不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是否明知必须利用自身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不明知,则不存在故意,换言之,则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不构成斡旋受贿罪。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其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的影响还是基于一种单纯的人际关系。只有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考虑到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时,行为人才可能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反之则不然。请托人在委托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看中的是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而不是单纯的利用亲友关系。综上,斡旋受贿中对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我们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单个词语的解释或说明,而应从上述几个方面来寻求实质性的判断标准。二、斡旋受贿与其他受贿行为如何区分注意《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行为与其他四种受贿行为的要件有所不同:首先,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非一切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现的,而非行为人自己职务上的直接行为。再次,其他直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使然,它们之间实为一种制约、影响与被制约、被影响的关系。说到斡旋受贿,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这属于受贿当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中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国家工作人员,并且实际起的作用还不一样。而对于如果可以认定构成受贿罪的话,那么就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当中规定的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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