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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益物权具体指什么

用益物权就是使用别人的地来使自己的土地增加收入或保证自己土地使用的便利。物权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物权法定,就是只有法律规定的才能用,用益物权也是物权,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有效。在我国用益物权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在城市里,经过批准后国家卖给你的土地上建房的权利。地役权是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你家周围都是别人家的地,你花钱取得从他的土地上通行的权利。跟相邻权比较相似。但是地役权要经过登记,否则不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用益物权具体指什么

2,用益物权的种类

二楼的答案的措辞不确切!! 用益物权种类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另外我国<>对于土地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也作了宣示性规定 如 : 海域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 取水权 养殖权和捕捞权
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

3,我国法律主要设定了哪些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的土地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其承包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的土地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我国法律主要设定了哪些土地用益物权

4,用益物权包括哪些每项权利的的要素又是什么

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地上权: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在我国,地上权“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为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具体可以包括建筑物、桥梁、沟渠、堤防、铜像、纪念碑、地窖等,有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的范围还要广。总之,在我国,地上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他物权。地役权:1、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2、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4、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典权:当事人之间设定典权,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以不动产为标的物。2、须支付典价。3.须在典期以内设定。在中国,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典权合同,须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典权合同,须到土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手续。用益权:亦称“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品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如租借他人的房屋,有使用该房屋权利。
http://baike.baidu.com/view/26907.htm参见
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中最关键的中心意思就是“已设立”,也就是对于“新设立”的用益物权的优先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5,什么是用益物权

字面理解.用益物权打比方就是你得使用别人的东西,你不使用就不产生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你用来担保的东西则是用来担保你所取得的利益,所以必须能有交换的价值.在民法课本中也有相关的解释.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一、概念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二、特征1、他物权 相对于自物权2、限制物权 相对于所有权,不能处分,支付租金、期限3、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 相对于担保物权4、以占有为条件三、意义1、可以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使双方都能受益。2、要平衡、保护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利益3、维护物的利益秩序,确立权利归属,降低成本维护方式:1)设立模式 2)公示、保障交易发全 3)设定物权变动方式我国现阶段对物的利用超过了对物的归属的重视,并且这种利用效率低下,故我国就保持所有和利用的平衡。第二节 基地使用权(地上权)一、概念指为在他人所有的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建筑物出卖,现在的一般原则是“地随房走”第三节 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四节 邻地利用权土地、基地使用人,农地使用人为使用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利用地人土地的权利。定立协议,并登记若不登,则主体特定,不适应变化空间邻地利用第五节 典权典当针对动产,典权针对不动产,在我国仅针对房屋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并对人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用 还是担保物权有争论出典人可以处分,担保、承担风险,支付维修费用典权人可以改变原物用途,出租,转典,退典(让与)、修理(权利)期限不能超过原定期限典期 典权消灭的三种情况①回赎 ②我贴 ③绝卖(期限到来回赎)回赎期两年,现归定为10年无期限的归定为30年,无回赎期,物权法 规定为20年。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二是质权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361313365。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任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以下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三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用益物权体系 我们认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包括下列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而永佃权、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租赁权等,则不能成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因为:第一,永佃权已无存在之基础;第二636f7079e799bee5baa631333332636336,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在未来的用益物权立法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第三,国有企业经营权是一个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而至今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权,我们倾向于通过法人所有权的方式来解决;第四,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第五,租赁权自始都是一种债权,虽然现代法中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这并不能改变租赁权的债权属性。 1.地上权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地上权是指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木、树木,使用他人土地之权。中国民法中是否存在地上权,是否应当确认地上权,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地上权,或相当于地上权;也有学者认为,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不同的,我们没有必要硬拘泥于地上权的概念,不应非将它们的名称统一不可。我们认为,从本质上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并没有什么差别,完全可以用地上权这一准确、统一的概念取代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建立中国的地上权制度,应当以现行的以营造建筑物、种植树木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造林权为基础,同时,应当确认地下和空中地上权。 2.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种古老的物权形式,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而且英美法系国家也予以确认。通说认为,地役权是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和不继续地役权、表现地役权和不表现地役权。中国立法中没有地役权的规定,《民法通则》只是规定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颇为相似,立法例上也有将相邻关系作为一种地役权加以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在地役权篇第二章“法律规定的役权”中就规定了诸如流水、通风、采光、滴水、通行等相邻关系。中国也有部分学者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等同起来,用相邻关系取代地役权。这是不正确的。从法律性质上说,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不同的:相邻关系属于自物权的范围,其创设的目的是对所有权行使效力及范围进行直接限制;而地役权属于他物权的范围,其创设的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土地以便于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自罗马法将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措施,纳入所有权体系,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的民法都沿用此制。因此,在未来的用益物权中,应当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区分开来,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给地役权以一席之地。 3.典权 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物权制度,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是属于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学者们甚有分歧。我们曾对这一问题作过详细的论述,认为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传统民法中,典权的标的物包括土地和房屋。新中国成立后,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典权被废除,但公民之间的以私有房屋为标的物的典权一直大量存在,并得到了司法实践的承认和保护。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典权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立法应当确认这一具有中国固有传统的物权种类,并将典权物扩大到一切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如土地、房屋、地上权等。 4.用益权——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权是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例中,如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瑞士法等,均将用益权作为人役权的一种。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权包括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用益权和财产上用益权。借鉴国外的用益权制度来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这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有学者主张,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营权和国有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我们赞同创设用益权制度的设想,但对用益权的具体内容则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目前有两种权利可以归入创设的用益权之中,即以开发利用国有、集体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为目的的使用权和以耕作、牧畜、养殖为目的而承包国有、集体自然资源(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因为,这两类权利都符合用益权的特征,其内容与用益权基本相同。至于国有企业经营权,应当通过法人所有权的途径加以解决。关于能否将农村承包经营权改造成为永佃权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主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改造成为永佃权;也有学者主张,现代法中不能重建永佃权制度,但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永佃权制度中的某些合理成分及其做法。我们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权以改造成为用益权为宜,而不宜改造成为永佃权。因为:第一,在现代法中,随着各国土地政策的不断改进,永佃权已趋式微,甚至消灭;第二,永佃权作为封建剥削的工具,已在大陆消失近40年,这种国情不能不予考虑;第三,使用用益权而不使用永佃权,国外已有立法先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都规定的是用益权,而没有规定永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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