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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问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是多少天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想问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是多少天

2,规定医疗期是多久呢请大虾们解释一下

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病未治愈的可以申请延长6个月。
你提的问题比较笼统——如果是工伤(职业病)或人身侵权类案件,根据有关规定,治疗终结期限一般为伤(病)后六个月。这一规定既符合一般伤情的治疗规律,也能够比较准确的反映最终定型化的伤残程度,有利于准确定位损害结果、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疗伤、病情的需要,参考主治医生的意见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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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医疗期计算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是指只有3个月医疗期资格的员工,单位在计算他医疗期是否超期时,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如果从2008年3月l5日起第一次病休,到4月15日小李病好了(已病休1个月零1天),隔了3个月,又病了,如果再次病休,直到9月14日(第二次病休2个月),那么,从3月15到9月14这6个月内,小李累计病休超过3个月,即已超过医疗期。如果上述情况中,不是隔了3个月,而至隔了4个月,小李再次病休2个月,则累计6个月内病休未超过3个月,仍属于医疗期内。

劳动合同医疗期计算

4,医疗期是什么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医疗期的计算方式

医疗期的计算方式具体如下: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6,什么是医疗期

你好,这是官方的介绍: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 9 9 4]4 7 9 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祝你顺利,如果对回答满意,请采纳,这年头助人为乐也不容易,鼓励鼓励热心人~~~~~~~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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