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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税是怎么计算的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税率规定见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是怎么计算的

2,什么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祖国大陆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其中,各类合同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以立据人为纳税人,营业帐簿人为纳税人,权利、许可证照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什么是印花税

3,借款合同印花税应缴纳多少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缴纳印花税),在次月申报地税综合申报表时一并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借款合同印花税应缴纳多少

4,关于纺织印花税

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应税项目13个,凡《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应税项目应当缴纳印花税,没有列举的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人的税收实践,纺织行业的印花税通常应当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纺织行业的印花税通常有可能存在下列应税项目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万分之三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不低于加工、承揽金额的60%和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不低于租赁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千分之一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不低于运输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不低于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千分之一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千分之一计算缴纳。 (十二)营业账簿,记载资金账簿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数适用税率万分之五一次性计算缴纳,以后年度只就增加部分贴花或计算缴纳,其他账簿按件五元贴花或计算缴纳。

5,关于印花税

收入以签订销售合同为依据缴纳印花税,原材料采购以签订采购合同为准缴纳印花税,自建、外购的固定资产均需缴纳印花税。
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项目、缴纳期限  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照保费金额依照千分之一贴花或计算缴纳。合同在签订时贴花或计算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 规定: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保费金额计税。  三、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  二、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印花税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五、怎样理解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6,印花税及其有关规定是什么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化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明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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