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合同法律师有哪些,在汉南盗窃被抓是不是由汉南法院判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1-30 22:19:40
1,在汉南盗窃被抓是不是由汉南法院判
是的,在国内就由被盗县或省来判决,如果跨国作案的话就会被遣送回国来判决处罚,坐牢,希望采纳
2,辰科律师事务所有几个律师
辰科律师事务所有以下的专业律师:熊飞-团队创始人特聘教授 首席律师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佛山市湖南岳阳商会 理事长浙江大学佛山校友会会长李长春(合伙人律师)业务专长:公司法、合同法、公司管理投资事务、债权债务、刑事、专利何平(精英律师)业务专长:公司法律、知识产权法律、网络法律、电子商务法律刘小勇(精英律师)业务专长:公司治理与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外资企业法律服务邓婉玲(主任律师)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劳动工伤、金融事务刘康(精英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劳动人损、家事与家族财富、合同纠纷李宇飞(精英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商标侵权、工商类案件
3,公司在洪山区注册本人在蔡甸上班关系是劳务派遣请问在哪里申请
【劳动合同 履行地 注册地 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予劳务派遣公司为被告,在被告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龙岩律师戴永琦纵横法律网 戴永琦律师
4,上海婚姻案出名的律师有哪些
上海律师、王律师、律师、杨芳律师、律师是著名的婚姻律师。1.谭开谭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从事法律工作11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小企业法律顾问。谭开律师办案专业、高效、勤勉、谨慎,成功办理了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顾问、股权并购、风险防范、尽职调查。2.王、王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门从事婚姻、房产、经济合同纠纷的律师,上海人,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专业从事实务,在婚姻、家庭、房产、经济合同法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3.林长宇林长宇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法、继承法等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擅长:婚姻纠纷、离婚及财产分析、遗产分割、房地产纠纷等。他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4.杨芳律师杨芳律师是华荣律师事务所团队负责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杨芳律师带领团队,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服务每一位客户。5.王婷婷律师王婷婷擅长婚姻案件和离婚案件,办理过许多复杂、重大的离婚财产案件。王婷婷律师,在广州电视台《法治时空》《法战行动》等栏目担任专家评论律师,擅长婚姻法普法节目,同时也是上海电视台婚姻家庭事务首席律师,在上海颇有名气。
5,老板拖工资该怎么办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直接去找公司老总,这么大超市还能抵赖,是在不行就找当地劳动局检举干嘛不直接找老板要,实在不行去劳动监察大队吧,但是要有足够的证据你是这里的员工
6,用人单位进行工商注销手续出资人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案情介绍:熊某等三人是A公司员工,B公司是A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2013年年中,A公司应经营不善,经过清算程序后,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存在对熊某等三人合同到期未续签的问题,且在办理注销手续过程中及之后,亦未向熊某等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熊某诉状至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以原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为由,不予受理。熊某又诉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2、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在有关报纸上进行公告。那么,作为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其是否在用人注销后仍需承担主体资格证人,是本案的中心。另外,《劳动合同法》并未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注销后,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3、判决结果:本案,通过读事实部分的确认,以及法官对法律的释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书》:由A公司的出资人B公司支付熊某等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4、律师建议:术业有专攻,劳动法是涉及范围很广泛的有一定地方性的专门性法律实务。比如,在与当事人沟通中,我就直接像当事人解释说,因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仲裁机构不会受理,我们双方的代理阶段最好包含一审。另外,当事人亦应了解各地的实践操作,比如在武汉各区级法院,对于合同到期未续签的问题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操作不一。总之,如果涉及较为复杂的或者证据不详实的案件,建议聘请专业劳动法律师的帮助。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上述用人单位就是用工主体。用工主体责任主要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之义务,包括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 2.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指的是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为其工作人员致害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7,借款到期还不上怎么办
民间借贷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4102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同时,自己也要积极想办法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证据。找朋友借,要么看能不能分期,一次还一部分,但是一般是会有利息。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胜诉以后可以申请执行名下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扩展资料借钱不还强制执行案例“都4年了,他还欠我1万多块钱。现在对欠钱不还的人是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昨天,市民李英(化名)再次来到蔡甸区人民法院,打听讨债的事。李英说,2009年前她与同住东西湖区的吴某发生债务纠纷,“后来打官司,省高级法院认定欠款为10万元,要求吴某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到2011年吴某还剩4万块没还,李英在东西湖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来,因为利益方规避原则,李英强制执行的案子被转到了蔡甸区,但4年时间过去了,剩余欠款还没有执行完,目前还剩1万多块对方拒不付款。蔡甸区法院经办该案的工作人员介绍,法院多次联系吴某,吴某声称没有钱,因此,今年年初已经将吴某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名单”)。这名工作人员说,将继续找吴某做工作。记者与吴某联系,他一口否认欠过李英的钱。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坤志介绍,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确实会遇到“无能为力”的情况,但并不代表欠债人就可以逃脱债务。“欠债人名下确实没有财产来执行判决,法院可以对他进行司法拘留,之后暂停执行。但是只要他一天没有被执行完欠款,就永远在失信人名单上,直到死亡。贷款、购买车票(或飞机票)、办理信用卡、出境等行为都不可能了,并且法院暂停执行并不是不再执行,以后但凡发现他名下出现财产,还是会继续强制执行要求还款。”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法院强制执行4年 “老赖”拒不还完欠款当初借条上没按手印,但签字总有吧?有签字就好了。利息如果没写就是没约定,视为无息借款。他家人说的对,这个属于你朋友个人的债务,其父母无义务帮他偿还。如果你朋友借钱时已经结婚的话,你可以尝试问其妻子索要。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女方举证证明当初你明知借钱为个人债务,否则她还是要帮他老公偿还的。另外角度来说,现在你朋友被判刑且无财产归还借款,因此对于你来说,起诉他(或她老婆)是较好的办法。至于起诉期限问题,一般为最后还款期限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这2年内你只要留有主张债权的证明,那么诉讼时效就可以中断。所以建议你务必起诉其偿还借款。管辖法院应当是依据你的住所地法院为管辖原则。起诉时候务必准备好借条,借款出款的凭证记录等重要证据。通过诉讼会帮助把你的债权有效合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等将来他有钱了,可以问他追索。既然还款日期已到为了保障你的权利,建议你去起诉对方要求偿还借款,不论对方目前是否暂时确无给付能力,先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把这个权利义务关系固定下来,方便以后追偿不然超过诉讼时效的话,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救济。
8,武汉买房转户口的问题
2手房,不论什么条件,都不能转! 东西湖东啤属于城区户口! ----------------------- 当然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转户口 --------------------------- 据公安部门介绍,外地购房者在武汉城区购买商品房,只要面积达到120平方米或价格在30万元以上,就可以办理武汉本地户口。并且,外地人在购房时,必须了解所购房屋的开发商是否已经在公安局备案。据了解,由于目前已在公安局备案的开发商并不是很多,购房者在公安局可以查询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在公安局备案。如果房屋已经备案,购房者可凭房产证和土地证,到公安局办理户口,但购房合同不能作为办理户口的凭证。那么,外地人在武汉购买商品房该如何办理户口呢? 一、办理条件: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2003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凡户籍不在在武汉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七个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常青花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汉强、东荆派出所辖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含托管的江夏区五村一委)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购房者申办入户后,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卖商品住宅,外地承购者不再享受购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待遇。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购房者1996年10月7日以后签订合同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区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二、办理程序: (1)凡购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必须由购房者向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购房申办户口人员从市公安局户政处领取或从武汉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下载《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2)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及入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购房地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附派出所签章)。 (3)经武汉市公安局户政处受理调查核实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办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律师提示: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上述规定,外地人在武汉购房入户,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无法办理。因此,外地人在武汉购房如果以入户为目的,应对照上述规定判断自己所购房商品房是否符合入户条件,无法判断的,可向开发商及公安部门咨询。对于不符合入户条件,但开发商承诺能够入户的,购房人应就此问题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办理入户的期限及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听信开发商口头承诺,否则一旦无法入户,在开发商不承认口头承诺的情况下,购房人将无法向开发商索赔。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上述规定,未满16周岁的外地人在武汉购买商品住宅,及外地人在武汉购买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经营性用房及二手商品住宅,不能享受购房入户政策。我是武汉市房管局的,这是做新的,还有疑问,继续问我啊!◆10个中心城区:购房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 ◆远城区:购房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上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 ◆2008年10月31日前,按老办法落户;2008年11月1日后,按新办法落户 ◆购二手房不能办理入户 昨日,武汉市公安局户政处就外来人员极为关注的“武汉市购房入户新政”发布细则。细则中,对购房范围、落户条件、新旧政策适用的界定等问题均进行了明确。 新政保护本地居民 2008年10月23日,武汉市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包括15条救市举措,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意见》也被通称为武汉市楼市新政,其中有一条专门对于外地人购房入户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原政策:购买住房面积120平方米或总价30万元以上住房可办理本市入户手续。(注:实际操作时主要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 新政策: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 据称,政府出台这一政策,意在防止外地人大量购置武汉中小户型住房,对本市居民造成冲击。 二手房不能入户 细则称,购买住房,是指合法购买用于住宅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交易商品房(不包括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非住宅房)。 入户中心城区有条件 购房入户新政中,将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分为两个不同类别,每种类别的入户条件有所不同。细则中,则明晰了具体的城区、住房申请人条件。 细则称:1、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办理“农转非”。 3、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4、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武汉市中心城区是指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东西湖常青花园的适用中心城区政策;远城区是指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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