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有违约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如果团队的答案解决了您的问题,请采纳!不满意请追问!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

其意思为:违约行为在法律上以及合同上都没有规定免责,则构成违约。其实是否违约行为的判定要通过以下一、双方自愿签订的有效合同;二、规定内容不与法律相违背;三、不适用法律归定的免责。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赔偿损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的责任构成要件是各不相同的。

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

3,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

1、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二:①具有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2、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指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时,在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具备的其他要件下面略作说明:(1)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2)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者可行。(3)损害赔偿要求另外两个构成要件:①受有损失;②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

4,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素有两个,一是归责原则,二是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指各种具体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1、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二:①具有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2、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指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时,在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具备的其他要件下面略作说明:(1)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2)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者可行。(3)损害赔偿要求另外两个构成要件:①受有损失;②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我感觉应该这样答: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此处的构成要件应该是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分为两个:一是有违约行为二是无免责事由,前者称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违约事实,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客观要件: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3、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知道这样答全面不?请楼主和民法高手赐教!

5,构成合同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四、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律师解答: 采购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违约责任即受到的采购方的定金供货方不予返还,损失赔偿责任由供货方出具损失证据要求采购方赔偿。

6,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赔偿损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的责任构成要件是各不相同的。 一般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违约行为 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上述两个要件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但是,当事人要请求违约方承担违反某个具体合同义务的责任,还需要根据该合同特定的性质和内容负不同的举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非违约方在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是否必须要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法律上看,非违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毫无疑问应当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但损害事实本身并不应成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不一定必然会给另一方带来损害。例如,承租人在订约后无故提出解除合同,但该房屋很快被其他人以更高的租金租用,出租人并未遭受实际损害。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但此种损害可能难以确定,特别是要由对方当事人就其遭受的损害数额、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十分困难,可能使非违约方放弃赔偿损失的请求,而选择其他的请求,如继续履行、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以外的责任形式并不要求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所以,损害事实不应成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赔偿损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的责任构成要件是各不相同的。

7,违约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对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新合同法尚未颁布之前,我国学术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学说:第一种观点是单一要件说,即违约责任只有一个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第二种观点是二要件说,二要件说又分为主观二要件说和客观二要件说;第三种是四要件说,即⑴要有为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⑵要有损害事实;⑶要有当事人违约的过错;⑷不履行合同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种观点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认同。新合同法颁布之后,我国学者对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论述,从而又成为了我国违约责任理论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所谓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的责任构成要件各不相同的。(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般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不同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对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采用的一要件说,即违约行为。⑴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我国法律通常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概念来表述违约行为的概念。 违约行为或者债的不履行,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含义不尽相同的法律本语。大陆法系向于“债的不履行”,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用“违约行为”。 虽然两种概念相近似,但严格地讲是有区别的:违约行为一般包括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拒绝履行和延迟履行等形式。不履行只是违约行为的其中的一种形式,换言之,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都可归结为违约行为。 因此,违约行为的概念要比不履行的概念更加广泛。德国学者茨维格特所说:“违约比不履行更可取,因为它具有弹性,并在大多数法系中有此含义,而且它最佳地涵盖了债务人承担不履行责任的通常情况。”因此,我国新合同法采用此违约行为这一概念。⑵违约行为的特点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行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即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责任,而无论违约方是否存在着主观过错。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实在,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独立和相对分离的客观实在。因此,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依赖于违约行为是否存在,而不依赖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所以违约行为具有客观性。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中的当事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行为是由合同当事人所实施的,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也充当违约行为的主体。那么,一方当事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违约时,第三人实质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因素。因此,第三人是否也可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一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由当事人一方先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当事人一方再向第三人追偿。虽然,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只是承担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当事人,而不包括合同外的当事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造成违约是否只限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此条款来看,我国是承认双方违约的。双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都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责任。违约行为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合同依法成立后,债务人就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有获得酬劳的权利,债权人有接受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也有给付酬劳的义务。因此,合同的当事人既互为权利也互为义务,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无论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侵害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⑶违约行为的形成①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表现以下三个特点:第一、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违约。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还不必要实际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卖给行为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当然,尽管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由于合同已经生效,任何一方从事预期违约行为也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而也构成违约。第二、预期违约应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式。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构成明示毁约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a、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换言之,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如明确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货等。b、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如果行为人只是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则不构成明示毁约。c、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在实践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常常有可能会找出各种理由和借口,如果这些理由能够成为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则不构成明示毁约。各种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合同应被撤销;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以及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等。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间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依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具体来说,a、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b、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如果另一方只是预见到或者推测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不能构成确切的证据。c、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另一方虽有确切的依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还不能立即确定对方已构成违约。只有符合上述要件,才能构成默示违约。在默示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人既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不必等待履行期限到来而直接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②实际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为有以下四种类型:第一、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描绘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拒绝履行的行为。拒绝履行的特点是,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如果仅仅是表示不履行部分义务则属于部分不履行的行为;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正当理由。在学理上,通常认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造成期待利益的重大损失,此种根本违约行为也等同于拒绝履行行为。第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偿迟延。狭义是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迟延履行采纳了广义的概念。因此凡是违反履行期限的履行都可以称为迟延履行。迟延履行不同于拒绝履行。因为在迟延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并且愿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而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不仅没有作出履行,而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可见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的卖给。当然,在迟延以后,违约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也可转化为拒绝履行。2、特殊构成要件⑴违约行为(见文本上述)⑵要有损害事实违约责任中的损害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损失。这种财产损失包括实际的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和期限利益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事实,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可以看出损害事实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损害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不是虚构的、抽象的,而是一种事实状态;第二,损害事实具有财产性,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是可以用金钱计量的并赔偿;第三,损害事实具有补救性,一方当事人违约后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可以借助法律强制力加以补救;第四,损害事实具有特定性。损害事实只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所损害的对象也是特定的。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哲学观点,它是各种自然现象和各种社会现象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违约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和前提,损害事实是违约行为的后果。换句话说,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也就不会发生损害事实。
违约只有违约责任,不能同时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只能二选一,选一对你方最有利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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