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保险合同无效的缘由

:1般地,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况有:①保险合同确当事人不具有行动能力。②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③保险合同确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④保险合同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简述保险合同无效的缘由

2,无效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分析: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效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3,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案例

哎?甲方不应该是违约吗?!为什么是可撤销的合同?!说明书和保证书不应该是合同的副本吗,也就是说甲方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应该构成违约吗?甲方主张是欺诈是不成立的,他又没有虚构什么事实,不应该是欺诈的,所以肯定不是无效阿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案例

4,无效合同的例子

【案情简介】黄某于2004年11月9日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购物中心四楼950平方米的场地经营儿童乐园。但由于在购物中心四楼设置儿童游乐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事先审核同意,所以,公安消防部门于2004年12月19日向购物中心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04年12月25日向儿童乐园下达《责令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停止在购物中心四楼设置儿童活动场所。在此情况下,A公司认为该租赁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为避免扩大双方损失,要求终止履行合同,黄某不同意。后A公司提出与黄某重新订立合同,在二楼经营,黄某仍然不同意。2005年5月23日黄某将A公司及A公司购物中心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要求A公司及A公司购物中心支付700余万的巨额违约金并支付其他费用和赔偿损失。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判决驳回要求A公司及A公司购物中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认定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在A公司,判决A公司承担35万元的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A公司的反诉请求。A公司对判决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过错责任、驳回反诉请求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黄某对判决不服也提起上诉。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最终使黄某妥协,双方达成和解,黄某向A公司支付10万元赔偿金,双方撤回上诉。本案涉及合同的无效、违约责任、过错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A公司与黄某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黄某租赁购物中心四楼场地经营儿童娱乐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法》、《城市租赁管理办法》之规定,合同应当无效。购物中心主体建筑高度为25.85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2规定,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4.1.6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时 ,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本案租赁合同标的物为“高层建筑四楼”,依照国家标准,严禁设置儿童娱乐场所,而黄某却租赁高层建筑四楼设置儿童娱乐设施,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照《消防法》该儿童娱乐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另外,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规定,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并且本案高层建筑四楼设置儿童娱乐设施,严重侵害了不特定的多数儿童及家长的人身安全的权利,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本案租赁合同约定高层建筑四楼设置儿童娱乐场所是违法的,依法应当无效。合同无效则,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效,违约条款不适用。对此,黄某则认为,其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不是租赁合同,只是合作经营合同,通过租赁A公司场地合作经营,根据经营合同约定,应当由A公司“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条件,负责工商、税务、文化等行政部门手续的办理和审批,处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于A公司并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义务制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手续,因此导致纠纷,并给黄某造成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认定合同无效,驳回黄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谁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本案中,A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则在于黄某。A公司购物中心是主营百货商品的,对儿童娱乐行业的规章、规定不清楚,而黄某是儿童娱乐的经营者,应当知道行业规章、规定。并且,租赁场地儿童娱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开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本案中,黄某是租赁A公司场地经营儿童娱乐场的经营者,黄某无视消防规定,签订了高层建筑4层设置儿童娱乐的本案合同,并且未经检查擅自使用、开业,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所以,黄某无权向A公司主张赔偿。对此,黄某认为,烟台芝罘区公安消防大队2004年12月19日给A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将变更设计改造方案报我大队审核”,限期整改,而A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将变更设计改造方案上报,致使消防大队于2004年12月25日向儿童乐园下达《责令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停止在购物中心四楼设置儿童活动场所。导致按合同未能实现。另外,对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中所称的经营者,黄某提出,A公司对外提供发票,其向A公司支付租金,真正的经营者应该是A公司。本案中客户虽然不是儿童娱乐场所的直接经营人,但是作为场地出租人,也存在过错。面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高额违约金请求,我们所作的不是顺从于对方当事人的思路,找寻我们没有违约以及对方当事人违约从而能够减少违约金的数额的理由,而是另外开辟一条路径,从合同的根本上找寻对客户有利的理由。本案中,我们抓住客户作为儿童娱乐场所经营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我客户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不仅不承担对方当事人要求的高额违约金,反而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过错责任给我客户造成的损失,反败为胜。本案关键问题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首先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用来判断合同无效。法官在宣告一个合同无效的时候,只能在判决书里援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能直接援引规章包括地方性法规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是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判决书里都不能够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甚至作为参考都不行呢?我们觉得,如果在判决里要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那么应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或者满足这么几个条件:第一,就是要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不是有上位法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上位法所制定的,是对上位法的具体的补充,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法官是可以援引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的。比如说上位法对某个问题规制的非常原则抽象,而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把它具体化,做了详细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权地方或某一个部门对该法来作出解释,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完全是根据授权所作出的解释,我们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也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第三种情况就是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它制定的目的是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个问题没有相反的规定或者没有作出规定,这个时候从维护公共利益这个角度考虑,结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判断合同无效,应当说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和依据的。 无效合同在合同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那么,出现无效合同以后该怎么处理呢? 一、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还给谁。如果标的物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抵偿。 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即指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责任相应的份额,而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 三、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案件结果】该案中涉及对经营者的认定,何谓经营者,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判断经营者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A公司并不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对外提供发票,并收取租金并不能证明其是儿童游乐场的经营者。而黄某则是提供儿童游乐场服务的经营人,其应对儿童游乐场的消防安全承担责任。但是一审判决中对于应由黄某承担合同无效主要过错责任的主张没有被法庭采纳,我方不服,提起上诉。黄某对判决合同无效不服也提起上诉。在上诉调解过程中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最终对方妥协,双方达成和解,对方向我方支付10万元赔偿金,双方撤回上诉。【评析】本案由最初对方主张客户支付700余万的高额违约金引发,到最后对方当事人赔偿客户10 万元赔偿金结束,可谓是打了一个翻身仗。为客户避免了损失的同时也追回了可观的利益,受到客户的高度表扬。这一案例也引起了人们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讨论,给客户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敲响了警钟,提醒企业在订立合同中应注意避免因忽视强制性法律法规而导致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

5,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就算无效合同劳动纠纷问题

1、你应该找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一份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一式两份,企业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否则,劳动监察部门将予以处罚;2、找可采信的证据证明你是企业员工,可执工作牌到仲裁咨询一下,如果可采信,就可以依法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同样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应缴社会保险;3、仲裁时,工资一般采取举证倒置的办法,即员工说自己每月工资多少,企业必须提供有员工签字的工资条证明员工说的对还是错,否则多以员工的说法为准。整个前提是:你和朋友得考虑好还想不想干了,最好的办法是与公司协商解决。

6,无效合同因劳动者原因致劳动合同无效能否

因劳动者原因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房屋买卖无效合同 有哪些情况

房屋买卖无效合同的成因 在房屋买卖中,当事人“签订”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一方出于欺骗的故意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房屋买卖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其特点是一方出于欺诈的故意。 二、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的当事人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无可厚非,但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表现在公有房的买卖为最多。某些单位的负责人和买受人串通,以低价出卖国有或者集体的房屋,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二是规避法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的出卖人出于逃避债务的需要,假借房屋买卖的名义和所谓的买受人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三、一方胁迫另一方强买强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四、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无过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简单说是一方或双方的主观的原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农村的集体土地属于禁止性流转的不动产的法律规定不了解造成的。

8,证明合同无效

因你提供的信息有限,故只能作如下回答: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你可以对比参照自己所签合同有无上述情况或者向当地律师咨询。
这个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不是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就是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但是需注意的是,这个撤销权有除斥期间,是一年,也就是从你们知道这个合同是被欺诈的开始,到一年结束,在这一年里,你们必须起诉,不然合同就变为有效。就无法行使撤销权了。证据就是你们签合同的村里人,他们可以是证人。他们的口供就可以当做证据,说是欺诈的,因为没有法律意识,没有看合同,而且村长还说不是签了就算的等等行为都是欺诈行为。而且这个合同由于租金才几元一亩,很明显是显示公平,也足以认定是可撤销合同。如果有律师的话,就请他主要在显示公平上,认定次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这样官司应该可以赢。

9,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1方以讹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2、歹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3人利益;3、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4、侵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从这些情形中可以归纳出两点;1是违背了法律的强迫性规定。1般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会产生1定的法律效率,而对背法的合同则不会产生法律效率。合同背法可以分为目的背法、标的背法、条件背法和方式背法等。例如,行动人旨在从事走私的拜托行动,以制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行动,附加不法条件的赠与行动,行动方式将产生背法后果的合同等等。2是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方面有的属于法律未作出强迫性规定,有的是不宜由法律作出强迫性规定。但是,在合同法制度中,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被破坏,仍然要针对这类情形作出合同无效的处理。 另外,如果合同的条款免除1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虽然它在情势上表现为是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由于这些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严重侵害1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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