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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责任保险的年度保险限额是什么

啥子医疗责任保险哦,是不是交强险中医疗限额?交强险中限额一万,不够用三者险赔付。

医疗责任保险的年度保险限额是什么

2,医疗责任保险是什么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责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法律费用,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限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当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当然医责险最直接的受益者自然是投保的医疗机构,它可以很好地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风险,以最有效、快捷的方法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较好地维护医疗机构的社会声誉,减轻因不断增加的纠纷赔偿而给其造成的经济压力,利于其经营管理和营业秩序的正常开展。

医疗责任保险是什么

3,医疗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两者的区别

医疗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两者的区别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医疗职业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一般来说,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有: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凡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作的在职医务人员均可参加此险种。 保险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失行为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予经济补偿。 所谓过失是指因疏忽而犯的错误,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对自己的医疗行为应该预见到会有不良后果,但却未能预见,或因过于自信而使病人造成不良的后果。
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不同,一为医生主观或客观导致的事件,包括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两大类及其他。 二为主管部门认定为医疗事故的事件。

医疗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两者的区别

4,什么是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内容有哪些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种职业都有自身的风险与特点,因此也需要有不同的费率。
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风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1、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2、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财产保险承保。(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前的责任事故损失。这种损失应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的事故责任损失。(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这种损失应由产品保证保险承保。(7)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书要求运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造成的责任事故损失。3、责任期限通常为1年,到期可以续保.对于用年限较长的产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5年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但保险费仍逐年结算。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有效期限应按保险单规定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区间为准,如我国按法律规定为1年,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为3年。

5,医疗责任险有哪些情况不予以赔偿

要了解医疗险在什么情况下是不理赔的,需要先了解下什么是医疗险及医疗险理赔的影响因素。医疗险,主要是用来覆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住院相关的费用,弥补了社保对于报销比例、药品等方面的诸多限制。自然而然,医疗险也逐步变成理赔最多的险种之一,理赔又是客户最能直观体验保险公司服务的环节,也直接影响了客户对保险公司的看法。且看以下三个案例:A客户买了泰康在线“住院宝”必备版(0-49周岁),因喘息性支气管炎住院住院9天,累计花费8141.61元,在扣除医保报销、自费部分,100元免赔额后,医疗费用赔付3499.85元,津贴900元,累计赔付4399.85元。B客户投保平安e生保百万医疗,骑电动车摔倒导致锁骨骨折住院多日,花费9421.6元,最终赔付金额为0元,未达1万免赔额。C客户2017年3月份投保了平安e生保,2018年2月被诊断为急性非淋巴细胞白血病,该保单年度赔付90797.27元。被保险人后续化疗仍有费用需报销,e生保正常续保。续保年度目前已赔付38429.19元。从上面三个案例不难看出,产品不同,免赔额、赔付比例、医疗范围等方面自然不同,带来的理赔效果也不一样。关于医疗险理赔后是否还能续保的问题,在此也说明一下,像百万医疗连续投保时,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因为被保险人个人身体状况或使用保险情况而不接受投保或单独调整保费;普通医疗如A客户投保的住院保,理赔后则往往不能续保,因为需要重新填写健康告知。只要住院就可以理赔吗?答案是否定的。中民保险网从以下两方面叙述影响医疗险理赔的因素。显性因素:等待期、免赔额、医疗范围、赔付比例、医院要求隐形因素:病历书写、责任免除一、显性因素显性,就是指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清晰列明,有具体数字或约定能直观感受到的。如:1. 等待期在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疾病医疗的等待期有30天、60天、90天不等,意外医疗无等待期。建议投保产品是等待期越短越好。2. 免赔额免赔额,顾名思义,是免赔的额度。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额度。如案例A客户投保的产品免赔额为100元,B客户的免赔额1万。投保前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高免赔还是低免赔产品,以免在理赔时影响心态。3. 医疗范围一般的医疗险医疗范围大都需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社保范围外的自费项目是不保的,但是遇到大病时,往往社保外的自费药会比社保内的更加有效果,比如治疗癌症的靶向药。应运而生的百万医疗解决了这一问题,这类大都不限社保目录,自费药/进口药全可报,不限疾病种类,不限治疗手段,覆盖面广。如果经济充裕,两类产品可以一起购买,弥补百万医疗高免赔的缺点。4. 赔付比例给付比例条款在费用报销型保险中比较常见,它要求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医疗费用损失,医疗险种常见的有两种:(1)固定给付比例,就如截图中,疾病住院医疗有社保或其他途径已获得补偿的,是100%比例,而未获得补偿的,则按70%;(2)累进给付比例,即将医疗费用分成几段,支出费用越大,给付比例越高,比如医疗费500-1000元,按50%给付;医疗费1000-5000元,按60%给付;医疗费5000-10000元,按70%给付.....5. 医院要求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医疗部分的医疗水平有所区别,产生的医疗费用也自然不同。保险公司通常要求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部分保险公司对于非条款约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的情况,意外可限出险24小时之内的急诊处理,但实际还是以保险公司回复为准。二、隐形因素隐形因素是指在理赔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被忽视,但又会对理赔结果起至关重要的因素,如:1. 病历书写病历在理赔时,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材料,如果病历有问题,不严重的话需要补充证明材料,费时费力;严重的话可能就是被保险公司拒付。小编之前有遇到一个客户因为病历上写高血压病史多年导致拒赔,原因是高血压史未如实告知,不符合投保健康告知。客户觉得委屈,表示在医生询问是否有高血压时,自己只是说平常情绪较容易激动,有时会高一些,结果医生就在病历上写既往史高血压数年。于是后续又要去找医生修改病历,其中麻烦程度不必言说。因此在就医时,需留意医生所写的病历。(1)如果不确定是否存在“先天性”、“慢性病”、“长期患有”等疾病,请不要随便给医生肯定的回复;(2)由意外事故造成的,需将意外是由写进病历;(3)病历中的个人基本信息是否正确;(4)病历中的就诊日期是否与收费票据中的日期一致。2.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情况。通常投保前未愈疾病、先天性疾病、分娩、康复治疗等都在疾病医疗的免除范围内,即使是健康告知中没有询问到的既往症,若因该既往症治疗而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也是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那如果住院期间人死了,还会理赔吗?医疗险产品很多,一般符合保险责任,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可以申请理赔的;如果被保人身故(若是因为医疗事故导致一般是除外的),可由受益人申请。具体的赔付情况还要结合自身投保的产品,了解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部分。

6,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colleen850914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减轻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患者利益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西方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已发展相当成熟,几乎所有的开业医生都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否则无法正常执业。可以说,医疗责任保险几乎与医疗职业融为一体,没有它医疗行业将无法运转。在我国,由于医疗责任保险刚刚处于起步阶段,这种新的保险产品还没有被公众所普遍接受,即使是医疗机构和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也缺乏足够认识,甚至是存在误解。尽管大多数人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是降低医疗职业风险的重要途径和发展方向,但是,就目前而言,很多人还是对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缺乏认识。因此,有必要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为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证依据。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存在首先取决其自身价值和功能符合保险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需求。具体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实现被保险人(医院或医生)、受益人(患者)和保险人(保险公司)三者的利益,从而具有巨大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潜力。   (1)转移执业风险,减轻赔偿压力  在医疗技术水平较低、人们对医疗的依赖性不大以及人们的权利意识不高的情况下,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不会成为医院的困扰和负担。由于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发生医疗损害赔偿赔偿数额也不高,医院一般能够自担风险。但是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医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的必然要求,由于理论研究不足,国内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仍缺乏深入研究。本文从发展模式的选择以及责任范围、保险费率、责任限额的合理确定等方面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抛砖引玉之效。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损害赔偿  一、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与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分散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该险种自2000年全面推出以来并没有受到医院的青睐,相反医院普遍对其反应冷淡,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使医疗责任保险面临发展乏力的困境。究其原因,医疗责任保险所存在的自身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中存在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选择严重等问题。例如北京市拥有各级各类医院(含中央直属和部队医院)共计551家。2003年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院不足20家,其中部分医疗机构具有很高的赔付率。即使在我国保险市场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深圳,在1999年—2003年的四年间,医疗责任保险累计保费收入仅200多万元,投保医疗机构比例不足5%,这与深圳保险市场接近20%的年保费增长率是极不协调的。  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不仅使社会化的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在医疗行业内普遍建立,也使得患者的损害得不到充分弥补,从而不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而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所存在的问题证明:完全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难以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应建立一种新的医疗损害赔偿给付机制和保险制度,即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符合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是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维护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需要  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在维护和实现患者利益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医疗责任保险却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医疗机构赔偿能力不足已严重影响到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保险制度予以解决。事实表明,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医院的规模偏小,经济效益不高,自我积累不足,有的甚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在发生医疗事故后这部分医院可能由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济。通过责任保险制度来实现医疗损害的赔偿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另一方面,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已推行多年,但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机会主义选择而拒绝投保,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无法在医疗行业内普遍建立,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后仍面临索赔艰难、损害难以得到弥补的困境。  基于医疗损害赔偿风险的普遍存在和患者损害赔偿无法兑现的现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医疗机构投保的法定义务,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方面的作用。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医院赔偿风险、降低赔偿压力的需要  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现行医疗损害赔偿模式的另外一个突出弊端是: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高度集中,从而承受较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尤其是随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与赔偿标准的提高,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和压力将进一步加剧。为此,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实现损害赔偿的转移,即把集中于一个医院的侵权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以降低医院的赔偿压力。  尽管如此,不少医院和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缺乏认识和了解。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有的医院尽管对医疗责任保险比较感兴趣,但仍持观望态度,或者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而对医疗赔偿风险抱侥幸的态度,或者是基于短期内的成本效益分析而拒绝投保。在自愿投保不积极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手段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医院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制投保是解决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有效手段  当前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选择严重,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与医疗责任保险自身不足有关系,但是医疗机构自身的原因也不可忽视。首先,不少医院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认为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过硬,不太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因而也就缺乏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内在动力。其次,在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医疗诉讼败诉概率小、赔偿金额低的情况下,医院普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存在侥幸心理,从而缺乏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力。最后,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需求的错位也抑制了对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很多医院不仅希望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转嫁医疗活动中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而且希望实现医疗纠纷的转移,使自身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很明显,医院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期望存在错位,实际上超出了医疗责任保险所具有的功能。  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固然可以通过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竞争、更新产品逐步予以解决,但这种模式完全依赖市场的自我演进,故发展缓慢而缺乏效率。在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时代,市场需求的培育、竞争机制的完善都离不开国家的适当干预。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国家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适当干预是不可或缺的。通过立法将医疗责任保险规定为法定保险,强制医疗机构投保,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自愿投保模式下所存在的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迅速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四)强制医疗责任保险适应了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客观化、损害赔偿分担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现代侵权法已由损害分散的思想逐渐成为侵权行为法的思考方式,认为损害可先加以内部化,由创造危险活动的企业负担,再经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功能,或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加以分散。可见,现代侵权法在追求损害弥补的同时,更加关注损害赔偿风险的分散,即如何实现将集中在侵害人身上的风险通过一定的途径由多数人承担。对于高度风险的行业和职业而言,具备一定的风险分散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仍然将医疗过程中产生的赔偿风险全部由医院和医生承担,无疑会提高医院的经营风险和医生的职业风险,对于医疗机构及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的风险分散机制是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五)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政府已将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医疗损害赔偿给付和医疗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但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医疗价格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仅仅通过价格机制转移医疗赔偿风险,不仅会直接导致医疗服务价格的上涨,从而损害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更会导致医患关系的恶化和矛盾的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定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医疗机构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卫生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构想  (一)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  综合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与推进模式,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可以采取两种发展模式,即行政推动模式和立法主导模式。行政推动模式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力强制要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从而以行政力量强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北京市从2005年1月开始实施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则是采取该种模式,即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发布行政命令,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都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立法主导模式是以立法的形式,在法律中明确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投保义务,规定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从而使医疗责任保险成为法定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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