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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是怎么规定的

各地对允许生育第二胎的情形有不同的规定,你可搜索一下你户口所在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仔细研读一下相关条文。 一般而言,一方生育了一胎一方未曾生育的男女结婚,是可以合法生育的。如果获准生育的第二胎被医学认定为残疾的,是否允许再生育,就要看计生委如何理解法规条款了。

计划生育是怎么规定的

2,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请问你要了解什么的. 条例和多的.你也去有关当局了解哦.
http://baike.baidu.com/view/1744787.htmhttp://www.gov.cn/flfg/2007-10/08/content_770328.htm

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云南曲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本人26岁 在外地上

云南曲靖市是不能制订计划生育条例的。整个云南省,执行的应该是《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是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  象你所说的这一情况,明显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可查阅《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那就是你所说的罚款标准),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会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是来看评论的

云南曲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本人26岁 在外地上

4,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中育龄妇女是指16岁到49岁这句话是正确

正确。系统的说,育龄妇女即处于生育时期的妇女(理论上一般指妇女截止统计点处于15~49周岁,不管未婚、已婚和丧偶,但在实践中,逐人监控时,是从婚龄即20周岁开始的,特别是统计、监控已婚育龄妇女,这些都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其中,20~29岁属于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指的是生育期妇女。生育期又称性成熟期,是女性一生中的黄金时期,也是最重要而又最繁忙的阶段。
单独看这句话,没有错误。
不明白啊 = =!

5,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什么

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你在网上查一下你所在省市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就清楚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6,2011年人囗计划生育条例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各省市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你在网上查找一下你所在省市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就清楚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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