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如何知道我所签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啊

生效的合同都受法律保护当你的相对方违约了你就知道法律是怎么保护你的了.
你若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是法人的委托代理,那么你和公司的员工签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如何知道我所签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啊

2,我跟个人签约了协议受法律保护么

1 土地承包协议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有效.受法律保护.2. 没有公证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
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性规定,合同(协议)即受法律保护。

我跟个人签约了协议受法律保护么

3,如果要签合同怎样受法律保护

一、只要双方自愿,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成立且受法律保护;二、如果想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对合同进行公证。(不公证,合同也是有效的)
你的问题要区分是哪种网签合同,如果是商品房买卖的网签合同,那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别的网签合同,那起效力现在大部分都是不承认的,只有国家试点的地方才可以。比如江苏、重庆。

如果要签合同怎样受法律保护

4,合同怎么样才能受法律保护

你好,第一、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成立,如果没有附加生效条件,也不属于经审批后方能生效的情况,那么成立时就生效了,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二、合同生效并非一定受到法律的保护,还得看内容是否合法等等。合同纠纷是现代社会常发的法律纠纷,签订合同不慎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的案例很多,建议你委托律师审核合同,以便更好的防范法律风险。如仍有疑问可来电详询,或委托律师办理。

5,什么样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只要是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不违法的合同,即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内容未违反合同法规定!
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否则有可能不仅无效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不会的。
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的,不违法法律规定的。

6,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受不受法律保护

只要不存在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况下是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一般都受法律保护。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任何合同或者协议,只要是合法的,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只要不存在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况下是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一般都受法律保护
书面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协议内容合法则依法受法律保护。纵横法律网 qsh885
书面合同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只有签订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内容合法,切实出于双方自愿,受法律保护。

7,要签一份合同这个合同是否要受法律保护呢

签合同的目的肯定都要得到法律保护,但是并不是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法定理由是无效合同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规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无论是否有签订合同,都没有理由克扣员工福利。由于你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障。你可以跟hr说,如果再不给付工资,就可以去仲裁告他们的。
会的,合法的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而具有了法律效益,受法律的保护,合同双方不得以合同约定外的理由来违反合同约定。
我想是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的前提:1、内容合法,没有违法的条款2、约定基本对等,没有格式条款如果不符合1,那么合同无效如果不符合2,合同部分无效

文章TAG:签了合同受什么保护呢法律合同  什么  保护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