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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怎么算

1、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20%,可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2、既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额。若不分开算,普通住宅符合条件的那部分就不得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怎么算

2,哪些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哪些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

3,商品房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开发商交的,不需要业主交。
先给你简单说一下,关于个人的房产交易在土地增值税里有这样的规定:1.个人交换居住房免交土地增值税。2.个人转让居住满5年的房产免土地增值税,居住3-5年的减半征收。 你说的关于普通住房是普通标准住房,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138号令 1993.12.13)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1.容积率1.0以上。2.单套面积120平下。3.低于同类房屋平均价1.2倍以下。(以上各数据可以由地方调节,幅度在20%以内)也就是举例: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单套面积也许120*120%=144平米以下的房子也可以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关于增收率问题是这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前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按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峻工办理结算时,再按项目增值情况,依表税率及上述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预征率为1%~1.5%(各市、区局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预征率)。 (因为是地方税收,各地会有不同,不过差别不大,以上海周边某市举例) 1.销售除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征收率为1%。 2.转让工业用地的征收率为2%。 3.转让其他用地的征收率为3%

商品房土地增值税

4,转让自有房屋及土地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问:工业企业将土地、自建的房屋进行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评估增值能否扣除?房屋及构筑物是按原值还是按余值扣除?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明确,(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企业转让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评估增值部分不能扣除。 转让旧房不是按房屋原值也不是按余值扣除。计算增值额时,可扣除旧房的评估价格;没有评估价格的,可按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金额,均不能取得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5,土地增值税怎么征收增值部分以何为依据

以增值部分作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销售收入-(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其他扣除) 再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合计 再根据税率表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率, 最后求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6,土地增值税条例

我这有完整版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条列,如果需要可以找我因为太多,我可以用Q传过去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还没有最新的呀 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条例一直没改,最新的文件是国税发92006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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