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介绍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1-27 0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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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介绍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于1992年4月3日的规章。
2,河道内违建的法律规定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3,临河建筑距离河岸700米须做洪水影响评吗
你的建筑物在不在防洪区之内嘛,在的话要做,不在就可以不做。隔700米,怎么都感觉不是临河建筑
4,涉河建设方案由项目设计单位做对吗
我也正在找呢,找见告你一下。1.有些建设项目未严格按河道主管部门批复的要求实施, 2.管理机构层次多,审查手续繁琐, 3.部分流域规划滞后,影响建设项目的审查; 4大部分建设项目的修建都会对河道(堤防)产生一定影响 , 建设必然要壅高上游水位,但允许壅高多少、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均无统一标准,给建设项目审查带来一定难度。5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尚未规范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依法管理应加强水法规宣传.2实行防洪抵押金制度防洪抵押金是建设单位保证按批复要求建设的一种承诺。3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责任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4抓紧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有关规划部门应按照《规定》《防洪法》的要求完成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岸线规划等的编制,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章可, 5.制定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规范及建设项目对河道影响的标准针对目前已开展的防洪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制定统一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规范》,对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的目的、要求、范围、内容、编制格式、评审、资质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由于建设项目对河道会产生影响,还应对各种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分别制定影响的标准及补救的原则。涉河建设方案一般可由可研报告代替,当项目复杂也可由项目设计单位根据可研单独编制建设方案报告。
5,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原发布者:h_wulin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最新)1总则1.1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1.3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概述 2基本情况 3河道演变 4防洪评价计算 5防洪综合评价 6防治与补救措施 1.5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1.6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1.7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参考目录1 概述1.1项目背景1.2评价依据1.3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2 基本情况2.1 建设项目概况2.2 河道基本情况2.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2.4 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3 河道演变3.1 河道历史演变概况3.2 河道近期演变分析3.3 河道演变趋势分析4 防洪评价计算4.1 水文分析计算4.2 壅水分析计算4.3 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4.4 河势影响分析计算4.5 排涝影响计算(如有)4.6 其它有关计算(如有)(专题研究如有可另附)5 防洪综合评价5.1 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与影响分析5.2 与现有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分析;5.3 对行洪安全的影响分析5.4 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5.5 对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与设施影响分析5.6 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5.7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5.8 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6 工程影响防治措施与工程量估算7 结论与建议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综合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防洪工程与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它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防洪评价计算或试验研究结果,对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进行综合评价。防洪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1 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2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3 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的影响分析;4 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5 项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及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6 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7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 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6.1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有关水利规划关系分析和项目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分析。6. 1. 1 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有关水利规划关系分析简述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水利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水利规划的总体要求与整治目标。6. 1. 2 项目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分析分析项目建设对有关水利规划的实施是否产生不利的影响,是否会增加规划实施的难度。6.2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根据建设项目设计所采用的洪水标准、结构型式及工程布置,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所在河段的防洪防凌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分析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水利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6.3 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影响分析根据建设项目壅水计算或试验结果,分析工程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施工方案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还需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及工期的安排,分析工程施工对河道泄洪能力的影响。6.4 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影响分析6. 4. 1根据数学模型计算和(或)物理模型试验结果,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综合分析工程对河势稳定的影响。主要内容应包括:1 分析项目实施后总体流态和工程影响区域局部流态的变化趋势;2 对分汊河段,应分析项目建设是否会引起各汊道分流比、分沙比的变化;3 通过各代表断面和代表垂线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的统计分析成果,分析项目建设对总体河势和局部河势稳定有无明显的不利影响;4 结合河道冲淤变化的计算或试验成果,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影响河势的稳定;5 对工程施工临时建筑物可能影响河势稳定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计算或试验成果,分析工程施工期对河势稳定的影响;6. 4. 2 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或采用类比分析的方法,做定性分析。6.5 项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及设施的影响分析根据有关计算结果,分析项目建设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与设施的安全和运行所带来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1 根据工程影响范围内堤防近岸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建设对堤脚或岸坡冲刷的影响;2 根据护岸工程近岸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建设对已建护岸工程稳定的影响;3 对可能影响现有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渗透稳定复核、结构安全复核、抗滑稳定安全复核等计算结果,进行影响分析;4 对临近水文观测断面和观测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对测报、水文资料的连续性和代表性的影响,以及对观测设施的安全运行影响;5 对可能影响现有引水、排涝设施引排能力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计算结果,分析项目建设对引水、排涝的影响;6 对其它水利设施的影响分析。6.6 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对跨堤、临堤以及需临时占用防汛抢险道路或与防汛抢险道路交叉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汛抢险影响分析。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 根据建设项目跨堤、临堤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断面结构及主要设计尺寸,分析是否会影响汛期的防汛抢险车辆、物资及人员的正常通行;2 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平面布置、施工交通组织及工期安排情况,分析工程施工期对防汛抢险带来的影响;3 分析项目建设是否会影响其它防汛设施(如通讯设施、汛期临时水尺等)的安全运行。6.7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分析建设项目运行期和施工期的设防标准是否满足现状及规划要求,并对其所采用的防洪、排涝措施是否适当进行分析评价。6.8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的布置及施工组织设计,分析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是否影响附近取水口的正常取水、临近码头的正常靠泊等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
7,水利法法则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水利法律法规教程) 市场价:¥32.00元 本店价:¥28.90元 书籍作者:林冬妹 书籍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年09月 书籍ISBN:9787508421971 市场定价:32.00元 书籍页数:265 页 书籍印次: 书籍版次:第1版 书籍装帧:平装 书籍开本:16 书籍标识:asinB0036SGVWE 【作者介绍】 林冬妹 【目录】-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水利法律法规教程) 序 第一章 水法 第一节 水法概述 第二节 水资源规划 第三节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节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节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节 不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水土保持法 第一节 水土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水土流失的现状、危害及病因 第三节 水土流失的预防与治理 第三节 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防洪法 第一节 防洪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防洪工作 第三节 防洪规划 第四节 治理与防护 第五节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六节 防汛抗洪 第七节 保障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水污染及其立法 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方针、原则与管理体制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管理内容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一节 水资源管理概述 第二节 水资源权属及管理体制 第三节 取水许可制度 第四节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节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节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六章 河道管理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节 广东处河道堤防管理与河道采妙管理 第三节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第四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 第一节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节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节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四节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章 水利产业政策 第一节 水利产业政策 第二节 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 第九章 水行政执法 第一节 水行政执法概述 第二节 水行政监督 第三节 水行政处罚 第十章 水行政复议与水行政诉讼 第一节 水行政复议 第二节 水行政诉讼法 附录一 水行政职权一览表(摘选) 附录二 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摘选) 附录三 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简介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提要】-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水利法律法规教程)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分十章,系统地论述了水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全面阐述了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利产业政策、水行政执法、水行政复议与水行政诉讼的制度、理论和实务问题。该教材注意吸收水法学和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水法制建设的最新经验,注重开拓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水法律法规理论水平和从事水法律法规实务的能力,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水法律法规理论研究与教材编写的最新水平。 该教材既可以作为水利类高等学校学生学习水法律法规的教材、水利系统干部培训教材,也可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水法律、政策法规工作的参考书。 【书摘插图】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是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 第一章 水 第一节 水法概述 一、水法的概念 水法是国家调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水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水法仅指2002年8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它是水事基本法,其法律效力仅在宪法之下。广义的水法又称水法规,是指规范水事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这些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水法。 二、水法的调整对象与特点 (一)水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水法的调整对象是水行政法律关系,即在我国领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等有关活动中,也就是水行政主体在行使水管理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在这里,水行政职权是认定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只有水行政主体在行使水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才是水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才享有水事法律所赋予的水事权利、履行水事法律所规定的水事义务,并产生相应的水事法律后果。在与水行政职权无关的社会关系中,即使水行政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也不能认定为水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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