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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三包是指哪三包

商品“三包”是针对经营者对商品的售后服务,也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的售后保障。所谓“三包”,就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按照各自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
可以要求退还!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包退、包换?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管理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哪些情况不属“三包”范围?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四)“三包”凭证的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的;(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包修 包退 包换

商品三包是指哪三包

2,陆风x7的保修期和三包有什么区别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FA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这是两个概念,注意区分。
1. 整车包修期限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整车三包有效期限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出口家用汽车、内销非家用汽车产品不享受此项质量三包政策) 3.除损耗件外,其它零部件包修期限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所谓的三包就跟保质期是相对的时间跟里程都是有绝对的,您的车辆保养手册就具体说明。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FA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这是两个概念,注意区分。
你好,保修和三包是个从属概念。三包就是保修,包换,包退。已经包括了保修。保修期只不过是加一个期限而已。

陆风x7的保修期和三包有什么区别

3,三包有效期是指保修卡上所说的保修期吗

关于产品质量三包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保修卡规定的保修日期不能低于法律的规定。 “三包”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销售者在修理、更换和退货上的责任,来源于《产品质量法》的如下规定,即: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 针对不同的产品,国家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自行车、电视机、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农业机械产品、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微型计算机等。

三包有效期是指保修卡上所说的保修期吗

4,三星手机的三包是指什么

  兄弟挂上几分```   什么是三包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l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申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国家将根据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   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4.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包责任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责任时间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l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三包规定的义务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 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5,何为三包商家的三包承诺具体包括那些 购物

包修、包换、包退
包退,包换,包修一般是半个月包退,一个月包换,一年包修.一次性用品,烟酒除外.部分地方都不一样,你买的时候要问清楚,要开发票
就是包退包换保修
收到的东西有质量问题包退 一个礼拜东西出了质量问题可以包换的,只要不是人为的就可以了,包修就是东西在三个月内有出现毛病给你保修的
包换,包退,包修。
什么是三包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l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申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国家将根据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   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4.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包责任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责任时间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l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三包规定的义务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 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我国“三包”的发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

6,国家三包对笔记本的规定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第三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当说明微型计算机商品的配置,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商品; 2. 核对商品商标、型号和编号; 3. 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三包凭证应当按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商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所述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不合格的微型计算机商品; (六)随销售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一起赠送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负责三包; (七)预装软件、随机销售和随机赠送的软件应当明示软件名称、版本、使用有效期、生产者名称;不得销售盗版软件;不得赠送盗版软件; (八)销售软件时,应当验证软件介质的完好性; (九)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建立用户档案,做好三包服务工作; (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软件维护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用部件和元器件全部用于修理; (五)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误维修时间; (七)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故障、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和维修记录; (八)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九)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随机配有产品的中文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的规定编写;产品使用说明应当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硬件、软件的配置和兼容性,明示基本功能的操作程序;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三)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合格的、足够的修理配件,满足维修的需求;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十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见附件3)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售出后第8日至第15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停止生产时,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三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四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五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者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六条 微型计算机主机商品符合退货条件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将与主机同时销售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器等商品一并退货。 第十七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软件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同样软件。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性能故障的判断,应当按商品销售时的配置,并在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条 整机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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