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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什么意思

医疗补助是指正常报销之后的补助报销,也就是说,如果你住院花了50万,按正常报销可以报70%,那还要自费负担15万。如果你有医疗补助,那这15万你还可以再报销一次,按相关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再报一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什么意思

2,医疗补助和医药费性质一样吗

医疗补助是国家民生措施,属于补贴帮扶助残的惠民性质。医疗费是相对等价的交换各自所需的价值形式,是属于市场经济下的商品性质。性质肯定不一样。 你的问题,这个两者没有必然联系。掏了医疗费,你依然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情况,在国家政策内诉求医疗补助。
交通事故先由车险赔偿,而后才是工伤

医疗补助和医药费性质一样吗

3,伤残军人医疗补助

同级同战的战友依据自己同生死的战友那里知道德情况,回答你的问题:1、1-6级残疾军人在2005年7月以后 随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执行,法定医疗费用有国家保障,就是讲不管你是否在业或失业、在城镇或农村,都有医疗保险承担全部费用。2、各地依据地方的经济实力,实施了不同的办法,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就是全部包容的形式,比如上海、深圳和江苏的发达地区就是发放社保卡或医保卡,然后就诊或住院使用此卡就可以全免费(包括挂号费)进行医疗。应该讲你和我是都是南疆战役的参战者,我因为残疾的原因已经提早退休,不知你的情况,五级的一般50岁就可以提早退休。对于此项免费的医疗保障,对于我们五十以上的残疾军人是十分喜欢的,五十神马病和旧伤都一起出来了,免费医疗比那抚恤金还要重要。 另一种是大部分地区实行的医疗保险+医疗补助的方式,你讲的就是某个地区(各个地区补贴不一)对五级残疾军人的补贴数额(各个级别补贴各异),医疗补助是年轻残疾军人比较喜欢的,因为节约部分有一半归己。 凡是1-6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就是由国家法律保障的。

伤残军人医疗补助

4,什么身份的人不可以申请医疗补助

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人员: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2、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民商法律网小知识:一、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2、审批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二、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申请医疗补助的对象需要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条件,同时国家还会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是没有能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补助。一旦符合这些规定,所需要的急救费用都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来支付。
补助是私人医院里搞出来的假把戏,信不信你说了算
故去的
不可以。

5,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是你受了工伤之后可以领取的,看之前工伤案件是怎么处理的、、
一、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规定》第3条和第4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内的待遇问题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待遇。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3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根据《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具体包括: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保险项目意见》)第1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治疗项目: 第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第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具体由《保险项目意见》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第2条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西药、中药和中药饮片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 3、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4款的规定,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 三、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以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此外,《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视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办发[1997]18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但除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的劳动者还应增加50%至100%的医疗补助费”。 即: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1)生活补助费。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 (2)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部发[1995] 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可见,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也就是说,在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即终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合同。 当然,在顺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直至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只有符合劳动法第24、26及27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经济性裁员。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你可以和有关医务管理者理论,如果依然达不了协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当地职工医保中心能查到给没给扣。交没交。

6,关于医疗补助费

个人认为:按照你所给出的情况,即使过了劳动合同约定得了劳动期限,只要员工还在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就要相应顺延,当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在劳动者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支付不少于其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至于经济补偿金,在合同终止后如果单位同意维持原劳动条件和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该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规定》第3条和第4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内的待遇问题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待遇。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3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根据《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具体包括: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保险项目意见》)第1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治疗项目: 第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第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具体由《保险项目意见》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第2条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西药、中药和中药饮片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 3、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4款的规定,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 三、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以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此外,《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视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办发[1997]18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但除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的劳动者还应增加50%至100%的医疗补助费”。 即: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1)生活补助费。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 (2)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部发[1995] 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可见,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也就是说,在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即终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合同。 当然,在顺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直至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只有符合劳动法第24、26及27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经济性裁员。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你可以和有关医务管理者理论,如果依然达不了协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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